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扣車的幾種違法行為
交警扣車違法行為有以下幾種:
1、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
2、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的;
3、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等的;
4、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等。
交警在下列情況下可以扣車:
1、無車牌、安全標志、行駛證件的或使用假證件的;
2、未投交強險的;
3、超載的;
4、車有被盜搶、拼裝或報廢嫌疑的;
5、無證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6、非機動車駕駛人拒交罰款的;
7、收集證據需要的。
扣留的車輛怎么拿回?
1、如果是因為違章行為進行的扣押,處理完違章就可以去被押機關取回;
2、如果是因為道路交通事故被扣押應該在三十日后通知當事人在五日內領取,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后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3、如果屬于其他案件需要至案件審結之后領取。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車輛:
(一)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的;
(二)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四)公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機動車超載的;
(五)機動車有被盜搶嫌疑的;
(六)機動車有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嫌疑的;
(七)未申領《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八)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
交警大隊扣車規定
法律分析: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嫌疑的情況下交警可以扣車。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 第二十八條 對扣留的車輛,當事人接受處理或者提供、補辦的相關證明或者手續經核實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及時退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實的時間不得超過十日;需要延長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至十五日。核實時間自車輛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車輛合法來歷證明,補辦相應手續,或者接受處理之日起計算。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證據需要扣留車輛的,扣留車輛時間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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