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告誡書法律依據
家庭暴力告誡制度作為一種運用行政指導手段防治家庭暴力的制度,其法律依據主要有兩方面,一方面是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依據,另一方面是公安機關運用行政指導手段進行治安管理的依據.
一、具體目的主要在于推動以下問題的解決:
1、推動解決當前干預家庭暴力手段單一問題。
2、推動解決干預家庭暴力手段被動問題。
3、推動解決干預家庭暴力手段滯后問題。
4、推動解決當前家庭暴力受害人取證困難問題。
5、推動解決各種干預手段不相互結合的問題。
二、家庭暴力告誡制度的運作機制主要包括三個部分
1、教育警示,對情節特別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后果并取得受害人諒解、經公安機關調解達成協議等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家庭暴力行為,由公安機關通過對加害人進行教育、警示,并送達書面家庭暴力告誡書,督促家庭暴力加害人改正違法行為。
2、矯治救助,婦聯組織應主動配合公安機關做好家庭暴力投訴的調解和處理工作,婦聯組織在收到公安機關抄送的告誡書后應及時和受害人進行聯絡并提供必要的法律幫助,積極開展跟蹤回訪工作,督促加害人及時糾正違法行為。
3、訴訟追究。
三、具有其自身的特點,歸納起來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非強制性,相比于行政命令、行政處罰及行政強制而言,家庭暴告誡制度不對行政相對人設置強制性義務,不具有強制力,不直接產生行政法律后果,因此也不設置救濟程序,有利于減低行政管理的風險和成本,有利于“積極行政”。
2、預防性,相比于一般懲戒措施,家庭暴力告誡制度的主要適用范圍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輕微家庭暴力,強調對家庭暴力的靠前干預,防止家庭暴力的進一步惡化升級。
3、正式性,相比于公安機關通常的口頭調解處理治安案件,家庭暴力告誡制度有比較嚴格的程序要求,由公安機關實施告誡,采取書面形式,送達加害人本人,其正式性更容易對加害人起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也有利于受害人收集保存家庭暴力證據。
法律依據:
《行政強制法》
第五條
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六條
實施行政強制,應當堅持教育與強制相結合。
家庭冷暴力該怎么解決
家庭冷暴力的解決方式是夫妻雙方不愿說話,可以采用其他方式交流,如果家里有孩子,可以從孩子的學習、工作、生活等方面的話題逐步地產生交流,達到溝通的暢通,考慮向對方提出以協議方式約定雙方具體權利義務。
【法律依據】
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三條,家庭成員之間應當互相幫助,互相關愛,和睦相處,履行家庭義務。反家庭暴力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老婆打老公算家暴嗎?這是犯法行為嗎?
生活中夫妻拌嘴也是比較正常的事情,相信沒有那一對夫妻是不拌嘴不吵架的,不過吵架還是會吵架,千萬不可以動手,不然的話就是屬于家暴的行為。印象中大家總覺得是老公喜歡動手打妻子,根據研究表明,也有很多妻子喜歡家暴老公,對于妻子家暴老公也是屬于違法的行為。而且最終的解決方式也是和男性家暴一樣的處理,夫妻雙方打架根本是解決不了事情的,要杜絕家暴,不要觸犯法律的邊緣。
性別對待
有很多人不理解妻子家暴老公是不是屬于家暴違法的行為,這就是性別的區別對待。有些女性的力氣非常的大,真正打架的時候會發現女人的力量可能也會讓男人身上出現各種淤青,甚至臉上都會被抓花。屬不屬于違法的行為還是要看嚴重的程度,如果情況不是特別嚴重的話,警方也是給予相應的處分。事情比較嚴重的話也是要坐牢的,所以大家還是要引以重視。
法律規定
按照國家法律的規定,婚姻生活當中毆打捆綁或者是其他情況比較嚴重的都會構成犯罪,還需要追究刑事的責任。這些都是家暴相關的內容,事實情況,有些吵架并不是屬于家暴,但有些毆打還是很殘忍的,已經構成了家暴,當然是要負法律的責任。兩個人打架是可以自行處理的,當然沒有誰對誰錯,怎樣讓自己的生活過得更開心快樂,作為男同志本來是應該讓著女同志,這樣才可以保證生活比較幸福。
溝通解決
任何矛盾夫妻雙方都是可以私下溝通解決的,建議家人也可以進行調解,家人沒有辦法調解的可以到村委會幫忙調解。只要雙方冷靜下來,不要為了一些小事爭的面紅耳赤,不然的話雙方的感情可能就不會存在。夫妻二人真的發展家暴的話是零容忍的,希望夫妻兩人應該認真對待自己的感情,不要走上離婚不歸路,這樣對子女對家庭都是不負責任的。
