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交通事故糾紛可以向以下法院起訴:
1、向被告戶口所在地的法院起訴,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可以向被告經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訴;
2、向交通事故發生地的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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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案件是典型的侵權案件,《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九條規定,因 侵權行為 提起的 訴訟 ,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所以,交通事故案件不僅僅的交通事故發生地法院可以管轄,被告住所地法院也有權管轄.
法律客觀:《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五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交通事故訴訟管轄法院的確定: 1、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交通事故產生侵權行為,從而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九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五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
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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