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證明可以修改嗎
法律分析:《出生醫學證明》上的名字,是不能更改的:出生證明上明確寫著:《出生醫學證明》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生人口的法定醫學證明,由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妥善保管,不得出賣、轉讓出借和私自涂改;申報出生登記時必須出示此證明。
1、但是當事人符合戶口申報地的更改名字的條件的,在申報戶口后,可以使用出生證明以外的名字作為常用名;
2、根據轄區派出所工作人員的提示,把《出生醫學證明》上的名字,添加到戶口本的“曾用名”一欄即可。
法律依據:《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倒賣、轉讓、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醫學證明》。
醫院出生證明修改名字流程
出生證明可以按照以下流程進行改名:
(1)攜帶戶口簿、小孩的出生證明、準生證;
(2)填寫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新生兒名字按照家長填寫的名字打印;
(3)在派出所戶籍處修改名字。
出生證明需要在出生一個月內辦理。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信息。
可以改名字但是比較麻煩的,如果非要改的,有以下兩種方式:
1、到出具出生證明的醫院要求按照改后的姓名重新出具出生證明,然后去派出所改就好;
2、按照現有的出生證明先申報戶口、然后再去派出所申請改名(16歲以下是可以立即修改的),不過這也就意味著孩子有了曾用名(這個曾用名會被標注在戶口本上且無法刪除)。
派出所改名字流程:
1、填寫姓名變更申請未滿十八周歲,由父母或者監護人陪同,攜帶居民身份證和戶口薄,填寫申請報告。已滿十八周歲,攜帶居民身份證和戶口薄,填寫申請報告。
2、到街道或單位開具證明,如果是學生就到學校開具證明,只需證明是本校學生即可。
3、到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戶籍部門申請更名,填寫申請報告表格,需要加蓋戶籍專用章,管片民警簽字,所長簽字。
4、到縣級戶籍部門簽字(走的地區由派出所向上級部門申請簽字,具體要依據當地規定執行)。
5、公證:按照相關法規要求,超過16周歲要求更改姓名需要公證。
6、到市公安局戶籍部門簽字,未滿十八周歲無此步驟。
7、回到戶口所在地戶籍部門打印新的戶口薄。
8、提供新的戶口薄,身份證,2張免冠(不帶帽子,頭發不遮蓋臉部)1寸照片,交給戶籍部門做新的身份證。擴展資料:公安機關認為確需變更姓氏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變更名字:
(一)姓名或者姓名的諧音違背公序良俗的;
(二)姓名或者姓名的諧音易造成性別混淆、他人誤解或者傷及本人感情的。
(三)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四)乳名改學名的;
(五)工作、學習、生活所在地周圍環境中重名或諧音同名較多,使用不便的;
(六)公安機關認為確需變更名字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后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五條 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
(三)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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