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訴訟費用收取標準是怎樣的
向法院起訴交通事故賠償是財產案件。根據國務院《訴訟費用支付辦法》的規定:1萬元以下:每項50元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訴訟標的金額×2、5%、每案200元,10萬以上至20萬元:訴訟金額×2%,每次支付300元4、20萬以上至50萬元:標的物金額訴訟×1,5%,各賠付1300元。
一、交通事故訴訟費用收取標準是怎樣的
因交通事故賠償而向法院起訴的,屬于財產案件,根據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
1、不超過1萬元: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訴訟標的額×2.5%-200元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訴訟標的額×2% 300元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訴訟標的額×1.5% 1300元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訴訟標的額×1% 3800元
二、交通事故案件訴訟程序是什么?
1、起訴和受理
交通事故當事人就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應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經法院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受理后七日內立案;認為不符合條件的,在七日內裁定,不服的可提起上訴。
2、審理前的準備
法院立案后五日內將起訴狀附本發送被告,被告應在15日內提答辯狀,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檢訴訟材料進行必要的審理前的準備工作。
3、開庭審理
(1)開庭三日前通知訴訟參與人。
(2)審理前核對訟訴參與人,宣布法庭紀律,告知當事人有關訟訴權利與義務,詢問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4、法庭調查。
(1)當事人陳述起訴請求和理由。
(2)證人作證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作證。
(3)出示證據。
(4)宣讀鑒定結論。
(5)宣讀勘驗筆錄。
(6)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所有的證據。
(7)質證雙方就賠償爭議所得供的證據應互相質證。
5、法庭辯論,原告發言,被告答辯,第三人發言及答辯后互相答辯。
6、法庭辯論終結,雙方當事人爭議核實清楚后法庭調查結束,應依法作出判決。
7、法庭能夠調解的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及時判決。普通程序的審判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需要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綜上所述,如果交通事故受害人對賠償有異議,而對方不配合和解,訴訟可以說是最有效的解決辦法。交通事故賠償訴訟費的征收標準分為多個等級,根據爭議賠償金額執行不同的收費標準。一般來說,標的金額越大,訴訟費用就越高。宣判后,如果原告勝訴,費用由被告承擔。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賠償標準是多少?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賠償標準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1.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 對于60周歲以下人員:死亡賠償金 =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20年;
- 對于60周歲以上未滿75周歲人員:死亡賠償金 =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20年 - 年齡);
- 對于75周歲以上人員:死亡賠償金 =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5年。
2.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計算,以六個月總額為限。
3. **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考慮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被扶養人的年齡等因素。
4.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收款憑證、病歷等相關證據確定。
5.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6.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期限確定。
7. **交通費**:根據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等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8. **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
9.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二、財產損害賠償標準
1. **直接損失賠償**:原則上應當恢復原狀或折價賠償。
2. **間接損失賠償**: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間接損失,侵害人也應當賠償。
三、精神損害賠償標準
1. **賠償依據**:自然人或其近親屬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法院應予受理。
2. **賠償數額確定**:依據地區經濟環境、當事人身份、家庭背景、案件責任大小、社會影響力等因素,由法官依據自由裁量權確定。
以上標準旨在公平、合理地補償受害者及家屬因交通事故致死而遭受的損失,包括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
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交通事故賠償標準如下:
1、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包括醫療費、交通費、誤工費、護理費或住院伙食補助費等;
2、財產損失賠償標準,以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來確定賠償數額;
3、精神損害賠償標準,依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在案件中責任的大小以及社會影響力等由法官依據自由裁量權確定,交通事故起訴流程和費用如下:
(1)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3)開庭審理。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4)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達成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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