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車禍確實造成當事人的人身傷害,如果當事人對肇事者達成的“私了”協議的內容存有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撤銷。 2、實踐中在公安機關 交通管理部門 的主持下達成的所謂的“私了”協議,不屬于人民調解的性質,也不是訴訟程序中的調解,不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如果當事人反悔或已經履行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一般會依法受理。但當事人已經履行完畢的,其間的 債權債務關系 已經因履行終了而消滅,如無特殊理由,人民法院受理后將駁回其訴訟請求。
法律客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八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決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 (一)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二)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八十六條 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之日起十日內一致書面申請。 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調解未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私下私了,責任就不在了,因為你已經履行了賠償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條規定:在道路上 發生交通事故 ,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 交通管理部門 。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法律客觀:根據《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 訴訟時效期間 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私了就是事故雙方私下協商,在賠償等方面達成一致,從而解決問題的一種方式,但是私了也存在著一定的弊端。當然有些交通事故是不能通過私了解決的。那么,交通事故在何種情形下不能私了呢,1、與手續不全車輛發生事故;2、當事司機酒駕或藥駕;3、雙方對事故原因和責任歸屬有爭議;4、損壞了公共設施的事故;5、單方發生交通事故;6、無證駕駛或司機不能出示駕駛證;7、事故造成了人員傷亡如果事故后和對方“私了”,為了預防后出現的后期風險,我們應該根據正確的“私了”程序走,主動記錄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對方電話和姓名、車牌號、駕駛證號、保險憑證號、碰撞部位還有共同簽名以保證法律效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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