家庭暴力的法律對策
第一章 緒論
一、婚姻家庭與社會
1、婚姻:一般概念是指為當時社會制度所確認的,男女兩性互為配偶的結合;法律概念是指男女雙方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以夫妻的權利義務為內容的合法結合。
2、家庭:一般概念是指以婚姻、血緣和共同經濟為紐帶而形成的親屬團體和生活單位;法律概念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員依法互享權利、互負義務的親屬團體。
3、婚姻家庭:是以兩性結合與血緣聯系為其自然條件而形成的社會關系,有自然和社會兩個屬性。
自然屬性是指婚姻家庭賴以形成的不可缺少的自然前提或者自然因素,它是婚姻家庭有別于其他社會關系的顯著特征。通過兩性結合、生育行為而實現人口的再生產,以及由此形成的血緣關系都是婚姻家庭產生的自然前提或自然因素。
社會屬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質屬性。作為社會關系特定形式的婚姻家庭是一定的物質社會關系和一定的思想社會關系的結合。婚姻家庭中的物質社會關系是同作為一定社會經濟基礎的生產關系相適應的,不同社會的生產資料所有制和生產組織形式等決定了婚姻家庭領域經濟關系的性質和特點?;橐黾彝ブ械乃枷肷鐣P系是同一定社會的上層建筑和意識形態相適應的,具體表現在思想感情、倫理道德、法律和習慣等諸多方面?;橐黾彝ズ蜕鐣敲懿豢煞值?,是社會的細胞或縮影。(簡答:為什么婚姻家庭的本質屬性時期社會屬性而非自然屬性? P4)
4、婚姻家庭的社會功能(簡答)
從總體上來看,婚姻家庭起著調節兩性關系、維護兩性關系的社會秩序,組合親屬生活,滿足婚姻家庭成員物質和文化需要等重要作用。以婚姻為基礎的家庭是社會中人口再生產的單位,也是社會中重要的經濟單位和教育單位,主要有以下功能:(1)實現人口再生產的功能。一定數量的人口和人口的再生產是社會存在和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以兩性結合和血緣聯系為其自然條件的婚姻家庭是人口再生產的社會形式。(2)組織經濟生活的功能。家庭的經濟功能是同一定社會中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的性質和特點相適應的。從氏族組織到古代小生產經濟再到近現代工業經濟中,家境始終是組織生產的經濟單位,是社會分配和個人消費的中介。(3)文化教育功能。作為人們的基本生活單位的家庭,在文化教育方面有著特殊的功能。良好的家庭教育對養成健全人格、培養思想品德、實現文化傳承等具有很重要的意義,這一切都是在潛移默化中進行的。
5、群婚制:原始社會早期人們結成不大的群體共同勞動、共同生活,同一群體的成員在兩性關系上沒有任何限制。隨著原始社會的不斷發展才從最初的沒有任何限制的兩性關系中組建演變出各種群婚制的兩性結合和相應的血緣組織。它的低級形式是血緣群婚,高級形式是普那路亞群婚。血緣群婚兩性關系是按世代來劃分的,不同輩分的異性間有著嚴格的婚姻禁例;普那路亞群婚是仍一種同行輩的集團婚,但是已從兩性關系中排除了兄弟、姐妹。
6、對偶婚:對偶婚是人類社會在兩性和血緣關系社會形式的進化過程中,從群婚制到一夫一妻制的國度。隨著社會的發展、兩性和血緣關系社會形式的變化,有關群婚的禁例越來越多,越來越嚴格,直到最后剩下一對男女在或短或長的時間相對穩定地同居生活,但這種結合還是比較松散的,很容易被雙方或一方破壞,并且存在復合和交叉的現象,這種婚姻家庭制度為兩性和血緣關系的社會形式注入了新的、重要的因素。
二、婚姻家庭法的發展歷史(主要是選擇和名詞)
1、中國古代婚姻家庭關系的調整是禮、律并用的,以禮為主,以律為輔,婚姻家庭法規詳見于禮而略于律。
先秦時代的婚姻家庭法規主要是以禮為其表現形式的(婚禮和家禮),有關婚姻家庭的禮在《禮記》《儀禮》等古籍中留下了比較系統的記載。婚姻家庭制度從屬于宗法制度。宗法倫理觀念試婚禮為諸禮之本。家禮是以“親親”、“尊尊”、“長長”、“男女有別”等為其主要內容的。
戶婚律:封建時代古來已有的婚禮、家里再經過改造補充后仍然起著重要作用,另一方面有關婚姻家庭的成文法也得到了一定的發展,以戶婚律或者類似名稱出現的婚姻家庭法規體系也成為歷代封建王朝制定的竹筏合體的統一法典的組成部分。與婚姻家庭有關的成文法始于戰國時代,《法經》和秦簡中的某些記載可資佐證。漢律、魏律、晉律中均有《戶律》一篇。北齊律中改稱《婚戶律》。北周律分列《婚姻》、《戶禁》兩篇。唐律以《戶婚》為第四篇,46條(中國封建時代前期戶婚立法之大成)。
2、古羅馬親屬法
婚姻的成立:羅馬親屬法設有婚約,婚姻有市民法婚姻(正式婚或有夫權婚姻)和萬民法婚姻(略式婚或無夫權婚姻)兩種。市民法婚姻結婚方式有三種:共食婚、買賣婚、時效婚。共食婚須舉行隆重的宗教儀式;買賣婚須由男子在計量者之前以要式契約的方式買受女子為妻;時效婚姻則是以一定實施的存在(男女雙方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和一定期限(1年)相結合為成立要件的。萬民法婚姻則規定,在符合法定要件時,以當事人的合意而成婚。
