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訴訟 的程序如下: 1、提起交通事故訴訟、提交起訴狀和相關證據材料; 2、法院對于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 3、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 4、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 訴訟參與人 ; 5、庭前準備; 6、法庭調查; 7、法庭辯論; 8、宣判。《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法律客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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