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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通法事故賠償規定(新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是多少)

首頁 > 交通法規2025-02-03 08:45:27

交通事故是如何賠償的?

如果交警判決我方責任為70%,而我方傷得比對方重,對方不需住院,我方還需動手術,那么,我想問問,到時候在保險方面是如何賠償的,如果醫療費用了一萬,那我方要出多少錢?
2004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新交法”)實施以來,有關交通肇事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的處理相繼出現了一些新問題。主要是交通事故適用什么歸責原則進行責任區分,在責任區分的基礎上如何確定責任主體的問題。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確定的歸責原則及責任主體
從法律的角度看,交通事故的歸責原則屬于侵權法規制的范疇,即事故一方侵害了另一方的權益,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學理上,道路交通事故應適用高度危險作業的賠償責任。《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從事高壓、高空、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從《民法通則》的規定看,汽車、火車等交通工具應當是歸入高速運輸工具的范疇,并對交通事故類的損害確定了嚴格責任的賠償原則。
在具體實踐中,以往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將交通事故定義為:“因違章行為過失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故”,即采用的是過錯責任原則。新交法則重新明確規定了絕對責任和嚴格責任的原則。也就是說,保險公司在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范圍內承擔絕對責任的原則,同時,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的交通事故適用嚴格責任。
隨著汽車責任保險的強制性普及,絕對責任普遍適用,交通事故責任歸責原則已經變得不那么重要了。通過責任保險制度,加害人只需要向保險公司支付廉價的保險費,當加害人應對損害承擔責任時,該加害人將損害轉嫁給保險公司,而保險公司則將損害轉嫁給所有投保人,用這種方式達到了損害賠償的社會化。
據此,“新交法”依據絕對責任和嚴格責任的歸責原則確定的責任主體包括:保險公司和肇事機動車一方。肇事機動車一方具體包括那些,沒有明確規定。
二、當前適用“新交法”歸責原則的困難
“新交法”已經于2004年5月1日開始實施。但相關的機動車第三者強制保險制度和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制度還都未正式頒布實施。由于沒有這兩項制度的保障,對保險公司實行絕對責任就沒有法律依據,對機動車一方實行嚴格責任作為絕對責任的補充,也就沒有充分的依據。因此,目前在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中直接適用“新交法”的規則原則還存在困難。
三、過渡階段實行混合歸責原則的探討
在這個過渡階段,如何在正確適用法律的基礎上最大限度的保護受害人的利益是法院要探討的問題。
我們認為,在損害賠償還沒有達到社會化程度的現階段,不能機械地按照“新交法”規定一律判決機動車一方承擔全部責任,還是應當采用過錯責任為主,嚴格責任為補充的混和責任歸責原則處理交通事故的人身傷害補償案件,比較穩妥。其中,比較突出的是機動車車主或者所屬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的確認的問題。
1、關于連帶責任的適用依據。
首先我們應當明確的是,《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車輛所有人和所屬單位應當對受害人承擔“墊付”責任,而“墊付”是沒有準確的法定含義的。從字面上解釋,“墊付”是暫時性行為,墊付者本身對于受害人可能沒有過錯,也可能存在過錯,至于是沒有責任還是部分責任或者是全部責任,有待于法律的認定。因此,“墊付”責任并不等同于“連帶責任”。以往審判實踐中,將該條規定作為車主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依據,本身就是不準確的。現在,《辦法》已經廢止,不能再依據《辦法》判定車輛所有人或者所屬單位承擔墊付或連帶責任。
2、要求車輛所有人和所屬單位承擔連帶責任有沒有現實需要
