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傷害鑒定標準是指根據《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對人體損傷程度進行科學評定,以確定是否構成重傷。重傷是指機體完整性遭到嚴重破壞或功能嚴重障礙,具體包括肢體殘廢、容貌毀損、喪失聽覺、喪失視覺以及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包括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具體標準:
1、肢體殘廢:
肢體缺失或功能喪失,如手指、腳趾的缺失或功能喪失。
2、容貌毀損:
面部疤痕或損傷導致面容顯著變形或功能障礙。
3、喪失聽覺和視覺:
聽力或視力嚴重受損,如眼球缺失或嚴重聽力損失。
4、其他重大傷害:
其他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影響的損傷,如顱腦、胸部、腹部等重要部位的嚴重損傷。
在司法實踐中,鑒定機構出具的輕微傷、輕傷二級、輕傷一級、重傷二級、重傷一級的結論,對是否構成犯罪、犯罪輕重有巨大影響。輕傷和重傷是罪輕或罪重的區別,而輕微傷和輕傷則是違法和犯罪或者說非罪和有罪的區別,具有本質差異。
重傷害的構成要件通常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權,即他人的身體健康和肢體完整。
2、客觀要件: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這種行為必須造成他人實際的傷害結果,并且達到重傷的程度。重傷的認定通常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并參照相關司法解釋和標準進行鑒定。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行為人對傷害結果的預見和接受是其主觀故意的體現。
過失致人重傷罪與故意傷害罪在主觀方面有所不同,過失致人重傷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并不希望或放任傷害結果的發生,而是由于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導致了重傷結果。在實際案例中,重傷害的認定和量刑還會考慮傷害的具體情節、手段的殘忍程度、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進行判決。
重傷害鑒定的原則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實事求是原則
評定損傷程度時,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具體傷情具體分析。這意味著鑒定應當基于損傷當時的實際情況和后果進行全面分析。
2、醫學和法醫學依據
重傷的鑒定應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和技術為基礎,結合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為重傷的鑒定提供科學依據和統一標準。
3、損傷程度分級
損傷程度包括損傷當時原發性病變、與損傷有直接聯系的并發癥,以及損傷引起的后遺癥。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
4、鑒定人資格
鑒定損傷程度的鑒定人應當由法醫師或者具有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員擔任,也可以由司法機關委托、聘請的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擔任。
5、鑒定時機
損傷程度的鑒定應當在判決前完成。
6、傷病關系處理
在鑒定損傷程度時,需要考慮損傷與既往傷病的關系。如果損傷為主要作用,既往傷病為次要或輕微作用,應依據相應條款進行鑒定;如果損傷與既往傷病共同作用,應適度降低損傷程度等級;如果既往傷病為主要作用,不宜進行損傷程度鑒定,只說明因果關系。
7、重新鑒定
如果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可以申請重新鑒定。重新鑒定時,鑒定人將重新評估損傷情況,并可能根據新的證據和信息調整鑒定意見。這些原則旨在確保重傷鑒定的準確性和公正性,為法律判決提供可靠的依據。
根據我國相關國家標準以及法律規定,1-10級傷殘鑒定標準為:一級殘疾:在日常生活中完全不能自理,依靠他人幫助或使用特殊設施,生活無法維持;意識消失;各種活動受限,臥床不起;社會交往完全喪失。2、二級殘疾:日常生活需要隨時幫助;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在床上或椅子上活動;無法工作;社交極其困難。3、三級殘疾:不能獨立生活,需要經常監護;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室內活動;職業限制明顯;社交困難。4、四級殘疾: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接或需要幫助;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居住范圍內的活動;職業類型有限;社會交往嚴重受限。5、五級殘疾: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偶爾監測;各種活動僅限于附近活動;工作需要大幅減少;社會交往較差。6、六級殘疾:日常生活能力部分有限,但可以部分補償,有條件需要幫助;各種活動減少;不能勝任原來的工作;社會交往狹窄。7、七級殘疾:日常生活相關活動嚴重受限;短期活動不受限,長期活動受限;工作時間需大幅縮短;社會交往減少。8、八級殘疾:部分限制與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限制長途移動;間歇性工作;限制社會交往。9、九級殘疾:日?;顒幽芰Υ蟛糠质芟?,工作學習能力下降,社會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10、十級殘疾: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工作學習能力下降,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法律依據:《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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