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十級傷殘鑒定標準: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護理依賴。 2、其賠償標準為: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十級傷殘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乘以20年再乘百分之十。
法律客觀:《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 5. 10.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 (1)精神障礙或者輕度智能減退,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輕度受限; (2)顱腦損傷后遺腦軟化灶形成,伴有神經系統癥狀或者體征; (3)一側部分面癱; (4)嗅覺功能完全喪失; (5)尿崩癥(輕度); (6)四肢重要神經損傷,遺留相應肌群肌力4級以下; (7)影響陰莖勃起功能; (8)開顱術后。
交通事故鑒定傷殘標準有哪些
一、一級傷殘標準
(一)、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1、植物狀態;
2、極度智力缺損(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
4、截癱(肌力2級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二)、頭面部損傷致:
1、雙側眼球缺失;
2、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盲目5級。
(三)、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嚴重障礙。
(四)、頸部損傷致呼吸和吞咽功能嚴重障礙。
(五)、胸部損傷致:
1、肺葉切除或雙側胸膜廣泛嚴重粘連或胸廓嚴重畸形,呼吸功能嚴重障礙;
2、心功不全,心功Ⅳ級;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損傷致:
1、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嚴重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雙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七)、肢體損傷致:
1、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
2、二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另一肢喪失功能50%以上;
3、二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第三肢完全喪失功能;
4、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第二肢完全喪失功能,第三肢喪失功能50%以上;
5、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另二肢完全喪失功能
6、三肢完全喪失功能。
(八)、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76%以上。
二、二級傷殘標準
(一)、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1、重度智力缺損(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需隨時有人幫助才能完成;
2、完全性失語;
3、雙眼盲目5級
4、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2級以下);
5、偏癱或截癱(肌力2級以下)。
(二)、頭面部損傷致:
1、一側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級;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盲目3級以上;
2、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盲目4級以上;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盲目4級以上,另一眼盲目5級;
3、雙眼盲目5級;
4、雙耳極度聽覺障礙伴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或雙耳極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另一側耳廓嚴重畸形;
5、全面部瘢痕形成。
(三)、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礙。
(四)、頸部損傷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礙。
(五)、胸部損傷致:
1、肺葉切除或胸膜廣泛嚴重粘連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礙;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級;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損傷致一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側腎功能重度障礙。
(七)、肢體損傷致:
1、二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另一肢完全喪失功能;
3、二肢以上完全喪失功能。
(八)、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68%以上。
交通事故的鑒定需在程序的操作上需要積極的準備有關的資料,一旦自己的條件符合就可以有效的處理,此類問題的處置自己需要耐心的等待,如果自己的事情涉及的利益方較多就會導致自己的問題解決存在糾紛,有關的當事人需要多加注意有關的情況。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