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訴和反訴必須基于同一法律關系嗎
本訴與反訴不是同一法律關系的,法院不受理反訴請求,告知被告另行起訴。
被告提出反訴的,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需要基于相同的法律關系或者訴訟請求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或者訴訟請求基于相同的事實。如反訴與本訴不是同一法律關系,與本訴事實無關聯的,法院將不予受理,告知被告另行起訴處理。
一、本訴與反訴合并審理的條件
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一般情況下為了節約訴訟資源,會合并審理,但不是必須合并審理。
二、合并審理的條件:
1、受訴法院對幾個合并的案件均具有管轄權,并且必須是適用于同一個訴訟程序。這是合并審理的前提條件,如果受訴法院對幾個合并的案件之一不具有管轄權,則不應當合并。受訴法院對合并的幾個案件均有選擇管轄權,可以進行合并。對于訴訟程序,則是指普通(簡易)程序和特別程序,也就是幾個合并之案件應當都屬于同一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或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才能進行合并審理。
2、幾個訴訟標的由同一原告或同一被告在同一訴訟程序中提出。在同一訴訟程序中,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提出多個訴訟標的,被告向原告提出的訴訟標的,均可以合并審理。
3、原告或被告的近親屬對原告或被告提出具有相互關聯的訴訟標的。在同一訴訟程序中,原告及其近親屬向被告及其近親屬提出與之有關聯的訴訟標的,被告及其近親屬向原告及其近親屬提出與之相關聯的訴訟標的,可以合并審理。
關聯糾紛的合并審理是一柄雙刃劍,如果濫用不僅達不到良好的社會效果,而且會讓當事人利用合并審理進行惡意訴訟或拖延訴訟,更有甚者會造成以非對非、消極對待糾紛的處理等新的社會矛盾的產生。
三、對合并審理的條件適當的限制。
(1)案由限制,限制在相鄰權糾紛、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侵權損害賠償糾紛、追索扶養費、醫療費用、勞務報酬糾紛、民間小額借貸糾紛、繼承糾紛案件。
(2)標的額限制,由于訴訟標的大小能夠決定當事人是否通過訴訟程序解決糾紛,標的額越大,當事人選擇通過訴訟解決糾紛的愿望越強,所花費的單位成本越少,標的額越小,所花費的單位成本越大,當事人選擇訴訟解決糾紛的愿望越弱。因此,為了促進社會和諧,讓一些標的額小的關聯糾紛能夠一并處理,應當適當限制標的額,標的額可以考慮限制在10000元以下的案件(人身損害賠償糾紛除外)。
(3)主體的限制,對于關聯糾紛的合并審理,由于主體不同,其訴訟能力不同,訴訟的風險意識不同,因此應當對訴訟主體進行限制,訴訟主體可以限定為自然人。
四、本訴與反訴合并審理一并判決嗎
本訴與反訴是不是合并審理一并判決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訴訟中原告增加訴訟請求時,被告提起反訴的,法院可以對案件進行合并審理,并且一起判決。
法律依據:
《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三十三條
反訴的當事人應當限于本訴的當事人的范圍。
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于相同法律關系、訴訟請求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或者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于相同事實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
反訴應由其他人民法院專屬管轄,或者與本訴的訴訟標的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無關聯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四條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法官為什么可以不受理反訴
反訴權是法律賦予訴訟當事人的權利,但提起反訴是要符合條件的,即:(1)反訴只能是本訴被告向本訴原告提起,而不能對原告以外其他人。(2)反訴只能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起。(3)反訴與本訴必須是適用同種訴訟程序。(4)反訴不能是其他法院專屬管轄。(5)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必須在事實或法律上有牽連。(6)提起的期限。
反訴不予受理能否口頭駁回
能。根據查詢中國律法網得知,反訴也是一個訴,因此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駁回,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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