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標準細則
黑龍江省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標準細則交通事故處理流程一、發生交通事故后怎么辦。1、發生交通事故后,根據當時情況可以分三條路:1、如果損失不大或只有輕微財產損失,雙方協商解決。2、如果雙方事故較大,財產損失大或者有人員受傷,馬上報警并通知保險公司。3、如果發生大的人員傷亡事故,向事故發生地交警部門報警,撥打120并通知保險公司,千萬不要駕車逃逸,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如果造成事故現場無法認定,逃逸方要承擔主要或全部責任,為以后的權利主張埋下了很大的隱患。如果造成人員死亡,并在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根據《刑法》的規定,還要承擔刑事責任,為以后的量刑造成隱患。2、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交警部門接到報警電話后會及時出警,事故當事人要積極配合,對交警部門事故勘察過程中出現的情況要積極協助,如實陳述現場發生的情況,為交警部門及時出具事故認定打好基礎。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處理規定》,交警部門一般會在事故發生后10天內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在勘驗,鑒定后5日內出具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有四種形式,全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無責任。當事人對事故認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認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交警部門提出復核。該復核將是最終復核。3、及時對財產損失進行評估。 一旦發生交通事故,主要就是車輛的損失和人員的傷害。對于車輛的損失,可以要求交警部門委托物價部門對事故車輛進行損失評估。該評估的損失可以在以后的調解或訴訟中,作為向事故對方請求賠償的依據。4、及時搶救受傷人員對受傷的人員要進行及時搶救,對住院期間的花費單據和病歷要保存好。對住院期間的誤工收入,陪護人員的護理費用要出具證明以及必要的營養費由醫院在醫囑中注明。如果受傷嚴重可以出院后進行傷殘鑒定,鑒定傷殘等級,護理人員,護理天數等法定事項。二、調解或者訴訟。1、在交警部門的調節。事故雙方當事人可以在交警部門主持下,通過友好協商,根據自愿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調節生效后,賠償義務人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交警部門的調解并不影響當事人向法院通過訴訟解決。2、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通過法院訴訟解決,可以更大的維護當事人的權益,因為法院會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作出裁決,該裁決具有最終的權威性,具有權威的公示效力,并可以作為強制執行的依據。在訴訟過程中要注意對造成的損失,做好舉證準備,準備必要的單據、鑒定材料、準備好相應的法律依據等,必要時可以委托律師幫助。只有這樣才能維護好自己的權益,防止對方濫用權利。三、關于交強險的問題隨著我國車輛的增多,交通事故發生率的提高,存在很多發生交通事故后,沒法獲的有效賠償的問題。嚴重影響了社會的穩定,扭曲了人們對道德風險的認識,使很多受害者得不到及時的賠償,引發出新的社會矛盾。于是國務院下發了《第三者強制責任險條例》,《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對沒有入交強險的車輛進行雙倍罰款的規定。使交強險成為一種車輛的法定險種,具有強制參加的效力。并且投保費越來越地,保險額越來越高。使因為交通事故受到傷害的人的保障越來越高。當前我國交強險分為,有責的保險額為:人身傷殘死亡為110000元,醫療費10000元,財產損失2000元。無責任的保險額為:傷殘死亡為10000元,醫療費2000元,財產損失100元。一般法院在審判時會對損失額進行分類,在保險額度內支持一方當事人的觀點,也有的法院不主張分類,在保險額度內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律師的參與對當事人的利益可以最大化的維護。發生交通事故是任何人多不愿看到,不愿發生的事情。不但造成人們精力物力,財力的損失,還會影響整個家庭和諧。同時交通事故的發生也對社會造成了安全隱患。希望大家能安全駕駛,尊章駕駛,為維護安定、祥和的局面承擔起應有的責任。
合理避讓原則如何劃分事故責任
第一、一方存在過錯,其行為影響了另一方的交通安全,這是運用合理避讓原則的基本條件,如果一方沒有過錯或即使有過錯但行為沒有影響另一方的交通安全,則不適用此原則。
第二、被妨礙安全一方應該發現危險的存在卻未發現。未盡到符合其交通參與者身份的一般注意義務為標準,在盡到了一般注意義務,能夠發現危險存在的,視為應當發現,反之視為不應當發現。
第三、被妨礙一方盡到了符合其身份的義務能夠采取有效的避讓措施但沒有采取或沒有采取正確的措施。如果被妨礙方盡到了符合其身份的一般義務要求,能夠采取正確措施而沒有采取的,則適用本原則,反之不適用。
第四、被妨礙方雖有條件采取措施避讓妨礙方,但其所采取的措施不妨礙第三方的交通安全,如果會對正常參與交通的第三方產生危險的,不適用本原則。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分類標準是什么
道路交通事故分類標準:
(一)輕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輕傷1至2人,或者財產損失機動車事故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二)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至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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