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屬于行政執法范圍內,拖車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暫扣違法車,不管是親自保管,還是委托社會單位保管,都有義務保管好所扣車輛,扣車也是交警的執法行為。
如果是交警扣車 產生的拖車費以及停車費,這個費用你不用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條規定,執法扣留車輛是根本不允許收所謂的停車費的。交警暫扣車輛是正常的執法行為,由扣車產生的費用屬交警隊正常執法支出,車主沒有義務為交警的委托行為付費。
《行政強制法》第26條規定,第二十六條 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先行賠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交警委托社會停車場暫時代管車輛,這種委托行為是交警與停車場之間的事情,與車主無關,即使要交費,也是交警來負擔,不應該由車主來交停車費。
如果屬于行政執法范圍內,拖車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按照國家發改委和交通運輸部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可以選擇社會救援機構實施救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和阻止當事人委托的救援機構進場服務。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決定實施查封、扣押的,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序,制作并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查封、扣押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2)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據和期限;
(3)查封、扣押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名稱、數量等;
(4)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5)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6)查封、扣押清單一式二份,由當事人和行政機關分別保存。
(7)第二十五條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8)對物品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應當明確,并書面告知當事人。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9)第二十六條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先行賠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10)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第六十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11)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拖車費
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暫扣違法車,不管是親自保管,還是委托社會單位保管,都有義務保管的所扣車輛,扣車也是交警的執法行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三條 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并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
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并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
因采取不正確的方法拖車造成機動車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補償責任。
交警暫扣車輛是正常的執法行為,由扣車產生的費用屬交警隊正常執法支出,車主沒有義務為交警的委托行為付費。交警處理完違章后,應原封不動的將車交給車主,法律沒有規定車主還要付費,讓車主交停車費于法無據。
交警委托社會停車場暫時代管車輛,這種委托行為是交警與停車場之間的事情,與車主無關,即使要交費,也是交警來負擔,不應該由車主來交停車費。
擴展資料
一、上海相關規定:
上海市物價局、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和上海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于2011年8月8日公布了《關于進一步規范上海道路清障施救牽引服務收費的通知》,以進一步規范清障施救牽引服務收費行為,用明確合理的收費標準,杜絕“漫天要價”式的拖車費。
按照新規定,清障施救牽引服務費分牽引費和清障施救費兩項。牽引費和基本項目清障施救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特殊情況清障施救費則實行市場調節價。牽引費由基本公里牽引費和超基本公里牽引費組成。
牽引5公里(含)以內,按次收取基本公里牽引費;超5公里部分,按實際公里數加收超基本公里牽引費。規定分別明確了地面道路基本公里牽引費和超基本公里牽引費,但是單次不能超過一千五百元。
新規定還對“公開、公平、公正”的收費程序作出多項設置:凡實施清障施救牽引服務的作業車輛和收費場所,都應將開展服務的所有項目和收費標準進行統一公示;作業前,服務單位應向當事人明確告知所需的作業項目及收費標準。
收費時應在稅務部門統一規定的發票上注明所提供服務項目、計費單位和收費金額的明細內容,同時向當事人提供規范的清障施救牽引服務作業單,并經當事人或委托人確認。
二、北京相關規定:
北京市發改委收費處相關負責人2011年表示,將會同市有關部門大力整治和規范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行為,對公路車輛救援服務的收費成本進行監審,擬根據成本監審結果,結合本市實際,制定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規范收費行為。
市發改委負責人表示,將嚴格規范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明碼標價行為。要求企業應按規定在經營場所實行明碼標價,明示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同時應在實施救援前向當事人出示標有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收費告知單,由當事人確認后收費。
此外,市發改委將加大價格監督檢查力度,依法從嚴從快查處不明碼標價、采用誤導方式實行價格欺詐等價格違法行為,切實維護市民利益。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拖車費
如果屬于行政執法范圍內,拖車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暫扣違法車,不管是親自保管,還是委托社會單位保管,都有義務保管好所扣車輛,扣車也是交警的執法行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條規定,執法扣留車輛是根本不允許收所謂的停車費的。交警暫扣車輛是正常的執法行為,由扣車產生的費用屬交警隊正常執法支出,車主沒有義務為交警的委托行為付費。交警處理完違章后,應原封不動地將車交給車主,法律沒有規定車主還要付費,讓車主交停車費于法無據。
《行政強制法》第26條規定,第二十六條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先行賠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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