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多長時間結案
我國法律對法院一審判決期限有以下規定:
一、民事案件
1.一審簡易程序從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結案,一審普通程序從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結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
2. 審理民事二審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審理不服裁定的上訴案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二、刑事案件
1.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刑事公訴案件和被告人被羈押的自訴案件及刑事二審案件的審理期限為一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期限,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兩個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審、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在受理后20日內審結。
三、行政案件
1.一審普通程序: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2.一審簡易程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
3.二審程序: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民事訴訟一審期限無限時情況
1、因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法院決定延期審理一個月之內的期間;
2、民事案件公告、鑒定的期間;
3、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和處理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
4、案件由有關專業機構進行審計、評估、資產清理的期間;
5、中止訴訟(審理)或執行至恢復訴訟(審理)或執行的期間。(審理期限若干規定第9條)
民事訴訟一審期限延長情況
1、民事案件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10日前向本院院長提出申請;還需延長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10日前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審理期限若干規定第12條);
2、對于下級人民法院申請延長辦案期限的報告,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3日前作出決定,并通知提出申請延長審理期限的人民法院。需要本院院長批準延長辦案期限的,院長應當在審限屆滿前批準或者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民事訴訟立案時間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像是關系到人身關系、財產關系的案件,比如離婚財產分割訴訟、商標、專利權的訴訟、企業拖欠工資等等都屬于民事訴訟的范圍之內,那么在一般的民事訴訟立案那天開始,法院需要在六個月之內審理結案,如果遇到了特殊的情況需要延長審理時間的,只要法院院長批準,還可以延長六個月,但是如果還需要延長的,還要向上級法院申請批準。但如果走簡易程序的話,就應該在三個月之內審理結案。當然如果訴訟的結果并不滿意,或者覺得不公平還可以進行上訴,那么就需要進行上訴二審,但如果是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就是終審了。那么我們來看看一審后,二審的時間長短。在對上訴案件的審理判決時,一般要在二審立案的那天起三個月之內進行結案,如果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需要院長批準,但是對已經有了裁定結果的上訴結果,就會在立案起的三十天之內做出最終的審理裁定。但對于一些特別程序審理適用的案件,比如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死亡的案件等等都適用于特別程序審理,這種案件在立案起三十天之內或者公告期滿后三十天之內審理結案,但是再審理選民資格的案件時,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理結案。如果法院收到民事的再審申請書,那么三個月內就要審,如果符合規定就會裁定再審,如果不符合規定就會駁回申請。綜上所述,一般的普通民事訴訟的時間,一般一審是要在立案起六個月內審理結案的,有特殊情況的可以申請延長六個月的時間,但是二審應該在立案之日起的三個月內進行審理結案的,有特殊情況的也是可以申請延長時間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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