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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調查取證問題(交通事故后如何調查取證)

首頁 > 交通法規2025-02-06 06:48:58

交通事故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管用嗎

管用。交通事故法院申請調查取證,事故發生后多久后取證都是有效的,只要是涉及到事故的一個整體過程而取的證據都是有效的,交通事故法院申請調查取證是管用的,除非是隔天。

交通事故鑒定事項有哪些內容

交通事故鑒定事項有哪些內容

隨著社會經濟發展,私家車越來越多,交通事故也頻發。那么交通事故發生后,在處理交通事故的時候有哪些事項是我們需要特別注意的呢?相信大家也想要了解這方面的知識,讓我們帶著這些疑問,具體來看下面的我為大家帶來 交通事故鑒定事項有哪些內容 的詳細內容吧。

一、交通事故鑒定事項有哪些內容

1. 堅持中立性

在交通事故鑒定過程中,一定要堅持科學性、公正性,要遵守職業道德。在實際中出現完全相反的鑒定結論已屢見不鮮。當然,真理只有一個,兩個鑒定書中必定有一個是錯誤的。錯誤的鑒定結果一般分為結論前提型(先入為主型)和錯覺型兩種。

導致結論前提型鑒定的原因和理由是鑒定人按照鑒定委托方所希望的結論,適當地捏造和杜撰。大多數情況是受經濟或人情的束縛,經濟和人情像一根看不見的線,間接地、緊緊地支配著鑒定人的行為。

錯覺型鑒定是一種非惡意的、無意的錯誤鑒定。為了避免出現這種情況,必須細致謹慎,按要求進行科學鑒定。

2. 做到通俗易懂

鑒定書要作為證據用于事故處理、理賠處理,甚至法庭訴訟。在這些過程中所涉及的人員普遍不熟悉科學鑒定中所使用的科學概念、定律、技術術語等。因此,鑒定書的撰寫應盡可能簡明扼要,不要在一些細枝末節上糾纏不清,使外行人也能讀懂。將一些專業性比較強的論證部分作為附錄,還可適當地添加一些圖表、照片、圖形、錄像等,這樣更有助于加深感性認識。

3. 做到天網恢恢,疏而不漏

要保證交通事故鑒定的客觀性,最重要的是不受事件的細節所束縛,要完整地觀察事故的全貌。不要過分拘泥于事故的部分細節,不要拘泥于某一特定的證據或理論設定假說。否則,會造成嚴重后果。

4. 避免先入為主

這是在強行做出結論前提型鑒定時的常用手段。在鑒定過程中,必須清楚所作的考證過程與提交的結論之間的關聯性,依靠考證的條理性與來龍去脈讓相關人員弄清楚鑒定的結論。

5. 避免使用夸大其詞的邏輯推理

這也是在強行做出結論前提型鑒定時常見的方法。在鑒定時明顯夸大損傷的程度,故意忽略難以掩蓋的明顯損傷的例證,以特定的不確切的證言或風聞為依據,故意展開故事情節,并圍繞這些因素進行各種求證,來解釋其理論的正確性。這種方法在事故鑒定中有極大的危害性。

6. 從多種角度觀察、論證

事故鑒定的證據主要分為證明碰撞及碰撞發生前的運動、碰撞發生后的運動狀況的物證和證人的證言兩種。實際上,碰撞發生前的運動狀態與碰撞過程及碰撞后的運動狀態緊密相關,各種狀態之間的相互關系完全可以通過力學計算按時間序列追溯推定。因此,交通事故這一物理現象可以依據大量可靠的證據從多方面、多角度查證。

7. 鑒定結論必須充分考慮采樣數據的誤差

當通過實驗室來處理交通事故鑒定問題時,因與外界存在著各種可控條件的誤差,會使鑒定結論存在較大的誤差。

8. 著眼于關鍵證據

在整個鑒定過程中,往往是某一關鍵證據決定著鑒定結論的真偽。

二、交通事故處理注意事項

(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及不服責任認定時的救濟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機構為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其在接到事故報警后,處理流程一般包括下列幾個方面:

首先是現場調查、取證;

其次是檢驗、鑒定,即對涉案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尸體、車輛及其速度、痕跡、物品甚至是道路狀況等進行檢驗、鑒定,在該階段出于鑒定需要,一般會對事故車輛進行扣押,扣押期限截止鑒定報告出具后5日;