婚姻的終止:以配偶死亡、自由權或市民權的喪失和離婚為終止原因。離婚方式有三:出于家父的意思而離婚(帝國時代廢除);出于夫妻雙方的意思而離婚(協議離婚);出于夫妻一方的意思而離婚(片意離婚)
3、歐洲中世紀的婚姻家庭法
婚姻家庭法的法源,主要來自習慣法(法蘭克王國的《薩利克法典》、《里普里安法典》等)、寺院法(《新約全書》、《使徒教律》、《使徒約章》、宗教大會決議和教皇頒行的教令集等)和羅馬法。
婚姻的成立,寺院法在實質要件方面列舉了眾多婚姻障礙,如欠缺結婚合意、不能人道、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未受基督教洗禮等;在形式方面,要求當事人舉行一定的宗教儀式。關于婚姻的解除,寺院法持禁止離婚主義,設置了無效婚姻和別居制作為禁止離婚的救濟手段。
4、近現代婚姻家庭法
大陸法系國家采取法典主義,將以婚姻家庭法為基本內容的親屬法編入民法典,在編制上分為法國式的編制法和德國式的編制法。英美法系國家采取單行法主義,沒有統一編制的民法典,婚姻家庭法是由若干相關的單行法構成的。
1804年《法國民法典》以法律的形式宣告了資本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對封建主義婚姻家庭制度的勝利,其中婚姻家庭法集中于第一篇5-10章,未設專篇。意義:1804年《法國民法典》總的來說是以公民權利平等、契約自由等資產階級的法律原則為其立法依據的,但是其中許多條款中舊時代的痕跡隨處可見(父權本位
、歧視非婚生子)。在結婚問題上,有未經當事人合意不得成立婚姻的規定,從而在法律上確立了共諾婚制。在夫妻關系上,妻對夫的人身依附關系大為削弱,并規定的離婚的法定理由。
1896年通過1900年施行的《德國民法典》是從自由資本主義到帝國主義時代過渡的產物,是大陸法系中具代表性的立法。以親屬法為名的婚姻家庭法在發電中獨立成篇,該篇各章對民事婚姻、親屬、監護等制度都作了系統、明細的規定。同《法國民法典》相比,在結婚、離婚、已婚婦女和子女的法律地位等方面有所完善和進步,但其中也有一些規定受封建傳統的影響。親屬編體系結構十分嚴謹、周密,理發技術也更為成熟,可謂集資本主義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之大成。
英國的婚姻家庭法有其自身歷史傳統,雖然也受羅馬法影響,但不如歐洲大陸國家明顯。自中世紀以來一個很長的時期內,普通法和衡平法在調整婚姻家庭關系方面起著重要作用,后來才更多低采取了成文法形式,頒布了若干處理婚姻家庭事項的單行法。20世紀以來英國在婚姻家庭制度上采取了許多新的立法措施,如收養、離婚、夫妻財產等方面。
在美國,合法的婚姻有三種:一是依各州法律成立的民事婚;二是依習慣法成立的習慣婚;三是依宗教儀式成立的宗教婚。美國婚姻家庭立法是以州為本位的,法定婚齡高低不一,婚姻障礙也不盡相同。婚姻的解除各州均采用訴訟離婚的方式,不承認訴訟外的協議離婚。
蘇維?;橐黾彝シǎ?917年12月頒行《關于民事婚姻、子女和實施戶籍登記的法令》和《關于離婚的法令》在婚姻家庭制度廢舊立新過程中起了重要的作用;1918年頒行了《俄羅斯聯邦戶籍登記、婚姻、家庭和監護法典》,1926年棒形的《俄羅斯聯邦婚姻、家庭和監護法典》為新的婚姻家庭制度奠定了初步法律基礎。在蘇聯法律體系中,婚姻家庭法是獨立于民法之外的一個法律部門,是以加盟共和國為本位的。二戰后,1969年俄羅斯聯邦依據68年頒布的《蘇聯和各加盟共和國婚姻家庭立法綱要》頒行了新的婚姻家庭法典。蘇解體后,俄聯邦于1995年制定了新的家庭法典,不再適用原綱要及法典。
三、新中國的婚姻家庭法制建設
1、1911年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國民法(包括婚姻家庭發)近代化的最初嘗試,以德國、日本民法典為藍本,保留了某些封建殘余。
1930年12月26日公布的《民法親屬編》在形式上實現了中國婚姻家庭法從古代型向近代性的轉變,在婚姻家庭立法史上有其一定歷史地位,但是它的許多規定是對資產階級國家婚姻家庭法的模仿和襲用,是脫離中國當時實際情況的,并不是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法律成果,同時其中的某些規定仍然保有一定舊的、封建的色彩。
2、1930年頒布的《閩西婚姻法》和1931年作出的《鄂豫皖工農兵第二次代表大會婚姻問題決議案》等是革命根據地為改革婚姻家庭制度而采取的最初的立法措施。1931年12月頒行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后經修改為《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法》,從原則到具體規定都貫穿著鮮明的反封建精神,明確宣布:實行婚姻自由、廢除包辦強迫婚姻、禁止童養媳、實行一夫一妻制,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以及對革命軍人婚姻的保護是其重要特色?;橐龅怯浿贫仍醋杂谔K區時代,雖然在內容上有其局限性,某些規定不夠全面、完善,實施時間也不長,但是為我國新的婚姻家庭制度奠定了初步法律基礎。
