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處理程序是什么
答:
一、處理程序
(一)當事人自行對交通事故的處理
對下列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1、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
2、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發生財產損失事故,基本事實及成因清楚的。
圖片
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協議的,填寫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協議書,并共同簽名。損害賠償協議書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保險憑證號、事故形態、碰撞部位、賠償責任等內容。
(二)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對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
1、處理事故的人員
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
2、現場處置
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在固定現場證據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對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交通警察應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
3、交通事故認定
撤離現場后,交通警察應當根據現場固定的證據和當事人、證人敘述等,認定并記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由當事人簽名。
4、賠償調解
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后,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付當事人:
(1)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2)當事人拒絕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3)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
二、處理步驟
1、受理報案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當事人或其他人的報案之后,按照管轄范圍予以立案。
2、現場處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
3、責任認定
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實的基礎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事故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作用大小等,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作出認定。
4、裁決處罰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據有關規定,對肇事責任人予以警告、罰款、吊扣、吊銷駕駛證或拘留的處罰。
5、損害賠償調解
對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及經濟損失的賠償,按照有關規定和賠償標準,根據事故責任劃分相應的賠償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雙方同意達成協議,由事故調解人員制作并發給損害賠償調解書。
6、向法院起訴
如雙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調解無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終止調解,并發給調解終結書,由當事雙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條 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應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
財產損失事故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但法律法規及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發生死亡事故、傷人事故的,或者發生財產損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
(一)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或者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
(二)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三)駕駛人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嫌疑的;
(四)機動車無號牌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號牌的;
(五)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六)一方當事人離開現場的;
(七)有證據證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駕駛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立即組織車上人員疏散到路外安全地點,避免發生次生事故。駕駛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傷無法行動的,車上其他人員應當自行組織疏散。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及其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警的,應當受理,制作受案登記表并記錄下列內容:
(一)報警方式、時間,報警人姓名、聯系方式,電話報警的,還應當記錄報警電話;
(二)發生或者發現道路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
(三)人員傷亡情況;
(四)車輛類型、車輛號牌號碼,是否載有危險物品以及危險物品的種類、是否發生泄漏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還應當詢問并記錄肇事車輛的車型、顏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駕駛人的體貌特征等有關情況。
報警人不報姓名的,應當記錄在案。報警人不愿意公開姓名的,應當為其保密。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但有交通肇事、危險駕駛犯罪嫌疑的除外:
(一)財產損失事故;
(二)受傷當事人傷勢輕微,各方當事人一致同意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傷人事故。
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
第八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決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
(一)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二)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八十五條 當事人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當事人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調解未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自人民調解委員會作出終止調解之日起三日內,一致書面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調解。
第八十六條 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之日起十日內一致書面申請。
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調解未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時的原則進行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應當公開進行,但當事人申請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八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于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口頭通知的,應當記入調解記錄。
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一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
第八十九條 參加損害賠償調解的人員包括: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承保機動車保險的保險公司人員;
(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人員。
委托代理人應當出具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參加損害賠償調解的人員每方不得超過三人。
第九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調解申請后,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日期開始調解:
(一)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
(三)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
(四)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調解申請時已超過前款規定的時間,調解自受理調解申請之日起開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調解開始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
第九十一條 交通警察調解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告知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
(二)聽取各方當事人的請求及理由;
(三)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四)計算損害賠償的數額,確定各方當事人承擔的比例,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有關規定執行,財產損失的修復費用、折價賠償費用按照實際價值或者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計算;
(五)確定賠償履行方式及期限。
第九十二條 因確定損害賠償的數額,需要進行傷殘評定、財產損失評估的,由各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資質的機構進行,但財產損失數額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委托。
當事人委托傷殘評定、財產損失評估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流程如何?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流程如何?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流程如何?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流程,應該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交警對現場進行勘驗、調查,收集證據,必要時對當事人(或尸體)、車輛、提取的證據等委托具備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實的基礎上,對事故形成原因進行分析,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并送達當事人。
希望采納。
交通事故責任鑒定流程
法律分析:
交通事故責任鑒定流程為:
1、當事人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材料;
2、司法鑒定機構對委托人的委托事項進行審核;
3、審核通過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委托受理合同》;
4、通知時間做鑒定;
5、進行鑒定并出具鑒定意見書。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流程: 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當中的起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
法律依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二條 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司法鑒定程序是指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進行司法鑒定活動的方式、步驟以及相關規則的總稱。
第十二條 委托人委托鑒定的,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并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核對并記錄鑒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性狀、保存狀況、收到時間等。
第十三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于復雜、疑難或者特殊鑒定事項的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與委托人協商決定受理的時間。
汽車是全責的情形:
1、追尾前車(后車撞行駛中的前車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車承擔全部責任);
2、變更車道發生事故;
3、倒車、溜車發生交通事故(前車倒車或溜車撞后車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車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4、從路外或非機動車道駛入機動車道發生碰撞刮擦;
5、綠燈行或沒有信號燈控制的路口轉彎車未讓直行車;
6、進入喚醒路口的車未讓使出或在環形路口內行駛的車輛;
7、跨越道路中心實線或隔離實線發生事故;
8、逆向行駛(逆向行駛本就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9、右側超車發生交通事故;
10、超越前方正常掉頭、左轉彎、超車的車輛時發生交通事故;
11、沖闖紅燈發生交通事故;
12、有禁止掉頭標志、標線的區域即在人行橫道、橋梁、陡坡、隧道掉頭發生交通事故;
13、碰撞依法可暫停、停放的車輛;
14、開關車門造成交通事故;
15、進出停車場或停車泊位時與正常行駛的車輛發生事故;
16、單方發生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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