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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管轄權(有效仲裁協議能排除法院管轄權嗎)

首頁 > 交通法規2025-02-17 15:44:58

仲裁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嗎

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愿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并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和法院不同。法院行使國家所賦予的審判權,向法院起訴不需要雙方當事人在訴訟前達成協議,只要一方當事人向有審判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經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必須應訴。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勞動糾紛仲裁的管轄地

  根據現行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一旦發生勞動爭議,需要申請勞動仲裁時,一般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如果發生勞動爭議的企業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的,由向職工發放工資的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處理。而且,按照目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設置體制,通常按照行政區劃層層劃分。

  以大連市為例,以前,職工跟用人單位發生糾紛,需要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區級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果爭議數額較大、案件比較復雜,或用人單位在市內四區,且注冊資金超過300萬元的,需要到大連市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給勞動者造成很多不便。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則作出了與上述不同的規定:首先,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設置不再按照行政區劃層層設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其次,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都可以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如果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勞動爭議仲裁管轄,是指確定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權限和范圍,即各級或同級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在職權范圍上的具體分工。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對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受理和處理的權限,就是勞動爭議仲裁管轄權。在我國,勞動爭議仲裁管轄有地域管轄、移送管轄、級別管轄和指定管轄等。其中,地域管轄是最為基本的管轄。

  地域管轄也叫地區管轄,是指勞動爭議仲裁按空間或地域確定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分工。它分為一般地域管轄和特別地域管轄。一般地域管轄就是按照當事人所在地劃分案件管轄。《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17條規定,縣、市、市轄區仲裁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特別地域管轄是以 勞動法 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所在地作為標準而進行的劃分。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18條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8條的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的單位與職工不在同一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的,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受理。特別地域管轄主要適用于鐵路、民航、交通等跨地區的企業和聯合企業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如果仲裁委員會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會管轄時,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由共同的上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管轄。前者稱為移送管轄,后者則為指定管轄。

仲裁實行什么管轄制度

仲裁管轄權是指仲裁機構或仲裁庭依據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約定的某種情況發生時對某一特定的爭議享有審理并做出裁決的權利,是國際商事仲裁機構或仲裁庭有權對特定的國際商事爭議進行審理并做出有拘束力的裁決的依據。管轄權異議就是對仲裁機構或仲裁庭審理案件并做出裁決的權力提出抗辯,以否定仲裁機構或仲裁庭的管轄權。管轄權問題是仲裁程序必須解決的首要問題,是否存在仲裁管轄權,對于仲裁庭和當事人都是十分關鍵的問題,它是仲裁程序進行的基石和條件。管轄權的問題沒有處理好,沒有管轄權,即使做出了裁決書,也可能被法院撤銷或者拒絕執行。

申請不予以執行仲裁裁決的情形
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五)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二)被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屬于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
(四)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當事人事前沒有約定有效的仲裁協議或者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管轄的補充協議,就發生的合同糾紛,只能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仲裁委員會沒有管轄權,不能受理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2條: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4條: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5條: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合同仲裁與訴訟有什么區別
第一,啟動的前提不同。
要啟動仲裁程序,首先,必須要雙方達成將糾紛提交仲裁的一致的意思表示,這可以通過專門的仲裁協議也可以通過合同中的仲裁條款表現出來。達成一致意思表示的時間可以是在糾紛發生前,糾紛中也可以在糾紛發生之后。其次,雙方還必須一致選定具體的仲裁機構。只有滿足上述條件仲裁機構才予受理。
對訴訟而言,只要一方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即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而無需征得對方同意。由此,訴訟的條件要寬泛得多。
第二,受案范圍不同。
仲裁機構一般只受理民商、經濟類案件(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不在此列),不受理刑事、行政案件。而對上述案件,當事人均可訴訟有門。
第三,管轄的規定不同。
仲裁機構之間不存在上下級之間的隸屬關系,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全國范圍內任意選擇裁決水平高、信譽好的仲裁機構,而不論糾紛發生在何地、爭議的標的有多大。
人民法院分為四級,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具有監督、指導的職能,訴訟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根據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爭議的具體情況來確定由哪一級法院及由哪個地區的法院管轄。無管轄權的法院不得隨意受理案件,當事人也不得隨意選擇。
第四,選擇裁判員的權利不同
在仲裁中,當事人約定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
而訴訟之中,當事人無權選擇審判員。但是在法定的情況下,可以要求審判員回避,或者要求將審判由簡易程序(只有一位審判員)轉入普通程序(三位審判員組成合議庭)。
第五,開庭的公開程度不同。
仲裁一般不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可協議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人民法院審理,一般應當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法律另有規定的,不公開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第六,終局的程序不同。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仲裁庭開庭后作出的裁決是最終的裁決,立即生效。但勞動爭議仲裁是個例外,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訴訟則實行兩審終審制,一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理,即告終結,發生法律上的效力。當然也存在特例,如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定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實行一審終審。
第七,強制權力的不同
仲裁機構對于干擾仲裁活動的當事人,無權行使強制措施。人民法院則可以對干擾訴訟活動的當事人采取拘傳、訓誡、責令退出法庭、罰款、拘留的強制措施。

綜上所述,當事人拒不履行仲裁機構做出的裁決時,仲裁機構無權強制執行,只能由一方當事人持裁決書申請人民法院執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當事人拒不履行義務時,人民法院可以自行決定或者依當事人的申請,采取強制執行的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勞動仲裁管轄權異議應該怎么樣申請

一、可以對勞動仲裁提出管轄異議。仲裁委的管轄范圍: 1. 勞動爭議案件 由 勞動合同履行地 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 勞動爭議仲裁 委員會管轄。 2.勞動合同履行地為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 3.用人單位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注冊、登記地,用人單位未經注冊、登記的,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所在地。 二、提出期限:如果申請人發現仲裁委不具有管轄權,則可以在答辯期滿前書面 提出管轄權異議 申請,該期限一般為10天。當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當事人因此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申請撤銷。審查處理: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后,仲裁委應當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移送至有管轄權的仲裁委,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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