3、1950年《婚姻法》:是建國后第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質的法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的有關規定為其立法依據,是我國民主革命時期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歷史經驗在法律上的總結,又是適應著建國后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實際需要而制定的。內容以婚姻關系的法律調整為主,對家庭關系的規定比較簡略,是一部不夠完整的婚姻家庭法。50年婚姻法采取了實行新民主主義婚姻制度的提法,將法律的鋒芒指向婚姻家庭領域的封建制度和封建習俗,符合建國初期實際情況,但決不能認為50年婚姻法歷史使命僅以反封建為限。廢除封建注意婚姻家庭制度,只是為建立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掃清墓地。建立和發展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才是真正目的。
4、1980年《婚姻法》:80年婚姻法的頒行是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的需要,是保障公民婚姻家庭權益、促進社會文明進步的需要。它加強了對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調整,對婚姻家庭領域的撥亂反正起了重要作用,與50年婚姻法相比較,發展表現在以下:(1)對基本原則的補充,在重申愿《婚姻法》各項原則的同時,增加了保護老人的合法權益和實行計劃生育的原則規定。(2)對結婚條件的修改,新法中提高了法定婚齡,界定了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的范圍。(3)擴大了家庭關系的法律調整,規定了祖孫間、兄弟姐妹間的權利義務;在夫妻財產制、扶養、撫養、贍養、收養和繼父母繼子女等問題上,新法規定比原法更具體明確。(4)對離婚條款的增補,其內容涉及離婚的法律程序和法定理由,以及離婚后子女的撫育、財產和生活等方面。此外,80年婚姻法在附則中增加了有關制裁和執行的條款,增加了有關婚姻家庭法案件中執行的規定。
5、2001年對婚姻法的修正:2001年4月28日9屆人大21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修改重點:(1)總則中增加了保障婚姻法諸原則實施的禁止性條款,通過有關禁止有婚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規定強化了對婚姻家庭主體人身權利的保護。(2)在婚姻制度中增設了關于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規定,內容包括婚姻無效和撤銷的原因,撤銷請求權人和請求權行使的時間以及婚姻無效和撤銷的法律后果等,從而為防治違法婚姻制定了必要法律對策。(3)在家庭關系中改進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財產制,界定了夫妻雙方共有財產和一方所有財產的范圍;同時還規定了夫妻才財產約定,包括約定的內容、形式和效力;對有關親子、祖孫、兄弟姐妹權利義務等也作了適當規定。(4)在離婚制度中,對準予離婚的法定里又增設了若干列舉性、例示性的規定,從而增強了法律在使用中的可操作性,有利于保障離婚自由,防止輕率離婚。在離婚后子女撫養教育和財產處理等問題上,增設了探望權和經濟補償、損害賠償等規定。(5)以專章規定救助措施和法律責任。對違法婚姻家庭行為的受害人,規定了各種必要救助措施,對婚姻家庭領域的行政違法行為,民事違法行為和刑事犯罪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章 我國婚姻家庭法概述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
1、婚姻家庭法是規定婚姻家庭關系借以發生和終止的法律事實以及婚姻家庭主體之間、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2、列入婚姻家庭法調整范圍的主體,有夫、妻、父、母、子、女、祖、孫(雙系兼指)和兄弟姐妹。在特定情況下。還包括女婿和岳父母、兒媳和公婆,以及兄弟姐妹外的其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列入婚姻家庭法調整范圍的事項是那些需要有法律加以規定、具有法律意義、法律后果的問題。
