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處理時限是多長時間
交通事故處理時限主要分為兩個階段:認定責任與調解賠償。在事故現場勘查后,10日內,交警部門應完成事故認定書的制作。若需進行檢驗、鑒定,完成之日再加5日,即交警部門應在15日內完成事故認定書的制作。如當事人對損害賠償有爭議并一致請求調解,需在收到事故認定書后的10日內提交書面申請。根據不同情況,調解開始時間有所不同:致死事故從喪葬事宜結束,致傷事故從治療終結或定殘后,財產損失則從確定損失后開始。調解期限為10日,調解達成協議的,交警部門將制作調解書并送交各方,調解書需各方共同簽字后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則制作調解終結書并送交各方。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
交通事故調解時間
一、交通事故調解時間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后生效。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是什么
1、肇事者對被害人造成的人身損害,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其中索賠包括:醫療費用、住院費用及其伙食費、誤工費用等等,若導致被害人受到嚴重傷害或者嚴重殘疾的情況,受害方還可以要求賠償殘疾賠償金、后續康復護理治療費用等;
2、肇事者造成交通事故導致受害者死亡,侵害方除了要賠償搶救的相關費用外,還要賠償相應的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和對其受害者親屬的精神損害賠償費用等等;
3、受害人可以通過與侵害人協商約定相應的賠償費用,也可以請求交警部門或者調解委員介入調解,若調解無效,則受害者可以依法上訴至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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