我們認為,是有現實需要的。首先,對交通肇事的受害人的救助,具有事實上的緊迫性。機動車肇事后,如果肇事車輛沒有參加第三者責任險或者肇事車輛逃逸,受害人面臨的得不到及時有效的救治的危險是現實存在,不能回避的。因此,掌握交通肇事的責任主體的連帶責任問題,應當首先立足于救濟的及時性和有效性,立足于有效保護受害人的權利,從這個意義上講,交通肇事責任主體的連帶責任的確定,宜寬不宜嚴。這是適用上的首要原則。其次,按照新交法的規定,機動車肇事傷人并逃逸的情況,實行的是嚴格責任,也就是說,只要存在機動車肇事傷人逃逸的法律事實,就認定機動車一方承擔全部責任,而作為自然人的受害人沒有過錯。在這個基礎上,按照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受損的權利應當得到有效的恢復和慰撫。這是保持法律體系和民事主體權利平衡上的需要。
有觀點認為,新交法已經規定了可以由道路交通事故基金來墊付,這就說明傷者是有救助渠道的。這本身沒有錯。但是,目前來看,新交法的規定只停留在字面上,相關的基金制度,甚至三者險制度都還在醞釀準備的階段。這樣一來,在這段舊的《事故辦法》已經廢止,新交法實施還需要一定的制度準備的時間內,受害人的利益保護就會落到真空地帶,這是不允許的。所以,我們認為,以過錯責任原則為基礎的連帶責任在現階段還有存在的必要性。
3、怎樣解決連帶責任的依法適用問題
那么,還能不能適用“連帶責任”的概念?怎樣適用?這要從現行的《民法通則》、“新交法”及《賠償解釋》的綜合運用上來分析。
首先,新交法的規定與連帶責任的適用并不矛盾。“新交法”在七十六條規定中表述的是“機動車一方”,這就表明,新交法將“機動車一方”作為肇事責任的一個主體,而“機動車一方”包括哪些具體的責任人,新交法并沒有進行界定。這樣看來,人民法院負有對交通肇事進行歸責、確定責任主體的權力和義務,一方面,司法的任務要求我們必須在現實的案件處理中對于當事人的訴求作出回答,這是義務;另一方面,對于法律沒有具體規定,沒有進行詳細闡釋的部分,按照法律原理進行闡釋是人民法院的權力。因此,交通肇事責任的具體劃分,可以由人民法院進行確定,與新交法并不矛盾。
其次,《民法通則》規定的歸責原則可以適用于交通肇事責任確定上。連帶責任是一個民法概念,在《民法通則》中的規定見于“代理”部分和“民事侵權行為的責任”部分。連帶責任是法定責任,立法宗旨是為了保證受害人的權利得到恢復和補償。規定了連帶責任有利于保護受害者的利益,使其減輕了舉證責任,請求權易于實現。連帶責任在法律上不是終了責任,不是針對過錯的終局補償方式,而只是一種暫時責任,是責任缺失時的一個權宜之計,是為了使受害人的權利得到及時的,有效地補償。連帶責任人在承擔了連帶責任之后,有權利向直接責任人或者其他責任人進行追償,從而使對受害人的補償責任最終落到應當承擔責任的人的身上。
《民法通則》在第130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本條是對共同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所承擔的民事責任。共同侵權行為的特征有三:一是主體的復合性,二是行為的共同性,三是結果的單一性。其中,最為重要和本質的特征是行為的共同性。所謂行為的共同性,應當具備兩個要素,一方面,在行為的客觀方面,各加害人的行為之間存在相互依存和結合的關系;另一方面,各加害人之間存在共同故意或者過失致人損害的意思聯絡。
依照以上特征,現代民法中,共同侵權行為主要包括以下類型:1、基于共同意思聯絡和一致行為例如,結伙盜竊,合謀傷害,2、基于違反共同注意義務的過失,如共同作業人疏忽大意造成事故3、基于共同關聯的行為和分別的過錯,如兩車相撞致使車上乘客受傷 。4、基于分別過錯行為的結合。
我們認為,共同侵權行為的法律原理可以運用到機動車傷人的交通肇事案件中。一般來說,機動車肇事傷人的案件符合共同侵權的第二種類型:基于違反共同注意義務的過失。機動車肇事傷人,一般來說,機動車一方主觀上存在故意或者過失,在客觀上實施了肇事行為,造成了受害人身損害的后果。而如果機動車一方駕駛人與車主非同一人,而車主又未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盲目同意駕駛人駕車上道,發生傷人事故,就可以認定車主存在主觀上的過失,符合共同侵權的構成要件,從而認定機動車車主及單位與駕駛員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判定車主承擔連帶責任。實踐中,為了運用簡便,主要以“是否盡到共同注意的義務”為標準。例如,機動車車主將車輛借給沒有駕駛證或者準駕車型與機動車不符的駕駛人駕駛,發生交通事故傷人的,車主和車輛管理單位都存在違反共同注意義務的過失,應當按照共同侵權行為認定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關于《賠償解釋》中對于“雇擁關系”的認定。《解釋》規定,雇主可以對雇員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承擔連帶責任。運用到機動車肇事行為中,就是車主與車輛駕駛人之間是“雇主與雇員”的關系。對于這一條的認定,主要難點在于對雇傭關系的認定。對于雇用關系的認定,可以參照《勞動法》、《合同法》及《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進行確認。
僅供參考

