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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交通事故賠償(交通事故重大事故定義標準)

首頁 > 交通法規2025-02-04 07:27:36

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明細

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明細
交通事故賠償一般包括以下項目:受害人受傷未致殘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受害人因傷致殘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賠償金。
一、交通事故賠償項目

是指交通事故當中肇事者給予受害者的賠償所包含的項目,主要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營養費、鑒定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在賠償項目方面和賠償標準方面貫徹了全面賠償的原則。其中賠償項目方面增加了康復費、后續治療費兩項,并用“殘疾賠償金”代替“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具體體現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二)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項目除第1項外還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

二、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1、醫藥費按發票

2、誤工費按實際減少收入計算

3、護理費按實際產生的費用計算,如是家屬護理,則按家屬實際減少收入計算

4、營養費20—40/天×營養期限

5、交通費按票據

6、住宿費合理發生實際費用

7、住院伙食補助費20元/天×住院時間

8、物損費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損害的車輛、衣物、手機等損

9、鑒定費憑票據

10、律師費憑票據,參照各地政府指導標準

11、殘疾賠償金60周歲及其以下:城鎮: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0×傷殘系數;農村: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傷殘系數;61—75周歲城鎮: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年限×系數增加一歲減少一年農村: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年限×系數75周歲以上城鎮: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5×系數農村: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系數;

12、殘疾輔助器具費 普通實用器具的合理標準計算

13、喪葬費城市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

14、被扶養人生活費城鎮:城市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年限(人均消費性支出) 農村: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年限(人均消費性支出) 死亡賠償金60周歲及其以下城鎮: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農村: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 61—75周歲城鎮: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年限增加一歲減少一年農村: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年限 75周歲以上城鎮: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農村: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

15、死亡賠償金60周歲及其以下城鎮: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農村: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61—75周歲城鎮: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年限增加一歲減少一年農村: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年限75周歲以上城鎮: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農村: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

16、精神損失費死亡50000;殘疾50000×系數

17、死亡事故家屬處理事故合理性支出賠償三個親屬的一個月的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交通事故后是怎么賠償的

交通事故應賠償這些費用: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收款憑證進行確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護理費以及住宿費等。

