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電子簽名法》第3條規定: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規定不適用下列文書:
(一)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系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轉讓的;
(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公用事業服務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適用電子文書的其他情形。
也就是說,除了上述的四種不適用于電子簽名(電子簽章)的情況,其他情況都是可以使用電子簽名(電子簽章)的。比如企業的勞動合同、產品購銷合同、供應商合同以及企業內部日常的審批都是可以使用電子簽章,實現在線快速簽約、審批,從而提高企業運營效率。
電子簽章的適用范圍如此之廣泛,且我國早在2005年就實施了《電子簽名法》,那么發展到如今,電子簽章在哪些領域應用最為廣泛呢?
事實上,由于當時《電子簽名法》對于電子商務以及電子合同的規制不完善;并且技術上也不夠成熟,實操上存在較大問題,電子簽章雖有燎原之勢,卻尚為星星之火。
后來隨著中國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和互聯網金融行業的興起,電子簽章應用落地步入快車道,迎來了其發展的黃金時期。加上“互聯網+”概念的普及,人們對電子合同的需求日益劇增,而電子簽章也逐漸在各領域廣泛應用起來。
目前,電子簽章已廣泛的應用到除互聯網金融和電子商務之外的教育、旅游、HR、租賃、第三方支付、制造業等行業。
電子簽名的定義為,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識別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數據電文,指的是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 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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