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如何到交警隊處理交通事故
2012年5月11日我和一個電瓶車發生刮擦 ,在一個十字交叉路口,我的車已經停下來了,但是電瓶車從另外一邊沖出來撞到了我的車上,他的腿被他自己的車撞了一點皮,但是我就和他說我賠他500塊錢,他也說好的,但是后來又說陪他去醫院,然后我就去報警了,我的車被交警托走了,到了醫院我付了全部的醫藥費。請問是我付全責嗎?交通意外處理程序:
1、由交通部門進行現場調查。交警部門查閱現場勘查記錄后,應當要求當事人或者證人在現場地圖上簽字。為檢查,可以扣留造成事故的車輛和有關當事人的有關證件。
2、交通部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交通警察部門調查后,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交通事故的發生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3、交通運輸部門應當組織賠償調解。在確定受傷人員治療結束或確定損害結果后,事故當事人同意進行賠償調解的,交警部門可以組織調解。中介的數量不應超過2個。調解不成的,填寫調解終止書,通知當事人在法定訴訟時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不申請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向人民法院起訴。委托律師或者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一般向事故發生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在庭審期間,當事人可以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調解不成的,應當依法判決。
擴展資料:
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立即報警,但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區別處理:
1、保護現場,立即報警,不要移動車輛:
(一)造成死亡或者傷害的;
(二)駕駛人沒有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
(三)司機涉嫌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的;
(四)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
2、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符合條件,可以移動的車輛:財產損失事故,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是第八條第一款第二至第五),一個可以移動的車輛中,當事人可以報警后,本著安全的原則。
交警處理交通事故的流程一般如下:(一)趕赴現場處理:1、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盡快恢復交通。2、屬于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立即向上級交通管理部門或有關部門報告。3、交通事故現場圖繪制完畢后,勘察員、繪圖員應簽名或蓋章。4、交通事故當事人逃離或駛離現場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及時布置追緝,必要時可以向有關地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發生協查通報。5、因檢驗鑒定可暫扣交通事故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駕駛證。6、詢(訊)問當事人、證人和有關人員。7、采集、提取交通事故現場的痕跡、物證。8、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15日內,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9、公安機關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死者尸體,經檢驗鑒定后,向死者親屬送交《尸體處理通知書》,逾期不辦理喪葬事宜的,經上級負責人批準,由主管公安機關派員強制處理尸體。(二)責任認定(三)處罰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對事故責任者進行處罰警告、罰款、吊扣駕駛證、吊銷駕駛證、拘留。(四)賠償調解。
車友,11日發生的這起交通事故,到了現在可能心中還覺得有點冤屈吧。明明是對方的電動車撞上了你的車子,還要你賠償損失,交警還得給你方認定年全責。下面我來給你討論一下:
在現實中就是這樣的,你方是處于強勢的機動車輛,而對方是處于弱勢的非機動車輛,其地位也決定了責任往往是以機動車輛吃虧為代價而告終。由于,你方汽車與電動車在交通參與時的地位決定了,你是強勢與對方弱勢的抗衡,就算是交警部門暫時無法認定事故責任,但只考慮到雙方對道路交通安全注意義務的輕重,機動車危險性大小和危險回避能力的優劣,你方駕駛的汽車無論在尺寸,硬度、重量、大小及對他人的危險性上均較對方駕駛的電動車具有更大優勢,你方在駕駛過程中應具有更高的避險義務,應當履行的注意義務更重,因此你對此次事故就得承擔相當的賠償責任。
最后,盡管不知你的保險狀況如何,是單險,還是雙險齊全;不過只要有交強險,也可以在交強險限額賠償的范圍內,為你有限的規避一些風險的。當今只要是開車的人都知道,電動車是馬路上的殺手,騎乘者一無駕駛技術和行車經驗,在馬路上見縫插針,雖靈活機動,車速可與摩托車相媲美,在行車中大多都不按規矩出牌,神出鬼沒,突然冷不防的就有可能出現在你的車前,讓機動車輛防不勝防;可是,一旦發生了事故,大多數都是由機動車輛方全部買單。所以,誰遇上了這類事兒,就只有自認倒霉了。
不過在交警給你制作責任認定書時,你可據理力爭,將對方撞你的事實提出來,你可以主動承攬為全責,這一點要讓對方知道,你是做到了仁至義盡了,讓對方明白和清楚這回事兒,以免在日后處理賠償事宜時漫天要價。你的全責對于今后在向保險公司理賠時,手續要簡便許多的。
1、機動車駕駛人:攜帶好駕駛證、行駛證、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商業保險、人受傷的話帶好傷情診斷書
2、非機動車駕駛人:攜帶好身份證、人受傷的話帶好傷情診斷書
以上人員受傷住院的話,受委托人和委托人簽好委托書一道帶去,受委托人身份證帶好
到達之后寫好事故發生經過,連材料一起交給交警
3、適用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并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沒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在進入路口前停車瞭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