2022道路交通賠償標準最新

法律主觀: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交通流量迅速增長,道路交通運輸日益繁忙。2022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標準:交通事故賠償標準表,涉及了交通事故當中肇事者給予受害者的賠償所包含的項目,主要包括殘疾賠償金的賠償標準、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標準、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標準、殘疾輔助器具費的賠償標準、醫療費的賠償標準、誤工費的賠償標準、護理費的賠償標準、交通費的賠償標準、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賠償標準、營養費的賠償標準、喪葬費的賠償標準等內容。(一)殘疾賠償金的賠償標準《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2條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1、殘疾賠償金性質的確定殘疾賠償金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還是精神損害賠償?《人身損害賠償解釋》是以《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為依據,確定殘疾賠償金的性質是指對因殘疾而導致的收人減少或者生活來源喪失給予的財產損害性質的賠償,否定了法釋[2001」7號《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殘疾賠償金的定性。新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再次對殘疾賠償金的性質予以確認,明確規定殘疾賠償金屬于財產損害賠償,而不屬于精神損害賠償。2、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認定標準。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1條的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處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二)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標準以前對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標準是生活困難補助標準或者基本生活費標準,前者每月就是幾十元,后者實際上是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也不過每月二三百元。《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則規定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也體現賠償與損害的一致。同時,《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計算至18周歲,60周歲以上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這也有別于就辦法規定的“未成年人計算至16周歲,50周歲以下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50周歲以上的按照5年計算。”具體計算公式:1、被扶養人生活費(未成年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X(18歲—年齡):2、被扶養人生活費(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11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x20年;3、被扶養人生活費(60周歲以上)=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X(20年—增加歲數):4、被扶養人生活費(75周歲以上)二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X5年。(三)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標準1、死亡賠償金的性質的確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放棄了法釋[2001]7號《精神損害賠償解釋》對死亡賠償采取“撫養喪失說”進行解釋的立場,而是以“繼承喪失說”解釋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中的死亡賠償制度。按照這一新的立場,死亡賠償金的內容是對收人損失的賠償,其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而不是精神損害賠償。2、死亡賠償金的具體計算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標準,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具體計算公式為:(1)死亡賠償金(60周歲以下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X20年;(2)死亡賠償金(60周歲以上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入X(20年—增加歲數);(3)死亡賠償金(75周歲以上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X5年。(四)殘疾輔助器具費的賠償標準殘疾輔助器具,是因傷致殘的受害人為補償其遭受創傷的身體器官功能、輔助其實現生活自理或者從事生產勞動而購買、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3條規定,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普通適用”是作為確定合理費用的標準時的一項指導原則。該原則的基本要求:1、是“普通”,即配制的輔助器具應排斥奢侈型、豪華型,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質。2、是“適用”,適用又有兩個測試標準:(1)確實能起到功能補償作用;(2)符合“穩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配制機構如何確定?