3、婚姻家庭法的調整對象,按其性質可分為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兩類。其中,人身關系是主要的,起決定作用的
方面,財產關系從屬于人身關系,不能脫離人身關系而獨立存在?;橐黾彝シň推浠拘再|而言是身份法而不是財產法,它調整的是婚姻家庭主體間,其他近親屬間的人身關系以及與此相聯系的財產關系。
二、婚姻家庭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
1、婚姻家庭法與其它民事法律的關系:婚姻家庭法是民法中具有相對獨立性質的組成部分,他與其它民事法律的關系是同一法律部門中的內部關系?!睹穹ㄍ▌t》中的若干一般性規定同樣適用于婚姻家庭關系的,如公民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監護、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財產所有權和繼承權等?!睹穹ㄍ▌t》中還有若干直接針對婚姻家庭關系的規定,如“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權、禁止買賣、包辦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婚姻、家庭、老人、婦女和兒童受法律保護”。除《通則》外,婚姻家庭法和相關的民事單行法也有密切的關系,如《繼承法》的有關規定適用于婚姻家庭法中關于親屬繼承的部分。另一方面,婚姻家庭法與其它民事法律也有區別。如,婚姻家庭法中的人身權是基于特定親屬身份而享有的,在性質上不同于民法中的其他人身權;婚姻家庭法領域中的財產權是依附于人身權的,在性質上不同于民法中的其他財產權等等。
2、婚姻家庭法的淵源
婚姻家庭法的淵源,即表現形式有以下幾種:憲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所屬部門制定的規章、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變通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
三、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則(五個原則)
1、婚姻自由原則(概念、內容、來源、保障)
婚姻自由亦稱婚姻自主,是指男女公民具有權按照法律的規定,自主自愿地決定本人的婚姻問題,不受任何來自外力的強迫或干涉?;橐鲎杂砂ńY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兩個方面。最早見于1804年《法國民法典》中確立了未經合意不得成立婚姻的原則。
保障原則有:禁止干涉婚姻自由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前者表現形式主要是買賣婚姻(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采取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婚姻的)和包辦婚姻(指第三者違法婚姻自由的原則,包辦強迫他人婚姻的);后者是指除買賣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常見情形是男女雙方結婚基本處于自愿,但一方卻向另一方索要許多財物。
2、一夫一妻制(概念、要求、保障)
亦稱單偶制或雙單式婚姻,是一男一女互為配偶的婚姻形式。按照一夫一妻制的要求,任何人不得同時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配偶,有配偶者在婚姻終止即配偶死亡或離婚后,始得再行結婚。取締賣淫、嫖娼活動等也是維護一夫一妻制婚姻的必然要求。
保障原則:禁止重婚(指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行為)和禁止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在民事上,重婚是結婚的禁止條件,不予登記,也是婚姻無效的原因,并且是另一方訴請離婚的法定理由,也是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發生根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法律后果,另一方訴請離婚,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3、男女平等原則(概念、表現、保障)