交通事故賠償程序應注意什么
1、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2、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后即生效。公安機關應分別送達當事人。調解期滿后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由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怎么賠償?
1、交通事故報賠。
發生交通事故后,應妥善保護好現場,并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路面事故同時還要報請交通部門處理,非路面交通事故(如車輛因駕駛原因撞在樹或墻上),應由安委會出具證明材料。
2、交通事故核定。
(1)保險公司接到報案后,會派人到現場勘察或到交通部門了解出險情況,同時對車輛進行定損,估算合理費用,并通知車主到保險公司指定的修理廠處理事故車輛。如車主要求自行修理,應辦理自修手續,修理費如超出定損費用,將由車主自行支付超出部分的費用。
(2)對第三者責任的索賠,還應由保險公司對賠償金額依法確定,并依據投保金額予以賠付。對于保戶與第三者私下談定的賠償金額,保險公司可拒絕賠付。
3、賠付規定:全部損失。
(1)保險車輛發生全部損失后,如果保險金額等于或低于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將按保險金額賠償。
(2)保險車輛發生全損后,如果保險金額高于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將按出險時的實際價值賠償。
4、交通事故部分損失。
(1)保險車輛局部受損失,其保險金額達到承保時的實際價值,無論保險金額是否低于出險的實際價值,發生部分損失均按照實際修理費用賠償;保險車輛的保險金額低于承保的實際價值,發生部分損失按照保險金額與出險時的實際價值比例賠償修理費用。
(2)保險車輛損失最高賠償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3)保險車輛按全部損失賠償或部分損失一次賠款等于保險金額全數時,車輛損失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但保險車輛在保險有效期時,不論發生一次或多次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或費用支出,只要每次賠償未達到保險金額,其保險責任依然有效。
(4)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遭受全損后的殘余部分,應協商作價歸被保險人,并在賠償中扣除。
5、交通事故賠付時間
在車輛修復或自交通事故處理結案之日起三個月之內,保戶應持保險單、事故處理證明、事故調解書、修理清單及其他有關證明到保險公司領取賠償金。
如與保險公司發生爭議不能達成協議,可向經濟合同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交通事故索賠需要哪些證據
1、證明身份證據
(1)法定代理人:戶口簿、身份證、公安部門的戶籍關系證明;
(2)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
(3)個體業戶:身份證及營業執照;
2、財產直接損失證據
(1)車輛損壞的評估單,修理施工單及發票;
(2)財物損失清單;
(3)牲畜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死亡物價部門的評估單;
(4)不便提交的大宗物品,易爛霉變和不易保管的物品,應有原物的照片,估價證明及鑒定結論。
3、財產間接損失證據
(1)每天營運收入的證明;
(2)機動車行駛證;
(3)停運時間的證明。主要是修復出廠時的證明;
(4)行駛線路等證明。
4、醫療費證據
5、誤工費證據
(1)誤工日期證明。治療醫院出具的住院治療與休治時間或法醫鑒定確定的休治時間但評定傷殘等級的,評定傷殘之日前為誤工日期。
(2)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單位出具因為交通事故誤工減少收入的證明。其收入包括:工資、獎金及國家規定的補貼、津貼。獎金以交通事故發生時上一年度本單位人均獎金計算。超出獎金稅計征點的,以計征起點為限。農業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從事農、林、牧、漁業的在業人員,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勞動力人均年純收入計算。
(3)無固定收入的。交通事故發生前從事某種勞動,包括城鄉個體工傷戶,家庭勞動服務人員等,應有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的證明。
(4)當事人還應提供戶籍證明,身份證明等項證明。
6、護理費證據
(1)醫院同意護理人員及護理人數的證明;
(2)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使用護理人員的意見;
(3)護理人員的收入證明。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賠償辦法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標準予以賠償。
7、交通費證據
轉院治療或到醫院就診的,其本人和陪護人員的交通費及參加事故處理人員有關的交通費,一般按照實際必須的普通交通工具的票據。特殊需要乘坐出租車、飛機、火車軟臥和輪船二等艙的應有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同意的證明。
8、住院伙食補助費證據
(1)搶救或住院治療期間的天數證明;
(2)賠償標準按當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證明。
9、營養費證據
醫療機構的意見。
10、殘疾賠償金證據
(1)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書或道路交通事故傷殘重新評定書。
(2)身份證和戶籍證明。
(3)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標準。
11、喪葬費證據
運尸費、火化費、一期骨灰盒存放費憑殯葬部門的舒服單據。骨灰盒費、壽衣費依當地中等價格為準。
12、被撫養人生活費證據
(1)喪失勞動能力的證明;
(2)被撫養人戶籍證明和身份證明;
(3)在校學生學校的證明;
(4)街道或鄉(鎮)政府及派出所出具的撫養關系證明。
13、死亡賠償金證據
(1)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上一年度標準。
(2)當事人的死亡證明。戶口簿和身份證。
(3)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戶口、身份證明及街道、鄉鎮政府的證明。
14、住宿費證據
綜合上面所說的,交通事故的發生必然就會涉及到賠償的事情,但對于賠償的標準就會按照事故發生的輕或重來進行處理,因此,在發生之后就一定要及時的報案,等執法人員處理好了之后才可以協商要所有的賠償事宜,從而可以更好的保障到雙方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車禍致人死亡的賠償標準是什么

