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經濟發展,私家車越來越多,交通事故也頻發。那么交通事故發生后,在處理交通事故的時候有哪些事項是我們需要特別注意的呢?相信大家也想要了解這方面的知識,讓我們帶著這些疑問,具體來看下面的我為大家帶來 交通事故鑒定事項有哪些內容 的詳細內容吧。
一、交通事故鑒定事項有哪些內容
1. 堅持中立性
在交通事故鑒定過程中,一定要堅持科學性、公正性,要遵守職業道德。在實際中出現完全相反的鑒定結論已屢見不鮮。當然,真理只有一個,兩個鑒定書中必定有一個是錯誤的。錯誤的鑒定結果一般分為結論前提型(先入為主型)和錯覺型兩種。
導致結論前提型鑒定的原因和理由是鑒定人按照鑒定委托方所希望的結論,適當地捏造和杜撰。大多數情況是受經濟或人情的束縛,經濟和人情像一根看不見的線,間接地、緊緊地支配著鑒定人的行為。
錯覺型鑒定是一種非惡意的、無意的錯誤鑒定。為了避免出現這種情況,必須細致謹慎,按要求進行科學鑒定。
2. 做到通俗易懂
鑒定書要作為證據用于事故處理、理賠處理,甚至法庭訴訟。在這些過程中所涉及的人員普遍不熟悉科學鑒定中所使用的科學概念、定律、技術術語等。因此,鑒定書的撰寫應盡可能簡明扼要,不要在一些細枝末節上糾纏不清,使外行人也能讀懂。將一些專業性比較強的論證部分作為附錄,還可適當地添加一些圖表、照片、圖形、錄像等,這樣更有助于加深感性認識。
3. 做到天網恢恢,疏而不漏
要保證交通事故鑒定的客觀性,最重要的是不受事件的細節所束縛,要完整地觀察事故的全貌。不要過分拘泥于事故的部分細節,不要拘泥于某一特定的證據或理論設定假說。否則,會造成嚴重后果。
4. 避免先入為主
這是在強行做出結論前提型鑒定時的常用手段。在鑒定過程中,必須清楚所作的考證過程與提交的結論之間的關聯性,依靠考證的條理性與來龍去脈讓相關人員弄清楚鑒定的結論。
5. 避免使用夸大其詞的邏輯推理
這也是在強行做出結論前提型鑒定時常見的方法。在鑒定時明顯夸大損傷的程度,故意忽略難以掩蓋的明顯損傷的例證,以特定的不確切的證言或風聞為依據,故意展開故事情節,并圍繞這些因素進行各種求證,來解釋其理論的正確性。這種方法在事故鑒定中有極大的危害性。
6. 從多種角度觀察、論證
事故鑒定的證據主要分為證明碰撞及碰撞發生前的運動、碰撞發生后的運動狀況的物證和證人的證言兩種。實際上,碰撞發生前的運動狀態與碰撞過程及碰撞后的運動狀態緊密相關,各種狀態之間的相互關系完全可以通過力學計算按時間序列追溯推定。因此,交通事故這一物理現象可以依據大量可靠的證據從多方面、多角度查證。
7. 鑒定結論必須充分考慮采樣數據的誤差
當通過實驗室來處理交通事故鑒定問題時,因與外界存在著各種可控條件的誤差,會使鑒定結論存在較大的誤差。
8. 著眼于關鍵證據
在整個鑒定過程中,往往是某一關鍵證據決定著鑒定結論的真偽。
二、交通事故處理注意事項
(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及不服責任認定時的救濟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機構為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其在接到事故報警后,處理流程一般包括下列幾個方面:
首先是現場調查、取證;
其次是檢驗、鑒定,即對涉案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尸體、車輛及其速度、痕跡、物品甚至是道路狀況等進行檢驗、鑒定,在該階段出于鑒定需要,一般會對事故車輛進行扣押,扣押期限截止鑒定報告出具后5日;
最后,根據上述證據及相應鑒定報告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如事故雙方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規定,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審查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復核,且復核以一次為限。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或者對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復核不服時,不得就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責任認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在相應交通事故賠償訴訟中,可依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73條規定,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公開交通事故證據材料,同時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5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的若干規定》第59條要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交通警察出庭接受質詢。
(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涉訴時的管轄法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規定,“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 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可以選擇向事故發生地、車輛最先到達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因交通事故屬侵權行為,因此,侵權行為地對交通事故也具有管轄權。
被告為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其住所地為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如被告為公民的,其住所地為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地。所謂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三)交通事故賠償范圍
國務院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95條第二款規定:“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標準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依據這一規定,對于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當適用《民法通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以下簡稱“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確定賠償的范圍及標準。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與《道路交通安全法》與《實施條例》于同日施行,故對于人身損害賠償的范圍和標準,可適用《解釋》的有關規定。
簡言之,造成財產損失時,修復費用、折價賠償費用按照實際價值或者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計算。造成人身損害賠償時,其賠償項目和賠償標準依據《侵權責任法》及《解釋》的相關規定處理,主要包括下列幾項:
(1)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傷殘系數×賠償年限;
殘疾輔助器具費=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司法實踐中需由鑒定部門出具鑒定意見或者由假肢公司出具相應證明。
(2)喪葬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3)住院伙食補助費=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參見2007年財政部制定的《關于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的規定》)×住院天數 ;
(4)醫療費,據實結算;
(5)誤工費=誤工收入×誤工時間;
誤工收入的確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6)護理費,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7)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另:還應有交通費、住宿費、直接財產損失費、車輛停運損失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四)交通事故保險理賠及流程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作為一項強制保險和對第三人的救濟,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幾乎必然涉及,這里簡單進行介紹:
發生事故后在什么情況下才能進行索賠,只要在保險責任范圍以內,沒有除外責任的、合理的費用,均應由保險機構進行賠償。這里需要說明的是: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中,只區分有責任和無責任兩種情形,而不計責任大小或者比例。即:只要事故責任認定書確認了投保人負有事故責任,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一般為12.2萬元,其中醫療費限額為1萬元,財產損失限額為2000元,其它人身損害賠償限額為11萬元),保險公司應全額賠償事故受害人。
三、什么時候去做傷殘鑒定
1、 對于損傷可能導致并發癥和后遺癥的,如涉及中樞或周圍神經系統損害、視聽功能障礙、關節功能障礙、毀容、可能出現并發癥影響鑒定結論的,在并發癥和后遺癥沒有確定之前,委托傷殘鑒定的時間不宜過早,否則,傷殘鑒定的等級低于實際的等級,對傷者不利。
2、 對于損傷不可能導致并發癥和后遺癥的,委托傷殘鑒定的時間應在治療終結即出院后馬上進行,因為有些疾病隨著時間推移,會導致傷殘級別降低,甚至達不到傷殘級別了。
3、 對需要做第二次手術的傷者,應該在第一次手術完畢出院后立即進行傷殘鑒定。因為,如果等到第二次手術結束才去做傷殘鑒定,可能已經達不到傷殘級別。如有的傷者一定要等取完鋼板后再去做傷殘鑒定,大部分都沒有傷殘級別。
但是,有的地方的法院要求有內固定的受傷人員,在取完內固定后才能做傷殘鑒定。如當事人提前做鑒定的,傷殘鑒定一律無效。因此,傷者在做鑒定前,要咨詢律師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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