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評殘鑒定多久能做?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是指受害人發生交通事故后,由具有鑒定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對其進行檢查鑒定,從而確定受傷人員傷殘等級的過程。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進行傷殘等級的評定。通常是出院后三個月進行,但若傷情已穩定,則可以提前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向有鑒定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申請傷殘等級的評定,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療中安裝的鋼釘,則要在取出固定物后,才能做傷殘鑒定。 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中,受害者對傷殘評定的時間的把握,影響著傷殘評定等級,從而影響賠償款的獲得。交通事故傷殘鑒一般發生事故主要是原發性損傷的,可在傷后1-3個月進行傷殘評定。主要包括組織、器官、肢體、顱骨、頜骨、肋骨殘損等。對于發生交通事故影響容貌的,聽力、視力障礙以及脊柱骨折的,一般應在傷后3-6個月進行。在發生交通事故遺留肢體功能障礙的,在傷后6-9個月進行鑒定為最佳。而在對于事故造成顱腦損傷導致智力、精神問題的,如語言功能障礙、性功能障礙等,進行傷殘評定的時間最好在傷后6-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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