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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機動車交通法規

首頁 > 交通法規2020-08-01 03:07:50

非機動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時的相應交通法規是什么?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 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
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
因非機動車道被占用無法在本車道內行駛的非機動車,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鄰的機動車道行駛,并在駛過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駛回非機動車道。機動車遇此情況應當減速讓行。
根據該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同時我國《道路交通安全實施條例》第七十條規定,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后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規定: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

關于交通法規問題---機動車與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責任怎樣認定

向懂交通法規的問友求助:事情經過:當時我老公駕駛汽車向左拐彎,車速很慢,途中避讓了兩輛直行車輛,當車頭剛剛駛入巷口,被一輛直行的電動車撞到車身,電動車主眉骨上方受傷流血,電動車的前方塑料車殼碎裂。當時電動車的騎行速度很快,并且剎車系統可能不好,因為我老公扶他去就醫的時候,他說當時剎不住車了。已經通知交警拍照取證了,另外,我的車子只保了交強險。我現在想知道:在這起事故中,機動車有無過錯?有,要負什么責任?沒有,要負什么責任?最好的結果是什么?

具體分為以下幾種情況和處罰方式:

1、非機道被占,允許非機借機動車道行駛,此時機動車撞前方已經在機動車道內行駛的非機,要負事故全責。

2、即使非機道未被占,如果非機已經在機動車道內行駛,機動車從后方撞前方同向行駛的非機,屬于機動車嚴重疏忽大意,要負80%的責任,非機負20%的責任。

3、只有一種情況例外,就是非機在機動車臨近時突然駛入機動車道,機動車緊急剎車都無法避免事故,那么非機要負主責以上。

機動車無交強險,那么本應由交強險賠償的部分由駕駛員賠償,另外予以2倍保險費的罰款

擴展資料: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事關事故雙方是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的關鍵,也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對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作出的具體認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實際上是對交通事故因果關系的分析,是對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確認,要避免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簡單等同于民事責任的分擔,應將其作為認定當事人承擔責任或者確定受害人一方也有過失的重要證據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必須依法確認事故中各方當事人的法定義務;依法確認各方當事人法定義務的優先原則;確認各方當事人的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根據各方當事人的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確認不同的交通事故責任。交通事故認定應掌握行為責任原則、因果關系原則、路權原則和安全原則。

參考資料:

2018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依據和劃分標準


機動車負主要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明確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

這里十分明確規定,交通事故在此情況下,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由于交通事故中最容易受損害的是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因此,按此規定,能充分保護在交通事故中弱者的利益,體現了以人為本的先進思想,是對那種主張“撞了白撞”的有力回擊。

該法第76條還規定:“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這里雖有過錯責任的體現,但從“減輕”一詞來看,仍不失為是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交通事故民事賠償應當以適應無過錯責任為主,過錯責任為補原則。

機動車與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有責任,可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按各自過錯的比例承擔責任。

拓展資料:

一、如果是汽車全責。

如果是汽車全責,首先看看騎車人有沒有受傷,如果受傷嚴重,先打120叫急救車(救人命是最緊要的事),然后打122交通事故電話,報警處理,車子先不要移動,等待警察來現場。

接著給保險公司打電話,報出險,保險公司會派專人來現場拍照,一切妥當以后車子如果可以自己開走,就自己開到維修店等待定損維修,不能開走,讓保險公司派拖車免費拖到維修店。保留好為傷者交醫療費的發票,及所有賠償證明。當然大家可能會糾結墊付醫療費用的多少。

二、如果是騎車方有責任,一定要申請鑒定電動車屬性。

如果是電動車有責任,那么就要提醒交警,對電動車的屬性進行鑒定,這樣才有機會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先打電話報警,如果人受傷,還是叫救護車、報122.如果沒有受傷或者輕微傷,那么一定要報警,并且此時一定要牢記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你不想麻煩,趕時間,覺得自己能承受各方財物損失的請飄過,你們私了。