指男女兩性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個方面都處于平等的地位,內容很廣泛。我國婚姻家庭法在各項具體制度、具體規定中都鮮明地體現著男女平等的立法精神。在結婚和離婚問題上,男女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完全平等的。夫妻、親子、祖孫、兄弟姐妹關系中,不同性質的主體權利和義務也是完全平等的。在離婚、家庭和親屬關系方面的一切涉外事項,均按照男女平等原則處理。
保障原則:禁止家庭暴力(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的行為)。法律后果,另一方訴請離婚,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賠償。
4、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合法權益原則(特殊保護的原因,如何特殊保護)
保護婦女權益和實行男女平等是完全一致的,兩者并不矛盾,前者是后者的必然要求和必要補充。在我國社會發展的現階段,千年來男尊女卑的制度和思想造成的種種后果不可能在短時期完全消除,男女兩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地位尚有實際差別。應在堅持男女平等的同時,根據具體情況在法律上加強保護婦女權益的力度。同時婦女還有其不同于男子的特殊權益也要依法予以保護。以婚姻為基礎的家庭是社會的細胞,贍老育幼是家庭的重要社會功能,婚姻家庭法中有關撫育教育、贍養扶助、對未成年子女保護等規定,為兒童、老人合法權益方面提供了法律保障。
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以專章規定婦女、兒童、老人的權益,對《婚姻家庭法》作了重要補充。
保障原則: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指對家庭成員歧視、折磨、摧殘,使其在身體上、精神上受到損害的行為)和遺棄(指法定親屬中依法負有扶養、扶養、贍養義務的一方,對需要扶養、扶養、贍養的另一方拒不履行其義務的行為)。
5、計劃生育原則(概念、要求)
指按照社會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對人們的生育行為進行計劃調節。計劃生育的要求:少生、優生、適當地晚婚、晚育。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合理安排第二胎生育,禁止三胎以上的多胎生育。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人口稀少的少數民族可適當放寬。
6、婚姻法第4條:婚姻家庭主體的共同責任
第4條是不可訴條款,規定:夫妻雙方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尊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三章 親屬家庭關系原理
一、概說
1、親屬:指人們基于婚姻、血緣和法律擬制而形成的社會關系。親屬關系一經法律調整便在相關主體之間產生法定的權利和義務。
親屬關系與親屬法律關系的區別:作為現實存在的親屬關系,縱向的關系受人們壽命的限制,橫向的關系卻是由此及彼,漫無邊際。只有法律所調整的親屬關系才是親屬法律關系,具有相應法律效力。未作為法律所調整的親屬關系,主體之間沒有法定權利義務,僅具有倫理上、習俗上的意義。
親屬與家庭成員的區別:家庭是由同居一家、共同生活的親屬組成的,家庭成員一般均為近親屬,而有親屬關系的人,甚至是近親屬關系的人也不可能都是同一家庭的成員。區別在于家庭成員間不僅有親屬關系,還有以家庭為單位的共同經濟和共同生活關系。
親屬和家屬的區別:現實生活中家長、家屬的稱謂,不具有法律意義。家庭成員之間的權利義務是按照親屬關系確定的,不是按照家長家屬關系確定的。
2、中國古代親屬制度以宗法為本,將親屬
分為宗族和外姻兩種。明清律中另列妻族一類,確立了宗親、外親、妻親三分法的體制。清末到北洋軍閥時期,民律草案將夫妻單獨列為親屬類別之一。
3、以親屬關系的發生原因為依據將親屬分為配偶、血親和姻親三類。
配偶之間既無親系也無親等;配偶不僅是親屬,而且是在親屬中具有核心地位的近親屬。
血親指相互之間具有血緣聯系的親屬,分為自然血親(在雪原上具有同源關系,是共同的祖先的后裔,相互之間是被血緣紐帶聯結在一起的)和擬制血親(指相互之間本無該中血親應具有的血緣關系,經過依法擬制,始具有血親相同的權利義務的親屬,如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繼子女)。