最后,根據上述證據及相應鑒定報告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如事故雙方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規定,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審查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復核,且復核以一次為限。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或者對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復核不服時,不得就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責任認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在相應交通事故賠償訴訟中,可依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73條規定,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公開交通事故證據材料,同時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5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的若干規定》第59條要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交通警察出庭接受質詢。

(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涉訴時的管轄法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規定,“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 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可以選擇向事故發生地、車輛最先到達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因交通事故屬侵權行為,因此,侵權行為地對交通事故也具有管轄權。

被告為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其住所地為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如被告為公民的,其住所地為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地。所謂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三)交通事故賠償范圍

國務院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95條第二款規定:“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標準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依據這一規定,對于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當適用《民法通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以下簡稱“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確定賠償的范圍及標準。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與《道路交通安全法》與《實施條例》于同日施行,故對于人身損害賠償的范圍和標準,可適用《解釋》的有關規定。

簡言之,造成財產損失時,修復費用、折價賠償費用按照實際價值或者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計算。造成人身損害賠償時,其賠償項目和賠償標準依據《侵權責任法》及《解釋》的相關規定處理,主要包括下列幾項:

(1)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傷殘系數×賠償年限;

殘疾輔助器具費=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司法實踐中需由鑒定部門出具鑒定意見或者由假肢公司出具相應證明。

(2)喪葬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3)住院伙食補助費=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參見2007年財政部制定的《關于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的規定》)×住院天數 ;

(4)醫療費,據實結算;

(5)誤工費=誤工收入×誤工時間;

誤工收入的確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6)護理費,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7)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另:還應有交通費、住宿費、直接財產損失費、車輛停運損失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四)交通事故保險理賠及流程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作為一項強制保險和對第三人的救濟,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幾乎必然涉及,這里簡單進行介紹:

發生事故后在什么情況下才能進行索賠,只要在保險責任范圍以內,沒有除外責任的、合理的費用,均應由保險機構進行賠償。這里需要說明的是: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中,只區分有責任和無責任兩種情形,而不計責任大小或者比例。即:只要事故責任認定書確認了投保人負有事故責任,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一般為12.2萬元,其中醫療費限額為1萬元,財產損失限額為2000元,其它人身損害賠償限額為11萬元),保險公司應全額賠償事故受害人。

三、什么時候去做傷殘鑒定

1、 對于損傷可能導致并發癥和后遺癥的,如涉及中樞或周圍神經系統損害、視聽功能障礙、關節功能障礙、毀容、可能出現并發癥影響鑒定結論的,在并發癥和后遺癥沒有確定之前,委托傷殘鑒定的時間不宜過早,否則,傷殘鑒定的等級低于實際的等級,對傷者不利。

2、 對于損傷不可能導致并發癥和后遺癥的,委托傷殘鑒定的時間應在治療終結即出院后馬上進行,因為有些疾病隨著時間推移,會導致傷殘級別降低,甚至達不到傷殘級別了。

3、 對需要做第二次手術的傷者,應該在第一次手術完畢出院后立即進行傷殘鑒定。因為,如果等到第二次手術結束才去做傷殘鑒定,可能已經達不到傷殘級別。如有的傷者一定要等取完鋼板后再去做傷殘鑒定,大部分都沒有傷殘級別。

但是,有的地方的法院要求有內固定的受傷人員,在取完內固定后才能做傷殘鑒定。如當事人提前做鑒定的,傷殘鑒定一律無效。因此,傷者在做鑒定前,要咨詢律師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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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收集證據需要怎么處理

一、交通事故收集證據需要怎么處理
1、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二、發生交通事故不需要現場報案的怎么處理
1、單方輕微事故
輕微事故的定義就是倒車輕微的撞個墻,碰個電線桿之類的,痕跡明顯,損失不大,輕微掉漆變形,車在價值15萬及以下,可以自己拍照片留證據,然后去4s店或者修理廠修理,保險公司會去定損,一般不需要出現場、保險公司要求恢復現場的,不是單方事故,車上有其他油漆顏色或者超過一定金額,車是車門以下部位受損、其他車不可能碰得到的位置、一般損失也可以不用現場報案,但是建議留照片。
2、雙方輕微事故
就是不涉及人傷,雙方車輛發生輕微的刮蹭、追尾,處理這類事故首先要分清楚責任,
3、多方事故快速處理
幾方損失都在2000以內的事故,責任劃分明確,都有有效的交強險的,帶上交強險大保單、或者復印件、和行駛證,駕駛證去交通事故快速理賠中心,先找交警開責任劃分協議書,然后去找自己家的保險公司定損。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