2、鑒定事故電動車是否違規。

如果對方電動車設計時速大于20公里/小時,質量超過40公斤,續航里程超過25公里,電瓶額定連續輸出功率大于240w,只有這幾條有一條符合,那么這個電動車就會被視同“機動車”,那么交通事故,就應該按照機動車事故范疇處理,所以你要做的就是,要求對騎車人的電動車進行鑒定。

3、如果是違規車,將被視同為機動車處理。

如果鑒定出來電動車屬于超標車,那么騎車人如果沒有摩托車駕駛證的話,就是無證駕駛,處以300-2000罰款,同時還可以處15天以下的行政拘留,如果他有騎車駕駛證的話,還要扣12分。如果對方不服,就需要將電動車進行暫扣處理,因此大多數使用超標車的騎車人都有所顧忌。不敢肆意妄為的找你麻煩。

4、鑒定電動車的屬性。

根據《道法》及實施條例,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的管理和通行規則不一樣,主要區別有:機動車上道行駛必須投保交強險、登記上牌、駕駛人需要持有駕駛證,非機動車無此要求;機動車走機動車道,非機動車走非機動車道,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地方,應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發生交通事故時,法律對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的賠償比例有所照顧,即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負次要、同等、主要、全部責任時,機動車一方分別承擔80%、60%、40%、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比正常責任多10%)。

參考資料:交通法規——百度百科

發生交通事故后,確定雙方責任時需要根據事故現場并結合以下情況做出:交通事故認定應掌握行為責任原則、因果關系原則、路權原則和安全原則。

拓展資料:

1.在你的敘述來看,你們雙方都有責任(當然我不是交警,沒有絕對的說法)。交警很可能用這種辦法來解決事故。畢竟電動車是弱勢群體,交警很可能考慮這點,對你不是很有利。對方傷者傷的不重,應該不會有太多的醫療費用發生,而電動車損失也不大,協商解決。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明確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

3.根據這個原則, 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按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與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有責任,可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過錯認定原則。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指有因果關系的行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過錯的嚴重程度。

4、其中“過錯的嚴重程度”是以“當事人的行為”為前提的。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先看“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后,確定該行為過錯的嚴重程度”。

電動車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一般情況下機動車負主要責任。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負主要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明確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
  這里十分明確規定,交通事故在此情況下,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由于交通事故中最容易受損害的是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因此,按此規定,能充分保護在交通事故中弱者的利益,體現了以人為本的先進思想,是對那種主張“撞了白撞”的有力回擊。
  該法第76條還規定:“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這里雖有過錯責任的體現,但從“減輕”一詞來看,仍不失為是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交通事故民事賠償應當以適應無過錯責任為主,過錯責任為補原則。
  根據這個原則, 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按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與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有責任,可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按各自過錯的比例承擔責任。