(三)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先行;
(四)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的機動車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
4、我簡單的講下有紅綠燈的誰闖紅燈就是全責;
路口有讓行標志的,誰沒讓就誰的責任;
沒有信號燈的交叉路口沒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在進入路口前停車瞭望,讓右方道 路的來車先行。誰沒讓右邊來車就是全責。
交警隊處理交通事故是怎么樣流程。
接到報警后,立bai即出現場du,扣押事故雙方的駕駛zhi證、dao行駛證。然后勘查現場專、拍照、測量、畫屬出事故現場圖,對于一般的的事故,現場就能劃分責任的,直接劃分責任出具簡易程序的事故責任認定書,對于事故比較嚴重的或者現場不能劃分責任的,要扣押事故雙方的車輛,然后對車輛進行技術鑒定,像車速、剎車系統、碰撞痕跡等等,然后根據鑒定結果和事故現場的具體情況作出事故責任劃分,并下達正式事故責任認定書,下達認定書的3個工作日后,就可以放車了,返還證件,對事故雙方進行一次調節,如果能達成協議的,直接簽訂協議互相賠償就完事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調節結束,交接給你的工作也結束了,事故雙方就賠償的問題只能起訴到法院,由法院判決如何賠償。
事故處理中,事故雙方有違法行為的,像醉酒駕駛、吸毒駕駛、故意撞人的,造成人員死亡的,等等交警會及時移交當地公安機關拘留當事人。
在下達事故責任認定書后,事故中受傷的一方要是保全肇事車輛,法院也批準了,那么交警暫時就不能放車,沒保全的就必須放車了。
1.受理報案bai。公安交通管理部門du接到當事人或其他人zhi的報案之后,按照dao管轄范圍專予以立案。
2.現場處屬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
3.責任認定。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實的基礎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事故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作用大小等,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作出認定。
4.裁決處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據有關規定,對肇事責任人予以警告、罰款、吊扣、吊銷駕駛證或拘留的處罰。
5.損害賠償調解。對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及經濟損失的賠償,按照有關規定和賠償標準,根據事故責任劃分相應的賠償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雙方同意達成協議,由事故調解人員制作并發給損害賠償調解書。
6.向法院起訴。如雙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調解無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終止調解,并發給調解終結書,由當事雙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交警處理車禍的流程
老兄要講細點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后,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為三十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十五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機關應當將調解書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期滿后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由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一、公安機關及其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警的制作受案登記表并記錄內容。
二、接到道路交通事故報警后,需要派員到現場處置,或者接到出警指令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
三、交通警察到達事故現場后,立即進行下列工作:
(一)按照事故現場安全防護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劃定警戒區域,在安全距離位置放置發光或者反光錐筒和警告標志,確定專人負責現場交通指揮和疏導。因道路交通事故導致交通中斷或者現場處置、勘查需要采取封閉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還應當視情在事故現場來車方向提前組織分流,放置繞行提示標志;
(二)組織搶救受傷人員;
(三)指揮救護、勘查等車輛停放在安全和便于搶救、勘查的位置,開啟警燈,夜間還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和示廓燈;
(四)查找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和證人,控制肇事嫌疑人。
四、交通警察對事故現場開展下列調查工作:
(一)勘查事故現場,查明事故車輛、當事人、道路及其空間關系和事故發生時的天氣情況;
(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現場證據材料;
(三)詢問當事人、證人并制作詢問筆錄;現場不具備制作詢問筆錄條件的,可以通過錄音、錄像記錄詢問過程。
五、勘查事故現場完畢后,交通警察應當清點并登記現場遺留物品,迅速組織清理現場,盡快恢復交通。現場遺留物品能夠當場發還的,應當當場發還并做記錄;當場無法確定所有人的,應當登記,并妥善保管,待所有人確定后,及時發還。
六、經過調查,不屬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并書面通知當事人,或者告知當事人處理途徑。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調查過程中,發現當事人涉嫌交通肇事、危險駕駛犯罪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立案偵查。發現當事人有其他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移送不影響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擴展資料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中規定:
第六十七條 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成因無法判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申請復核、調解和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第六十八條 由于事故當事人、關鍵證人處于搶救狀態或者因其他客觀原因導致無法及時取證,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案件基本事實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時限可中止計算,并書面告知各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但中止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當中止認定的原因消失,或者中止期滿受傷人員仍然無法接受調查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五日內,根據已經調查取得的證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
第六十九條 傷人事故符合下列條件,各方當事人一致書面申請快速處理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根據已經取得的證據,自當事人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一)當事人不涉嫌交通肇事、危險駕駛犯罪的;
(二)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實及成因清楚,當事人無異議的。
參考資料來源:西雙版納州交警支隊窗口-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后,立即撤離現場,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再進行協商。 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發生財產損失事故,基本事實及成因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對應當自行撤離現場而未撤離的,交通警察應當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造成交通堵塞的,對駕駛人處以200元罰款;駕駛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依法一并處罰。具有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情形,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協議的,填寫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協議書,并共同簽名。損害賠償協議書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保險憑證號、事故形態、碰撞部位、賠償責任等內容僅造成人員輕微傷或者具有本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八項規定情形之一的財產損失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在固定現場證據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對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交通警察應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具有本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七項情形之一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處理。撤離現場后,交通警察應當根據現場固定的證據和當事人、證人敘述等,認定并記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由當事人簽名。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后,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付當事人:
(一)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二)當事人拒絕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三)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
車禍發生后:1、情節輕微的,自行處理,但涉及到無證駕駛、酒駕等交通法規明文禁止的輕微事故不得私自處理;2、情節嚴重或者已經通知交警部門的,程序為:現場查驗---扣留車輛---調查取證----出具勘察檢驗鑒定書--當事人有異議時申請行政復議---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協商解決或者訴訟解決。
交警處理交通事故流程
對于一般的的事故,現場就能劃分責任的,直接劃分責任出具簡易程序的事故責任認定書,對于事故比較嚴重的或者現場不能劃分責任的,要扣押事故雙方的車輛,然后對車輛進行技術鑒定,像車速、剎車系統、碰撞痕跡等等,然后根據鑒定結果和事故現場的具體情況作出事故責任劃分,并下達正式事故責任認定書,下達認定書的3個工作日后,就可以放車了,返還證件,對事故雙方進行一次調節,如果能達成協議的,直接簽訂協議互相賠償就完事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調節結束,交接給你的工作也結束了,事故雙方就賠償的問題只能起訴到法院,由法院判決如何賠償。事故處理中,事故雙方有違法行為的,像醉酒駕駛、吸毒駕駛、故意撞人的,造成人員死亡的,等等交警會及時移交當地公安機關拘留當事人。在下達事故責任認定書后,事故中受傷的一方要是保全肇事車輛,法院也批準了,那么交警暫時就不能放車,沒保全的就必須放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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