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處理常識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一般情況下分為三種:簡易程序、一般程序和特別事故調查程序。
(一)簡易程序,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交通事故當事人在處理或解決道路交通事故時適用的相對簡單的處理程序。適用情形包括兩種:其一,當事人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自行解決的情形。包含以下情況: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在道理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其二,交通警察適用的情形,包含以下情況: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有爭議不即行撤離現場或者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后,經協商未達成協議的;受傷人員認為自己傷害輕微,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但是對賠償有爭議的。
(二)一般程序,是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時通常適用的行為步驟、順序、時限和行為方式。它規定了交通事故處理的各個主要環節和步驟,即:報案受理,現場調查,檢驗、鑒定與評估,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進行行政處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等。
(三)特別事故調查程序,是指在發生特別重大事故時采取的程序,與一般程序不同的是,它要及時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等,及時向上級部門報告。
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應該如何報案?
發生交通事故需要公安機關處理時,當事人應當及時向事故發生地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案,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向就近的執勤警察報告;
(2)撥打“110”交通事故報警電話;
(3)請順路車輛上的駕駛人或者其他人員向執勤的交通警察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
(4)在邊遠偏僻地區,可就近向當地公安機關或者其他行政機關報告,請求轉告;
(5)報案時,應盡量講明事故發生的地點、車輛號牌、損失情況,特別要講明人員傷亡情況及處理的措施,以便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采取相應的措施;
(6)如果交通事故引起火災的,當事人應當先報119火警,再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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