當時交警認定我負全責出了事故認定書和強制措施憑證rn1對方不到交警隊處理情況,憑我一方證言可以提車嗎?rn2如果對方總是不處理事故,我要一直等下去嗎?等多久?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三章 現 場 處 理
第一節 現場勘查
第十二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案后,須做好報案記錄。屬于重大、特大事故的,應當立即向上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不屬于自己管轄的,移送主管部門,并通知當事人。
第十三條 經現場勘查,屬于交通事故的,填寫《交通事故立案登記表》。
不屬于交通事故的,由事故處理部門負責人批準,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十四條 一般以上事故現場勘查,人數不得少于二人。
第十五條 發生重大、特大事故,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為必要時應當派員到現場指導勘查。
發生重大、特大事故、涉外交通事故,地區(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派員到現場指導勘查。必要時應當商請人民檢察院派員到現場。
管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必須派員維護現場秩序。
第十六條 勘查人員到達現場后應當立即進行下列工作:
(一)組織搶救傷者和財物;
(二)制作勘查材料,尋找證人,收集物證;
(三)清點現場遺留物品,消除障礙,恢復交通。
第十七條 交通事故現場圖繪制完畢后,勘查員、繪圖員應當簽名或蓋章。當事人在現場的可以要求本人簽字,當事人不在現場或者無能力簽字的,應當由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無見證人或者當事人拒絕簽字的,應當記錄在案。
第十八條 交通事故當事人逃離或者駛離現場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及時布置追緝,必要時可以向有關地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發出協查通報。
收到協查通報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通報線索組織查緝,并將查緝結果通知發報單位。
逃逸或者駛離現場的車輛查獲后,發出協查通報的部門應當及時撤銷通報。
第十九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現場遺留物品應當保護;除物證外,其他財物必須及時發還當事人;暫時無人認領的,要妥善保管;暫時無法移動的,應當指定當事人一方或者有關人員守護,并設明顯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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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調查取證
第二十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暫扣交通事故車輛、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當事人的駕駛證時,應當開具暫扣憑證。
因檢驗、鑒定的需要,暫扣交通事故車輛、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駕駛證的期限為20日;需要延期的,經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20日。
暫扣的車輛一律存放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妥善保管。
當事人的其他證件在查驗登記后,應當當場發還。
第二十一條 詢(訊)問當事人、證人和有關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進行;有責任的當事人無故不到的,可以依法傳喚。
第二十二條 采集、提取交通事故現場的痕跡、物證,按照處理交通事故的有關規定、標準進行。
交通事故現場和當事人體內如有可能因時間、地點、氣象原因滅失的痕跡或者證據,應當及時提取。
飲酒或者使用毒品的當事人如拒絕提取血液,并有反抗行為的,可以使用約束帶或者警繩強制提取,提取完畢后必須立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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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檢驗、鑒定和重新評定
第二十三條 檢驗交通事故死者尸體不得在公眾場合進行。
剖驗交通事故死者尸體,應當征得其親屬或者代理人的同意。但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為必要時,經事故處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直接解剖尸體。
境外來華人員的尸體經法醫檢驗的,由法醫出具“死亡鑒定書”。需要解剖尸體的,應當取得死者家屬或者所屬國駐華使、領館同意解剖的書面證明。
第二十四條 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工作應當由法醫進行;無法醫的,由處理交通事故的辦案人員進行;傷情復雜的,可以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員或者委托其他專業傷殘鑒定機構進行。
在有條件的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設立交通事故傷殘評定委員會。
第二十五條 交通事故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可以向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重新評定。重新評定的結論為最終結論。
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委托其他專業傷殘鑒定機構或者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重新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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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其 他 規 定
第二十六條 辦案人員與本交通事故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申請辦案人員回避。
前款規定,適用于鑒定人員、勘查人員。
第二十七條 辦案人員的回避,由其所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
第二十八條 預付搶救治療費直接向醫院交納;憑據由預付的當事人保存。對不預付或無力預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暫扣交通事故責任者的車輛,暫扣的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規定。
在實行機動車法定保險的地區,發生機動車逃逸事故,造成人員受傷、死亡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向當地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開具預付搶救期間的醫療費、死者喪葬費的通知書,保險公司核實后向醫療單位和死者家屬預付費用。
第二十九條 交通事故當事人屬流動人口或者境外來華人員,在事故處理期間要求暫時離開事故發生地的,應當在事故發生地尋找擔保人,由擔保人出具擔保書后,方準離開。境外來華人員找不到擔保人的,可繳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后,準予離開。
第三十條 交通事故死亡人員身份無法查明的,須在地區(市)一級報紙上刊登尋人啟事。登報10日后仍無人認領的,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處理尸體,費用由另一當事方預付。其遺物應當妥善保管或者上交有關部門。
第三十一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死者尸體,經檢驗、鑒定后,認為無保留必要的,應當向死者親屬送交《尸體處理通知書》。死者親屬逾期不辦理喪葬事宜的,經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由主管公安機關派員強制處理尸體,費用由另一當事方預付。