姻親是以婚姻為中介而形成的親屬關系,配偶除外。有三種: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配偶的血親的配偶。
4、我國現行法律對親屬法律關系調整的范圍尚無統一概括性規定,一般理解為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與孫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等。
二、親系與親等
1、親系:親屬間的聯系系統。分類有:父系親與母系親、男系親與女系親、直系親與旁系親。直系親與旁系親又分為直系血親(相互間具有直接的血緣聯系的血親)與旁系血親(相互間具有間接血緣聯系的血親)、直系姻親(配偶的直系血親)與旁系姻親(配偶的旁系血親)
2、親等:親屬的等級,是計算親屬關系親疏遠近的基本單位。親等是以血親為基準,通過換算而準用于姻親,但不適用于配偶。當代多數國家采用羅馬法計算親等,一些國家采用寺院法計算親等,我國采取世代來表示親等。
羅馬法的親等計算法:直系血親親等是以己身為基點,向上或向下數,間隔一世為一親等;旁系血親親等是先從己身上數至己身與對方最近的共同的長輩直系血親,在從該長輩直系血親下數至對方,兩邊各得一世數,將其相加。
寺院法的親等計算:直系血親親等計算同羅馬法直系血親親等計算。旁系血親親等是先從己身上數至己身與對方最近的共同長輩直系血親,得一世數,在從對方上數至該長輩直系血親,又得一世數,如果兩邊世數相等,即以此數定為親等,如不相等按世數多的一邊定親等。
姻親的親等計算時以配偶為中介進行換算。血親的配偶從其配偶的親等,配偶的血親和配偶的血親的配偶從其配偶的親等。
中國親等計算:直系血親以已被為一代,相隔一世為兩代;旁系血親代數須以同源關系為依據。
三、親屬關系的變動和效力
1、配偶關系的發生和終止
配偶關系以婚姻成立(登記)為發生原因,以婚姻的終止(配偶死亡、依法離婚)為終止原因。
2、血親關系的發生和終止
自然血親關系以出生為發生原因,以死亡為終止原因;擬制血親關系以所擬制的親屬身份關系依法成立為發生原因,以死亡或所擬制的親屬身份關系依法解除為終止原因。
3、姻親關系的發生和終止
姻親關系因婚姻的成立而發生,終止原因并無規定。民間習慣是以離婚為姻親關系的終止原因,死亡后是否保持姻親關系由當事人自定。
4、中國古代,立嗣、兼珧是親屬關系重復的重要原因。
第四章 婚姻的成立
一、概說
1、婚姻成立:亦稱結婚,是婚姻法律關系借以發生的法律事實。
成立的要件: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必備要件和禁止要件、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
2、早期結婚方式
掠奪婚:即搶婚,指男子以暴力掠奪女子為妻,出現于對偶婚制向一夫一妻制過渡時期;《周易》
互易婚:即換婚,指雙方父母互換其女為子婦,或者男子互換其姐妹為己妻;《爾雅》
勞役婚:指男方須到女方家庭服一定時期的勞務,以此作為與女方成婚的代價?!缎绿茣?br /> 買賣婚:男方向女方家庭給付金錢或其他等價物,以此作為與女方成婚的代價;
贈與婚:指有主婚權的父母、尊長將女贈與他人為妻,并不索取代價。
3、中國古代聘娶婚
古代最主要的結婚方式,盛行于奴隸制社會和封建社會。男方娶妻要向女方依禮娶聘,主要是六禮(納采、問名、納基、納征、請期、親迎),宋代改六禮為四,納采、納吉、納征、親迎,《朱子家禮》將納吉并入納征。元增議婚一項,明清沿用《朱子家禮》。
4、近現代共諾婚
亦稱合意婚,以男女雙方結婚合意而成立,一般采取民事婚方式。首先采取民事婚制度的是16世紀的尼德蘭(今之荷蘭)。
二、結婚條件
1、必備條件
一是須有合意(結婚當事人對婚姻成立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是婚姻自由原則的必然要求),1)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必須是出于有婚姻行為能力的當事人2)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3)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必須符合法定方式
二是須達到法定婚齡(法律規定的最低結婚年齡,是結婚年齡的下限)。我國婚姻法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2、禁止條件
一是禁止重婚;二是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三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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