非機動車駕駛人與行人怎樣才算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有明顯闖紅燈,逆行,不按規定車道行駛或行走等,但是然并卵。只要刮倒撞倒,機動車最好的結果是承擔不超過10%的次要責任。其余的任何一項舉證不出來都將是主責甚至全責。這就是為什么現在的人敢闖紅燈,敢有恃無恐的根本原因。除非你能證明他是碰瓷兒的,可免責,并且車子的損失由肇事者承擔。
1、騎自行車、電動車、三輪車必須遵守哪些交通規定?
(1)自行車、電動車、三輪車應到車輛管理機關注冊、辦證和砸鋼印。
(2)自行車、電動車、三輪車的車閘、車鈴,必須保持有效;自行車、電動車、三輪車不準安裝機械動力裝置。
(3)須遵守交通信號、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的各種規定。
(4)車輛、行人須各行其道,自行車、電動車、三輪車要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當需要借機動車道或人行道通行時,應當讓在機動車道內行駛的機動車輛或人行道內行走的行人優先通行。在沒有劃分中心線和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機動車在中間行駛,自行車、電動車、三輪車則要靠右邊行駛,但不能緊靠右邊的行人。
(5)醉酒的人不準駕駛自行車、電動車、三輪車。
(6)未滿12歲的兒童,不準在道路上騎自行車、電動車、三輪車和推、拉人力車。
(7)轉彎前須減速慢行,向后瞭望,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拐。
(8)超越前車時,不準妨礙被超車輛的行駛。
(9)通過陡坡、橫穿四條以上機動車道或途中車閘失效時,須下車推行。下車前須伸手上下擺動示意,不準妨礙后面車輛行駛。
(10)不準雙手離把、攀扶其他車輛或手中持物。
(11)不準牽引車輛或被其他車輛牽引。
(12)不準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競駛。
(13)大中城市市區不準騎自行車帶人。
(14)駕駛三輪車不準并行。
(15)自行車、電動車、三輪車行經人行橫道,遇有交通信號允許行人通過時,必須停車或減速讓行;通過沒有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時,必須注意避讓往來行人。
(16)自行車、電動車、三輪車行經渡口時,必須服從渡口管理人員指揮,按指定地點依次待渡。
(17)自行車、電動車、三輪車行經漫水路或漫水橋時,必須停車查明水情,確認安全后,再低速通過。
(18)自行車、電動車、三輪車行經鐵路道口時,必須遵守有關規定。
2、騎自行車、三輪車通過交通信號、交通標志控制的交叉路口時,必須遵守哪些交通規定?
(1) 在劃有導向車道的路口,須按行進方向分道行駛。
(2) 遇到放行信號時,須讓先被放行的車輛或行人行駛。
(3)向右轉彎遇有放行信號時,自行車、三輪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能夠轉彎的,可以通行。
(4)遇有行進方向的路口交通阻塞時,自行車、三輪車不準進入路口。
(5)遇有停車信號時,須依次停在停止線以內;沒有停止線的,則應停在路口外。
3、騎自行車、三輪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或交通標志控制的路口時,必須遵守哪些交通規定?
(1) 支路車要讓干路車先行。
(2)支、干路不分的,自行車、三輪車要讓機動車先行,同類車讓右邊沒有來的車先行。
(3)相對方向同類車相遇,左轉彎的車要讓直行或右轉彎的車先行。
(4)進入環形路口的車要讓已在路口內的車先行。
4、自行車、三輪車應當怎樣停放?
(1)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在規定的停車地點依次存放。
(2)不準在人行道和妨礙交通的地點到處亂停、亂放。
(3)自行車、三輪車停放后,必須及時上鎖。
(一)實施機構:開發區公安局交警大隊執勤中隊
立案崗位責任人:中隊長
調查崗位責任人:分管大隊領導
(二)審核機構:開發區公安局交警大隊辦公室
審核崗位責任人:辦公室負責人
(三)決定機關:開發區公安局交警大隊
決定崗位責任人:大隊領導
(四)執法程序
交通警察對于當場發現的違法行為,認為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告行和安全的,應當口頭告知其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依據,向違法行為人提出警告,糾正違法行為后放行。
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由交通警察當場作出處罰決定。
對違法行為人按照一般程序給予處罰,需要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制作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并兼作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
對違法行為人按照一般程序給予處罰,不需要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由交通警察當場制作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
(五)執法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5條規定:交通警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為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機動車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的;
(二)批準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機動車安裝、使用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警報器、標志燈具,噴涂標志圖案的;
(三)為不符合駕駛許可條件、未經考試或者考試不合格人員發放機動車駕駛證的;
(四)不執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制度或者不按規定將依法收取的費用、收繳的罰款及沒收的違法所得全部上繳國庫的;
(五)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駕駛學校或者駕駛培訓班、機動車修理廠或者收費停車場等經營活動的;
(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七)違法扣留車輛、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車輛號牌的;
(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車輛的;
(九)當場收取罰款不開具罰款收據或者不如實填寫罰款額的;
(十)徇私舞弊,不公正處理交通事故的;
(十一)故意刁難,拖延辦理機動車牌證的;
(十二)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的;
(十三)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車輛的;
(十四)非執行緊急公務時攔截搭乘機動車的;
(十五)不履行法定職責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電動車是機動車嗎,法規上是怎么判定的?

