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音證據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錄音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但是要強調的是它的合法性,必須是真實客觀有效的。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而取得的證據,是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電話錄音作為證據有怎樣的效力
在司法實踐中,錄音證據如果通過合法方式收集,則具有法律效力。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的明確規定,證據的種類包括:
(一) 當事人的陳述,即案件當事人就案件事實向司法機關所作的口頭或書面陳述。
(二) 書證,即以文字、符號、圖形等所記載或表達的思想內容、含義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三) 物證,即以物品、痕跡等呈現出的特征、屬性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四) 視聽資料,即以錄音、錄像、電子數據等形式存儲的信息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五) 電子數據,包括電子郵件、聊天記錄、網頁瀏覽記錄等,用于證明案件事實。
(六) 證人證言,即證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況向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七) 鑒定意見,即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后所提出的意見。
(八) 勘驗筆錄,即司法機關對與案件有關的現場、物品或人身進行勘查、檢驗后所作的記錄。
需要注意的是,所有證據都必須經過查證屬實后,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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