一、車禍致人死亡的賠償標準是什么
1、車禍致人死亡的賠償標準如下:
(1)交通事故致死賠償限額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補償十年。對不滿十六周歲的,年齡每小一歲減少一年,對七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
(2)受害人死亡的,應當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3)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交通事故發生后理賠是怎樣的
1、及時報案。駕駛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立即向交通事故處理機關報警,及時向承保該車的保險公司報案;
2、查勘定損。保險公司接到報案后,迅速調度其理賠人員查勘事故。對損壞的車輛和財產按規定核定損失金額;
3、搶救治療。有人員受傷的,應迅速撥打急救電話送醫院搶救治療;
4、調解結案。財產損失金額確定后,受傷人員治愈出院后,或交警部門調查清楚事故死亡人員相關情況后,事故雙方由交警部門根據法律法規進行調解,由責任方分別履行賠償義務后結案;
5、遞交索賠。調解結案后,被保險人應及時將事故索賠材料遞交給保險公司;
6、理賠付款。保險公司根據保險條款及法律法規計算賠款金額后通知被保險人領取賠款后結案。

交通事故最新賠償標準詳解

交通事故最新賠償標準:

交通事故賠償項目是指交通事故中加害人給予受害人的賠償中包含的項目,主要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營養費、鑒定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等。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在賠償項目和賠償標準上貫徹了全面賠償原則。補償項目中增加了康復費和后續治療費,用“傷殘賠償金”代替了“殘疾人生活補貼”。具體體現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二)除第一項外,對受傷、殘疾受害人的賠償項目還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康復費、護理費和后續治療費。

一、交通事故賠償標準表

二、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1)一般車禍賠償標準

1.醫療費用補償標準

醫療費用是指受害人遭受人身傷害后,必須支付的用于醫療檢查、治療和康復訓練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九條規定,醫療費用應當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用和住院費用收據,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處理的必要性、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用的賠償數額,應當在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按照實際數額確定。賠償權利人可以在實際發生必要的康復費用、適當的美容費用和其他用于器官恢復訓練的后續治療費用后另行起訴。但根據診斷書或鑒定結論,不可避免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一并賠償。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對醫療費用等具體損失采取差額賠償原則,即實際支付多少。后續治療費用以標準化補償標準為準。后續治療費用是指“對治療后體征固定,剩余功能障礙或損傷尚未恢復的損傷進行二次治療所需的費用”。定型賠償不考慮特定被害人個人財產損失的算術差,而是基于損害賠償的社會適當性和社會正義性的損害賠償固定標準原則。

2.損失時間的補償標準

誤工費是指受害人受傷至完全治愈期間(即誤工)因無法從事正常工作或勞動而損失或減少的工作和勞動收入的補償費。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損失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繼續喪失工作的,喪失工作時間可以計算至固定傷殘前一日。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誤工費。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如果被害人不能證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可以參照上一年度上訴法院所在的相同或者類似行業的從業人員平均工資計算。《人身損害賠償說明》按實際差額賠償實際費用和損失時間。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有固定收入的當事人損失時間的最大損失不能超過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的三倍,無固定收入的按國有行業平均收入計算。《解釋》沒有對損失的時間設定最大限度。關于“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誤工費”有兩點需要明確:

(一)固定收入必須有合法證明;

(2)受害人必須實際減少固定收入。如果受害者的雇主在受害后未能扣留或扣留其所有收入,其損失的時間費不應得到補償或少付。

3.護理費用補償標準

護理費是指受害人遭受人身傷害,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幫助而支付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護理人員數量和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規定計算誤工時間;護理人員無收入或者聘用護理人員的,按照當地從事同級別護理的護理人員的勞動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參照確定護理人員數量。護理期應計算到受害者恢復自理能力為止。受害人因殘疾無法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護理期限不得超過20年。殘疾受害者的護理水平應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和為殘疾人準備輔助器具的情況來確定。

被害人實際護理期限超過法院確定的護理期限,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繼續支付護理費用的,確需繼續護理的,法院應當責令賠償義務人繼續支付護理費用5-10年。如果被害人實際護理期限短于法院確定的護理期限,且賠償義務人一次性支付了全部護理費用,是否應當返還額外的護理費用?我們認為,判決確定的護理期限是法官依據法律在自由裁量權范圍內作出的,而被害人依據法院的判決一次性獲得護理費。對于額外的護理費,受害人的繼承人沒有返還的義務,賠償義務人不得索要。