我爺爺騎著電動車和一個摩托車相撞了,我爺爺當場死亡,另一個男的最后也死了,交警說我爺爺的是機動車,反正很糾結,這個事故真的讓我們一家人很傷心,現在可能要打官司,請問這個在法規里是怎么判定的,還有要打官司應該準備些什么,這個事故打官司對我們有利嗎?能打贏嗎?希望能提供一些法律知識。

判定電動車屬于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主要取決于驅動方式、最高時速以及車重。

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所以判定電動車屬于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主要取決于驅動方式、最高時速以及車重。

結合《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以及《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對于電動自行車以及摩托車的規定,時速20km/h以下且車重不大于40kg的判定為非機動車,而最高設計時速在20-50km/h之間且車重大于40kg的判定為輕便摩托車,最高設計時速大于50km/h的統統判定為摩托車。

可以結合事故電動車的情況進行判定是否屬于機動車。同時打官司要準備的東西有許多,例如:證明所開的車不是機動車等等,建議委托律師。能否打贏需要看法院的權責劃分。

擴展資料

電動車,即電力驅動車,又名電驅車。電動車分為交流電動車和直流電動車。通常說的電動車是以電池作為能量來源,通過控制器、電機等部件,將電能轉化為機械能運動,以控制電流大小改變速度的車輛。

2018年5月17日,電動自行車新國標公布,規定電動自行車須具有腳踏騎行能力、最高設計車速不超過25km/h、整車質量(含電池)不超過55kg、電機功率不超過400W、蓄電池標稱電壓不超過48V。

《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適用于以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兩個車輪,能實現人力騎行、電動或電助動功能的特種自行車。本標準的技術內容包括整車的主要技術性能要求、整車安全要求、整車裝配要求、整車外觀要求、整車道路行駛要求和說明書的要求。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

1、電動自行車是否屬于機動車需要按情況來區別。

2、判定電動車屬于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主要取決于驅動方式、最高時速以及車重。

3、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就會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被追究責任。首先按照國家標準判定其為機動車:一看有無腳蹬,二看時速,三看重量。后兩者有專門機構鑒定。

擴展資料

政策解析

1、2010年1月1日起將實施《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通用技術條件》。這個標準只要推行,意味著消費者手中的大多數電動自行車,搖身一變就成了電動摩托車,只有過了上牌照、考駕照、買保險等幾道大關后,才能合法上路。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Elect ricbicycles - Generaltechnicalrequirements)(國家標準GB17761-1999)】,電動自行車必須遵守這個標準,否則屬于不合格電動自行車。超出這個標準的應該符合《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通用技術條件》【簡稱新國標】)

3、電動車新標準一經透露,立刻引來媒體和民眾的廣泛熱議,原因簡單,超標電動自行車這個群體實在龐大。據統計,國內電動自行車的數量如今已超過1億輛。據業內人士估計,符合電動自行車標準的可能不超過20%。

4、新國標這個標準只要出臺,等于給數千萬民眾的交通出了一道難題,或選擇合格但速度慢的電動自行車,或選擇合格的電動摩托車上機動車道,或改變這種環保的出行方式,再就是繼續不管國家標準,我行我素,反正法不責眾。

5、城市交通最嚴重的問題,其實是機動車擁堵問題。國家已經有比較完善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其中規定非機動車應該走非機動車道,同時規定非機動車道限速15公里,一旦給電動車制定了較低的技術標準,等于把本來在慢車道行駛的電動自行車,大部分都趕上了本已不堪負重的機動車道,其中還絕大部分屬于不合格車輛,只會給城市交通亂上添亂,造成更大交通隱患。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電動車國家標準

電動車到底是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

新國標頒布之前是怎么樣?

老國標于1999年頒布,符合國標的電動車為非機動車。但本該在2004年刷新的電動車國標,由于分歧未能成功,大約在2006年左右,被突破,甚至于整個市場找不到符合老國標的電動車,幾乎全是“超標”車,那這個算不算機動車呢?各地不一樣,超標車很難說是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看各地政策了。


新國標實行后是怎么樣?

