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2021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2021一、交通事故處理程序有哪些
1、交通事故處理程序,分別是:
(1)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當事人或其他人的報案之后,按照管轄范圍予以立案;
(2)交管接到道路交通事故報警,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
(3)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4)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據有關規定,對肇事責任人予以警告、罰款、吊扣、吊銷駕駛證或拘留的處罰;
(5)交管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雙方同意達成協議,由事故調解人員制作并發給損害賠償調解書。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七條
交通警察調查違法行為時,應當表明執法身份。 交通警察執勤執法應當嚴格執行安全防護規定,注意自身安全,在公路上執勤執法不得少于兩人。第八條交通警察應當全面、及時、合法收集能夠證實違法行為是否存在、違法情節輕重的證據。第九條交通警察調查違法行為時,應當查驗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機動車號牌、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等牌證以及機動車和駕駛人違法信息。對運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車輛駕駛人違法行為調查的,還應當查驗其他相關證件及信息。
二、交通事故調解程序有多少
1、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賠償,不是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爭議解決的必經程序,是否親切調解由當事人自己決定,而不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職權行為;
2、在交通事故辦案人員主持下調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損害的調解是職責范圍內的工作,損害賠償調解應在交通事故辦案人員主持下進行。調解的時間、地點、方式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指定。在調解過程中,就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項目、標準、賠償總額等進行協商,從而達成協議。
最新交通事故處理規定是怎樣的
《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三條,道路 交通事故 分為財產損失事故、傷人事故和死亡事故。 財產損失事故是指造成財產損失,尚未造成人員傷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傷人事故是指造成人員受傷,尚未造成人員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造成人員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四條,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應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 財產損失事故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但法律 法規 及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交通警察經過培訓并考試合格,可以處理適用簡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 處理傷人事故,應當由具有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 初級以上資格的交通警察主辦。 處理死亡事故,應當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中級以上資格的交通警察主辦。
交通事故由哪個部門處理
一、交通事故由哪個部門處理
1、交通事故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處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2、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二、交通事故處理工作步驟是什么
1、受理報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當事人或其他人的報案之后,按照管轄范圍予以立案;
2、現場處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
3、責任認定。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實的基礎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事故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作用大小等,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作出認定;
4、裁決處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據有關規定,對肇事責任人予以警告、罰款、吊扣、吊銷駕駛證或拘留的處罰;
5、損害賠償調解。對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及經濟損失的賠償,按照有關規定和賠償標準,根據事故責任劃分相應的賠償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雙方同意達成協議,由事故調解人員制作并發給損害賠償調解書;
6、向法院起訴。如雙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調解無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終止調解,并發給調解終結書,由當事雙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
交通事故的處理方法,具體如下:
1、可以根據交警所認定的事故責任,依法向法院起訴對方賠償損失;如果對方是機動車的,則可以同時起訴對方和對方的保險公司要求賠償;
2、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3、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交通事故責任的劃分標準,具體如下:
1、全部責任和無責任,完全由當事人中一方違章造成的事故,由違章者負全部責任,而與事故無直接因果關系的另一方無責任;
2、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主要因一方違章,另一方或第三方也有違章行為造成的事故,主要違章者要負主要責任,另一方或第三方負次要責任;
3、同等責任,造成交通事故的各方當事人均有違章行為,情節相當,各方負同等責任。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三條
發生死亡事故、傷人事故的,或者發生財產損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
(一)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或者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
(二)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三)駕駛人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嫌疑的;
(四)機動車無號牌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號牌的;
(五)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六)一方當事人離開現場的;
(七)有證據證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駕駛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立即組織車上人員疏散到路外安全地點,避免發生次生事故。駕駛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傷無法行動的,車上其他人員應當自行組織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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