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怎么辦
(一)對公安交警大隊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可以向公安局審請行政復議。
1、行政復議法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2、行政復議法第十二條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二)對行政復議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
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
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1、可以先行政復議,到交警大隊的上級行政復議。
2、對行政復議不服,可以到人民法院打行政訴訟官司,要求撤銷交通事故認定結果。
3、也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打行政訴訟官司。
對于交通事故處理不滿 事故認定書 下來一個月了 我還能申請行政復議嗎
對方違章 輔路未讓行我主路 輛車相撞 保險定的55責任更正你一個錯誤觀點。交通事故的責任不是保險公司定的。而是交警隊劃分責任。你的事故中交警隊給你裁定為對等責任。也就是一人一半兒。那你個人覺得。你有點兒吃虧。想提出行政復議。但是已經一個多月了。過了提出復議的期限。行政復議是在拿到事故責任認定書的三個工作日內。向交警隊提出復議。超過三日沒有提出復議的。就視為服從交警隊的裁定。那么,現在已經一個月了,如果還沒有處理完畢的話。你還有機會申訴的。你可以直接攜帶交警的事故責任認定。到法院起訴。要求法院撤銷交警隊的裁定,重新劃分責任。法院受理后,回調取事故經過的所有材料。然后從新劃分責任。最后以法院的判決為準。
需要提示的是。你必須有足夠的證據。來證明你沒有過錯。如果你沒有什么有力的證據,法院可能不會改判。還是會維持交警的裁定。
事故認定書不是行政行為,當然也就不能行政復議,只能三日內申請復核
相當于專業人士作出的鑒定結論
不能申請,如果照你那樣別人還能辦公嗎,認定書是根據相數據綜合判定的,不是以你個人思想做決定。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已經簽字還能在提出行政復議么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的簽字只是表明你收到了不表明你對認定結論認可,因此可以提出復核申請,但簽收后超出3日或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52條規定情形的話就不受理了。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第五十二條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核申請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一)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的;
(三)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3天可以 交警也會忽悠人。。悲哀
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不叫行政復議。對交警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不服的,應當在收到認定的三日內作出是否復核的決定。超車三日的,就沒有復核的權利了。如果三日內有一方到人民法院進行訴訟,上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就不再受理復核了。
您好!
簽了字,就表明你這個結果認可了啊,如果覺得內容或者結論有問題,不要簽字,可以申請復核。
但需要證據才能改變交警隊的認定,難度是比較大的。
交通事故對交警的認定書不服,還要申請復議嗎
對于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不可以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對交警的責任認定書不服的,由于不符合《行政復議法》第六條規定,不屬于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范圍。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條規定:“當事人僅就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傷殘評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對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或就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的,以及人民法院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屬不妥,則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
在法院的民事賠償訴訟中,交警的認定書只是比較重要的證據,已經不再是法院審理案件的當然依據。法院根據當事人各方舉證證明的事實,完全可能依據不同的責任分擔比例作出判決。
聞言審聽,筆動冤明;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知情釋法,拼理力爭;浩然正氣,拍案而起;人間正道,朗朗乾坤;大彰法制,邪不壓正!浙江杭州專業交通事故律師—馬曉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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