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拒賠,肇事司機不配合賠償怎么辦
在發生交通事故后,一般是責任比較大的一方賠償損失一方的,有些損失方卻常遇到肇事司機不肯賠償的情況,因為對方不肯賠償導致自己頭疼不已。那么,保險拒賠,肇事司機不配合賠償怎么辦?我帶你了解。
保險拒賠,肇事司機不配合賠償怎么辦 ?
1、如果肇事車輛有購買保險,可以將肇事車輛車主、司機和購買保險的保險公司一起起訴進來;
2、先由承保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肇事者承擔,
代位追償的意思是指,如果你與對方車輛相撞,交警判對方全責。但是因為對方只購買了交強險,個人經濟能力也不佳,無法進行賠付。這時你可以向自己的保險公司申請先把修車的錢賠給你,然后由保險公司去向對方追討賠償款。
4種情況可申請代位追償
對方拒絕或者無法賠償損失
經??吹揭恍┪⒚嬖诠飞媳硌莞唠y度駕駛技巧,但是這些微面當中卻有相當一部分,只買了交強險。一旦出了較大事故,保險根本不夠賠,司機本人也賠不起。往往碰到這種情況的時候,無辜被撞的車主就特別揪心。其實這種情況,是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代位追償的。
對方故意拖延賠償損失
還有這么一種情況:事故判斷對方全責,當時對方也蠻配合地完成了相關事情。但是事后打電話要么關機,要么不接,要么以各種理由借口拖延賠款,整個就一無賴流氓。這也是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代位追償的。由保險公司優先把錢先賠給你,然后由保險公司采取法律手段去對抗對方的無賴行為。
對方拒簽責任認定書
本來在事故認定的過程當中,有交警在現場公平公正的定責,應該不會出現什么蠻橫的事情。但總有一些大爺對于交警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不理不睬直接拒簽。對于這種情況,車主也是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代位追償的。
對方逃逸后記下車牌號
肇事者逃逸這種事情見得多,也聽得多了。如果對方逃逸時,你能記下對方的車牌號,你就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代位追償。保險公司會根據車牌號從相關部門處查到車主信息,然后進一步追討賠償。
交通事故對方不配合處理,可以找負責這起交通事故的交警處理,先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郵寄肇事方,然后到法院起訴,勝訴后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能協 商 的,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在訴訟時效內(一年)及時提起民事訴訟。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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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怎么處理
對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怎么處理一、對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怎么處理
1、對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應該以書面形式向上一級交管部門申請復核。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2、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規定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二、交通事故認定要多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在制作后三日內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申請復核、調解和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當事人如果對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可以自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其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5日內,就會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公安交管部門受理復核申請的,如果認為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或者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序的,作出復核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對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重新調查、認定;如果認為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認定公正、調查程序合法的,就會維持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內容。向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復核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以一次為限。
交通事故認定不服怎么起訴
交通事故認定不服怎么起訴1、向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2、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對事故認定書有異議,并闡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權決定是否采納。
【法律分析】
作為事故中的受害方,如果選擇起訴索賠,那么起訴對象就成了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除了肇事司機、車主這些顯而易見的被告之外,其實還有很多單位和個人可以作為起訴對象,而被告方越多,對賠償款的最終落實也越有利。但是,這并不是說交通事故發生后受害方可以亂告一氣,任何一名被告的確定都必須有法律依據,法院在立案時就會作出初步審查。交通事故訴訟流程包括:一、起訴。1、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2、立案審查。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3、開庭審理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舉證質證;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法庭辯論。4、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達成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5、調解不成的,由法院判決。二、上訴。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向原審法院或者上一級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規定交納上訴費,5日內法院向對方當事人送達上訴狀副本,對方15日內進行答辯,二審法院審理后,作出相應判決。二審宣判后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申請要求強制對方履行賠償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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