4.交通費補償標準

交通費,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交通費。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交通費按照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就醫或者轉院治療的實際支出計算。交通費一般按照侵權行為發生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的差旅費標準支付。普通公共汽車是主要的交通工具。特殊情況下,可以乘坐救護車或出租車,但受害人應說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費用應基于官方賬單;相關憑據應與就醫地點、時間、次數、次數一致。如果沒有,則應從賠償金額中扣除相應的金額。

5.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補償標準

住院伙食補助費是指被害人住院期間或者死亡被害人生前住院期間需要補助伙食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費標準確定。被害人確需到其他地方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的,應當賠償被害人本人及其隨行人員實際發生的合理部分食宿費用。住院伙食補助,補助對象是“住院”的“受害者”。如果受害者沒有住院,就沒有這種賠償。

6.營養費補償標準

營養費是指人體受損后發生代謝變化,無法通過日常飲食滿足受損機體對熱能和各種營養物質的需求,必須從其他食物中獲取營養而支付的費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營養費應當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根據受害人的殘疾程度確定。

(二)受害人受傷、殘疾的賠償標準

除第一項外,受害人受傷、殘疾的賠償項目還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康復費、護理費和后續治療費。

1.傷殘賠償的賠償標準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殘疾賠償金按照被訴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受害人自主決定之日起計算20年。但是,對于60歲以上的人,年齡每增加一年將減少1歲;75歲以上的按5歲計算。

(1)殘疾賠償性質的確定

傷殘賠償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還是精神損害賠償?這在理論和實踐上都不是一個很明確的問題。《人身損害賠償解釋》以《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為依據,確定了傷殘賠償的性質是指因傷殘導致收入減少或者喪失生活來源造成的財產損失的賠償,否定了《關于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認定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傷殘賠償性質的認定[2001]7號。

(2)確定喪失工作能力程度的標準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職工因工負傷,治療后致殘,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對其勞動能力進行鑒定。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對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治療殘疾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可分為十個殘疾等級,最重等級為一級,最輕等級為十級。自理障礙可以分為三個層次: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生活不能自理。

(3)殘疾等級的認定標準

目前我國對傷殘等級的鑒定標準可以說是“多階”。不同的主管部門對不同的殘疾人制定了不同的鑒定標準。道路事故案件中受傷人員傷殘程度的評定一般應適用公安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國家標準》。傷殘賠償金的具體計算公式:

A.殘疾賠償金(60歲以下的人)=殘疾等級(一級100,二級10%等。)×上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

B.殘疾賠償金(60歲以上的人)=殘疾等級(一級100,二級10%等。)×上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歲-增齡);

C.殘疾賠償金(75歲以上的人)=殘疾等級(一級100,二級10%等。)×上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

當然,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的“受害人實際收入未因殘疾而減少,或者殘疾程度較低但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就業”的情況下,殘疾賠償金可以相應調整。

2.殘疾輔助器具補償標準

殘疾輔助器具是由受傷和殘疾受害者購買和準備的自助器具,以補償其受到創傷的身體和器官功能,幫助他們照顧自己或從事生產勞動。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殘疾人輔助器具的費用按照通用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如有特殊傷害需要,可參照輔助器具準備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補償期限參照編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普遍適用性”是確定合理費用時的指導原則。該原則的基本要求:

(1)是“普通”,即準備的輔助裝置要排除豪華和奢侈,不能盲目追求高品質。

(2)是“適用”,適用性有兩個測試標準:

A.真正能起到功能補償的作用;

b.滿足“穩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如何確定編制機構?我國民政部門的假肢和矯形康復機構是從事輔助器具研究和生產的專門機構,可以從事殘疾人輔助器具的鑒定和配制工作。實踐中,法院一般應根據民政部門假肢、矯形康復機構的意見確定殘疾輔助器具的補償費用。超過輔助器具費固定支付期限,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賠償義務人繼續支付相關費用5-10年。