境外來華人員尸體的處理,應當尊重死者家屬或所屬國駐華使、領館的意愿。尸體在當地火化的,應當由死者親屬或者所屬國家駐華使、領館提出書面申請后,方可進行。尸體運送出境的,由死者家屬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按照我國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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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責任認定
第三十二條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按下列時限作出:
輕微事故5日內;一般事故15日內;重大、特大事故20日內。
因交通事故情節復雜不能按期作出認定的,須報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按上述規定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作出后,應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第三十三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公布交通事故責任時,應當召集各方當事人同時到場,出具有關證據,說明認定責任的依據和理由,并將《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送交有關當事人。
第三十四條 縣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有專人負責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工作。
第三十五條 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的決定作出后,應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分別送交申請人和原責任認定部門,原責任認定部門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后,應當在5日內向各方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公布重新認定決定。
交通事故責任的重新認定決定為最終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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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處 罰
第三十六條 對交通事故責任者處罰應當在損害賠償調解前進行。
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機動車駕駛員,應當在案移送人民檢察院前吊銷其駕駛證。
第三十七條 處罰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根據其違章行為、事故責任和事故后果,分別裁決,合并執行。
吊扣駕駛證合并執行不得超過18個月。
第三十八條 對機動車駕駛員給予吊銷駕駛證處罰的,由裁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裁決書和駕駛證轉送駕駛員現籍車輛管理部門執行。
需對現役軍人拘留處罰的,由縣以上公安機關提出建議,移送軍隊保衛部門處理。
第三十九條 被處以吊扣、吊銷駕駛證的期限,從處罰裁決之日起計算。
吊扣駕駛證處罰期滿,交通事故處理未結案的,應當發還其駕駛證。
第四十條 對交通事故責任者進行處罰時,其他當事人超過三名的,處罰裁決書可口頭告知其他當事人,并作好記錄。其他當事人有復議要求的,應當向其送交裁決書復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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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賠 償 調 解
第四十一條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須在交通事故辦案人員主持下進行。調解的時間、地點、方式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
第四十二條 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期限內,只調解兩次。調解時須制作調解記錄。
第四十三條 交通事故辦案人員通知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參加調解時,一般使用書面通知。口頭通知的須記入調解記錄。
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須事先通知交通事故辦案人員,請求變更調解時間;無正當理由不到或者調解中途退離的,計為調解一次。
第四十四條 調解參加人:
(一)交通事故當事人;
(二)交通事故傷亡者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
(三)交通事故車輛所有權人;
(四)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人員。
上述人員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后方準參加調解,一方人數不得超過三人。
第四十五條 委托代理人參加調解須向交通事故辦案人員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授權委托書須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第四十六條 調解中,當事方更換調解參加人的,連續計算調解次數和時間。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因不可抗力或者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參加調解的,調解時限中斷。
第四十七條 調解重大、復雜交通事故需要延長調解期限的,須經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
第四十八條 調解中,調解參加人提出《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未規定的賠償項目和要求的,不予調解。
第四十九條 確定扶養人時,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提供有扶養關系的證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為必要時,應當要求其公證。
第五十條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達成協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制作調解書時應當寫明下列事項:
(一)事故簡要案情和損失情況;
(二)責任認定;
(三)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數額;
(四)賠償費給付方式和結案日期。
交通事故辦案人員不予轉接賠償款項。但是涉外事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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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涉外事故處理
第五十一條 境外來華人員、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適用本規定,但調解時可以采用單方調解方式進行。
第五十二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發生交通事故的境外來華人員履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本規定所規定的義務。對不履行的,可按規定阻止其離境。
第五十三條 享有外交或領事特權和豁免的外國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按照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和國際慣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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