我國民政部門的假肢與矯形康復機構,是從事輔助器具研究和生產的專業機構,可以從事殘疾輔助器具的鑒定和配制。實務中,法院一般應按照民政部門的假肢與矯形康復機構的意見,來確定賠償的殘疾輔助器具費用。對于超過確定的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繼續給付相關費用5一10年。(五)醫療費的賠償標準醫療費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傷害之后接受醫學上的檢查、治療與康復訓練所必須支出的費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6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在醫藥費等具體損失上采取差額賠償方式,實際支出多少即賠償多少的原則。對后續治療費采取定型化賠償的標準。后續治療費是指“對損傷經治療后體征固定而遺留功能障礙確需再次治療的或傷情尚未恢復需二次所需要的費用”。定型化賠償不考慮具體受害人個人財產損失的算術差額,而是損害賠償的社會妥當性和社會公正性出發,為損害確定固定標準的賠償原則。(六)誤工費的賠償標準誤工費是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愈這一期間內(即誤工時間),因無法從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勞動而失去或減少的工作、勞動收人的賠償費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7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人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對實際支出的費用和誤工損失,按照差額據實賠償的辦法。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規定有固定收入的當事人的誤工損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三倍,而無固定收人者則按國營同行業的平均收入計算。《解釋》對誤工費損失不設最高限額。對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人計算”,有兩點需要明確:1、該固定收入須有合法證明;2、該固定收人必須是受害人實際減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損害后,其供職單位沒有扣發或者沒有全部扣發其收人,其誤工費應不賠或者少賠。(七)護理費的賠償標準護理費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傷害,生活無法自理需要他人幫助而付出的費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8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人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年。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如果受害人實際護理期限超過了法院確定的護理期限,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的,若屬確需繼續護理的,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護理費用5一10年。如果受害人實際護理期限短于法院確定的護理期限,而賠償義務人一次性已經支付了全部護理費,多余的護理費應否返還?我們認為,因判決確定的護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的規定在自由裁量權范圍內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于法院判決而一次性取得護理費的,就多余的護理費,受害人的繼承人不負有返還的義務,賠償義務人也不得請求返還。(八)交通費的賠償標準交通費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所實際發生的用于交通的費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9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一般應當參照侵權行為地的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的車旅費標準支付交通費。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車為主。特殊情況下,可以乘坐救護車、出租車,但應當由受害人說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如不符合,就應從賠償額中扣除相應的款項。(九)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賠償標準住院伙食補助費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療期間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療期間補助伙食所需要的費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0條規定: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住院伙食補助費,補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沒有住院,就沒有這項賠償費用。(十)營養費的賠償標準營養費是指人體遭受損害后發生代謝改變,通過日常飲食不能滿足受損機體對熱能和各種營養素的要求,必須從其他食品中獲得營養所給付的費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1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十一)喪葬費的賠償標準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因人身損害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不管受害人的職業、身份、工作、性別、年齡等情況有何不同,也不管生前是生活在城鎮還是在農村,在涉及支付喪葬費標準這一問題時,不再有任何差異,都適用同一標準予以確定。