2019年4月,電動自行車、電動輕便摩托車和電動摩托車的新國標相繼執行。明確規定,電動自行車是非機動車,走非機動車道,電動輕便摩托車和電動摩托車走機動車道,且需要駕照,都需要上牌(具體看下圖)。

過渡時期的“超標”車怎么辦?

一般是上一個臨時牌照,留下3-5年時間自然過渡,比如綠源所在的浙江金華,就是可以到2021年,對于這個車的認定,也不明確。還是看各地政策了。


所以,如果是新國標的電動車,就很容易認定,如果不是,就看當地政策了。但總的來說,電動車還是要上牌的,不能酒駕的,轉彎還是應該讓直行。

以上由綠源胖編回答,希望能夠對你有幫助。

就看你爺爺騎的電動車是什么樣的,如果是那種個頭比較大,速度明顯超過20KM的,那么可以認定為機動車,如果僅僅是那種帶有前后座的 女式電動車,那個只能是非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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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事故責任,除了看是不是機動車以外,還要看發生事故的地點,非機動車只能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摩托車只能在機動車道的最右側行駛,看看他們的碰撞地點,如果在機動車道上,那么電動車就是全責或主責,如果是在非機動車道上,一般摩托車要負全責或主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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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要打官司的話,可以找一下市面上相同型號的電動車的數據,可以問商場廠家索要。只要不是機動車,那么就對你們很有利的。然后再看雙方的責任劃分了。如果對反是主責的,那么你們要提出老爺子后事所需要的各種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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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是真心為您解答的喲!!!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追問一下的,呵呵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新國標2012年9月1日起實施,時速在2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重量超過40公斤的電動車被作為輕便摩托車而納入機動車管理范疇。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對“機動車”、“非機動車”作了明確界定,據此可以得出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的區別關鍵在于驅動方式,最高時速及空車質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家標準《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技術要求”
  第5.1.1規定:“最高車速,電動自行車最高車速應不大于20km/h”。
  第5.1.2規定:“整車質量(重量),應不大于40Kg”。
  第5.1.3規定:“腳踏行駛能力,電動自行車必須具有良好的腳踏騎行功能,30min的腳踏行駛距離應不小于7Km”。
  該“技術要求”規定,最高車速為強制性條款,也是電動自行車檢驗的否決項目。

非機動車過斑馬線不下車推行是否違反交規?(懂交規的進)

非機動車過斑馬線不下車推行是否違反交規?如違反,違反了那一條?該如何判罰?

違反了交通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規定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

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

因非機動車道被占用無法在本車道內行駛的非機動車,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鄰的機動車道行駛,并在駛過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駛回非機動車道。機動車遇此情況應當減速讓行。

擴展資料

駕駛非機動車通行規定:

1、遵守安全規定,按車道行駛

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2、橫過機動車道

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

3、行駛時速限制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

4、借道行駛

因非機動車道被占用無法在本車道內行駛的非機動車,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鄰的機動車道行駛,并在駛過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駛回非機動車道。機動車遇此情況應當減速讓行。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非機動車

違反了交通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中規定:

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

因非機動車道被占用無法在本車道內行駛的非機動車,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鄰的機動車道行駛,并在駛過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駛回非機動車道。機動車遇此情況應當減速讓行。

擴展資料

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是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而制定的。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共計8章115條,2017年10月7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687號國務院令,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進行了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區別

(1)制定機關不同

道路交通安全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討論通過,并由國家主席以主席令的形式發布。實施條例由國務院討論通過并由總理以總理令的形式發布。

(2)規定的內容不同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比較抽象籠統,實施條例規定的比較具體,可操作性更強。

(3)法律效力不同

道路交通安全法屬于法律的范疇,實施條例屬于行政法規,前者的效力高于后者。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斑馬線是指人行橫道,是給行人過馬路用的,非機動車屬于車輛的范疇。非機動車駕駛員橫過馬路或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從斑馬線直行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0條:“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
《道路交通安全法》對此沒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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