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現交通事故對方全責的,全責方需要承擔人身損害賠償和財產損害賠償兩大方面:
1、人身損害賠償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和被扶養人生活費;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2、財產損害賠償包括:車輛維修費、車輛所載財產損失費、營運車輛停運損失費等。
傷殘等級與賠償系數對照:
1、一級傷殘 100%;
2、二級傷殘 90%;
3、三級傷殘 80%;
4、四級傷殘 70%;
5、五級傷殘 60%;
6、六級傷殘 50%;
7、七級傷殘 40%;
8、八級傷殘 30%;
9、九級傷殘 20%;
10、十級傷殘 10%。
損害賠償的標準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1、維修費: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進行修復,恢復原狀。
2、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3、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4、護理費,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5、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6、住宿費,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7、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8、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9、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10、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
11、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交通事故責任分為以下情況:
1、全部責任。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違章行為的一方應當承擔全部責任,其他方不負擔事故的責任。
2、同等責任。雙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相稱的,雙方負同等責任。
3、主次責任。雙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
4、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事故的,根據各自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
5、推定責任
(1)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2)當事人一方有前提報案而未報案的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3)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同等責任。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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