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可以異地起訴嗎
交通事故可以異地起訴。根據我國管轄權原則的規定,交通事故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者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故所發生的地點不是在當事人居住地時,當事人提起訴訟的可以選擇向事故發生地的法院提起訴訟,也就是異地進行訴訟。
一、交通事故的訴訟時效
(一)訴訟時效的含義
訴訟時效=權利人于一定期間內不行使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請求權,就喪失該請求權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說,權利人雖然享有要求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但權利人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行使,否則權利人就喪失了該請求權。
(二)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如下:
1、輕微交通事故以事故發生之日開始計算時效期間。因為現實生活絕大多數的交通事故屬于輕微事故,這類事故事實往往比較清楚,受害人的財產損失比較小、受傷比較輕,事故認定書一般當場或5日內就制作出來并送達給當事人。自當事人收到《事故責任認定書》之日起,一年訴訟時效開始起算。
2、對于受害人身體受到傷害比較嚴重,需要住院治療,甚至需要后續治療的,訴訟時效應自治療終結之日或損失確定之日起算。沒有構成殘疾的以治療終結之日開始計算;構成殘疾的,以傷殘評定之日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二、交通事故起訴應提交的材料
(一)民事起訴狀,人民法院和每位被告各一份;
(二)證據材料,主要包括:
1、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病歷和診斷證明;
2、醫療機構出具的誤工時間證明、工作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
3、用以證明交通費的正式票據;
4、受害人及近親屬的戶籍證明,如受害人系農村戶口,提供發生交通事故時已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證明;
5、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傷殘的證明:
a.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傷殘的,應提交《傷殘鑒定報告》;在公安機關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未作傷殘鑒定的,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時,應提交書面申請,要求人民法院作傷殘鑒定。根據傷殘評定的等級,要求對方賠償殘疾者生活補助費。
b.因交通事故造成殘疾的,需要配制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應提交醫院的證明,憑醫院的證明按照普及器具來計算殘疾用具費。
c.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的鑒定,簡稱“三費”鑒定。在公安機關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未作“三費”鑒定的,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時,應提交書面申請,要求人民法院作“三費”鑒定,根據鑒定的報告要求對方誤工費、護理費和營養費。
6、被扶養人與受害人系近親屬的證明,以及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證明;
7、處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費、住宿費等憑據,包括其親屬參加處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費、住宿費折憑據及誤工費證明。
8、其他證據材料,以上證據材料需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做相應增減,并按民事起訴狀的份數提交給人民法院。
(三)《事故責任認定書》
1、如對公安機關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請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的,還應提交上級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
2、公安機關作出的該事故不屬于任何一方當事人違章行為造成的結論。
3、在公安機關調解時,雙方經調解已達成的調解協議,調解書生效后另一方不履行的,應提交公安機關制作的調解書。
4、經公安機關調解,雙方未達成協議的,應提交公安機關制作的調解終結書。
(四)還需向人民法院提交原告身份證復印件或者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等
(五)如委托律師代理,需與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代理合同,簽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交通事故案件的管轄法院
法律主觀:
交通事故 案件是典型的侵權案件,《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九條規定,因 侵權行為 提起的 訴訟 ,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所以,交通事故案件不僅僅的交通事故發生地法院可以管轄,被告住所地法院也有權管轄.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五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交通事故訴訟管轄怎么規定的
法律主觀:
交通事故訴訟管轄法院的確定: 1、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交通事故產生侵權行為,從而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九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五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
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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