車輛出交通事故后怎樣理賠

交通事故索賠第一步:保護現場,及時報警。
發生交通事故時,要注意保護現場,及時報警和急救120,以便交警部門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雙方責任。當事人或者當時交通事故發生時在一起的人應當及時向交警部門報告事故的真實情況。這有助于區分雙方的責任。交通事故發生后保護現場非常重要,是交警部門認定雙方責任的關鍵。不要為了逃避或逃避責任(或僥幸心理)而破壞現場甚至逃逸,導致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甚至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責任。
交通事故理賠第二步:醫療費用憑證
《最高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醫療費用應當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住院費收據,結合病例、診斷等相關證據認定。這一規定明確了醫療費用的賠償。當事人必須向法院提供病歷、診斷證明、醫療費用住院單據,法院才能支持當事人的賠償訴訟請求。因此,如果當事人受傷住院,應注意保留醫療費用住院單據、病歷、診斷證明、日常用藥明細等單據。
交通事故理賠第三步:傷殘鑒定和財產損失評估。
當事人出院后,如遭受嚴重身體傷害和財產損失,應及時到傷殘鑒定部門和財產損失評估機構評估傷殘等級和財產損失,以便交警部門調解或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侵權人支付傷殘津貼和財產損失。傷殘賠償金按照受害人傷殘程度或者傷殘等級、申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自傷殘之日起計算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滿一年減一歲;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交通事故理賠第四步:先調解,調解不成,及時訴訟。
收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及時向交警部門申請調解。調解不成,或者對方不同意調解的,應當及時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直接去法院不調解。因交通事故死亡的,調解從喪事終結之日起開始;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傷害,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傷殘之日起開始;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交通事故處理第五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注意訴訟時效。
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傷害發生之日起計算;當時未發現傷情,經檢查診斷能證明是侵權所致的,從確診傷情之日起算。提起人身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為一年,一般從傷害發生之日起計算。如果沒有中止、中斷或延長的理由,法院將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法律保護。
交通事故處理第六步:訴訟期間注意財產保全。
提起民事訴訟時,要注意向法院申請訴訟保全,查封、扣押、凍結被告人的銀行存款或其他財產。如果被告的車輛有保險,我們可以向法院申請查封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金。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如果申請人未能提供擔保,其申請將被拒絕。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決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
訴訟保全措施是原告為防止被告轉移、隱匿、變賣財產而采取的有效措施,可以保證原告在法院判決或調解生效后及時獲得賠償。
交通事故處理第七步:判決、調解生效后,被告不履行賠償義務的,應當及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者一方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前款規定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一履行期的最后一日起計算。申請時效是原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如果超過執行期限,法院將不再強制執行被告,原告的損害賠償將無法實現。因此,原告應注意執行期限。
交通理賠律師提醒:交通事故發生后,很多當事人都很慌張,不知道該如何處理。有些人甚至因為害怕承擔責任而開車逃跑。其實逃避是最不明智的做法。如果因為逃逸導致傷員沒有得到迅速有效的搶救,將會造成嚴重的后果:一是當事人的行為可能只構成了交通肇事罪,會轉化為故意殺人罪,兩者的處罰有天壤之別;二是商業保險會因滋事者的逃逸行為而拒賠。所以,發生交通事故后,不要驚慌。如果買了保險,一般來說,賠償費用基本都是由保險公司承擔的。

2022年交通事故最新賠償標準

交通事故的賠償標準是住院伙食補助費按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來賠償,醫療費的賠償標準是按照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來賠付,誤工費的賠償標準也得結合受害者的實際情況來計算,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
1、醫療費。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結案后,仍需繼續治療的,按照治療的必要費用給付。
2、誤工費。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3倍以上的,按3倍計算。這里所說的“有固定收入”,包括非農業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和農業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兩部分。非農業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在國家機關、企事業、社會團體等單位按期得到收入的。其收入包括工資、獎金及國家規定的補貼、津貼。獎金以交通事故發生時上一年度本單位人均獎金計算。超出獎金稅計征起點的,以計征起點為限。農業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直接從事農、林、牧、漁業的就業人員,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勞動力人均年純收入計算。
當事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有同行業的平均收入計算。這里所說的“無固定收入”是指有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證明或者有關憑證,在交通事故發生前從事某種勞動,其收入能維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城鄉個體工商戶、家庭勞動服務人員等。對于沒有收入的受害人,則不應計算誤工費。
3、住院伙食補助費。對住院治療的傷、殘者,應按照實際住院天數賠償伙食補助費。其計算標準,按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4、護理費。傷者住院其間,需要人員護理的,應有醫院證明,對護理費應予賠償。護理費的計算方法是: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誤工費的規定計算;無收入的,按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這里所說的“無收入的”,是指本人生活來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給,或者仍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維持正常生活的。
普通適用”是作為確定合理費用的標準時的一項指導原則。該原則的基本要求:
(1)是“普通”,即配制的輔助器具應排斥奢侈型、豪華型,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質。
(2)是“適用”,適用又有兩個測試標準:
a.確實能起到功能補償作用;
b.符合“穩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第七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第八條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第九條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第十條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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