3.被撫養人生活費補償標準

過去,被撫養人生活費的補償標準是生活補貼或基本生活費的標準。前者每月幾十元,后者實際上是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但每月只有兩三百元。《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為標準,這也體現了賠償與損害的一致性。同時,《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至18周歲,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一年減1歲;75歲以上的算5歲。這也不同于“未成年人計算到16周歲,50周歲以下的每增加一年減一年,50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的規定。

具體計算公式:

(1)被撫養人生活費(未成年人)=殘疾等級(一級100%,二級10%,其他100%等。)×上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18周歲);

(2)被撫養人生活費(無勞動能力,無其他收入來源)=殘疾等級(一級100%,十一級10%,其他100%等。)×上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20年;

(3)受撫養人生活費(60歲以上)=殘疾等級(一級100%,二級10%,其他100%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20歲-增長年齡);

(4)受撫養人生活費(75歲以上)=殘疾等級(一級100%,二級10%,其他100%等。)×上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支出×5年。

4、康復費、護理費等費用

康復費用要有相關證據,比如醫藥費賬單。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護理人員數量和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規定的誤工時間計算;護理人員無收入或者聘用護理人員的,按照當地從事同級別護理的護理人員的勞動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參照確定護理人員數量。

護理期應計算到受害者恢復自理能力為止。受害人因殘疾無法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護理期限不得超過20年。

殘疾受害者的護理水平應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和為殘疾人準備輔助器具的情況來確定。

賠償權利人可以在實際發生必要的康復費用、適當的美容費用和其他用于器官恢復訓練的后續治療費用后另行起訴。但根據診斷書或鑒定結論,不可避免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一并賠償。

(三)被害人死亡的賠償標準

1.死亡賠償金性質的確定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放棄了法釋[2001]7號《精神損害賠償解釋》中“喪失贍養”的立場,而是以“喪失繼承權”來解釋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中的死亡賠償制度。根據這一新的定位,死亡賠償的內容是對收入損失的賠償,其性質是對財產損害的賠償,而不是對精神損害的賠償。

2.死亡賠償金的具體計算

死亡賠償金按上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純收入標準計算,按20年計算。但是,對于60歲以上的人,年齡增加1歲,減少1歲;75歲以上的按5歲計算。具體計算公式為:

(1)死亡賠償金(60周歲以下人員)=上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純收入×20年;

(2)死亡賠償金(60周歲以上人員)=上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純收入×(20周歲-增齡);

(3)死亡賠償金(75周歲以上人員)=上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純收入×5年。

3.被撫養人生活費補償標準

過去,被撫養人生活費的補償標準是生活補貼或基本生活費的標準。前者每月幾十元,后者實際上是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但每月只有兩三百元。《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為標準,這也體現了賠償與損害的一致性。同時,《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至18周歲,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一年減1歲;75歲以上的算5歲。這也不同于“未成年人計算到16周歲,50周歲以下的每增加一年減一年,50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的規定。

具體計算公式:

(1)被撫養人生活費(未成年人)=殘疾等級(一級100%,二級10%,其他100%等。)×上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18周歲);

(2)被撫養人生活費(無勞動能力,無其他收入來源)=殘疾等級(一級100%,十一級10%,其他100%等。)×上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20年;

(3)受撫養人生活費(60歲以上)=殘疾等級(一級100%,二級10%,其他100%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20歲-增長年齡);

(4)受撫養人生活費(75歲以上)=殘疾等級(一級100%,二級10%,其他100%等。)×上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支出×5年。

4.喪葬費補償標準

喪葬費按上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計算,總額為六個月。如果受害者因人身傷害死亡,無論受害者的職業、身份、工作、性別、年齡等有何不同。,與他生前是否居住在城鎮或鄉村,在談到喪葬費用的支付標準時,沒有區別,而應當適用同一標準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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