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復核必須在3日內嗎
去年年底出了一次交通事故,我爸開我車從北向南直行,到單位門口右拐進門,進門后發現同側一個從北向南的一個電動三輪車在非機動車道翻到馬路牙子上面去了,沒有碰撞,翻車地距離我家車還有好幾米遠,責任認定下來在過年的前一天,當時以為沒什么事,也沒在意,現在過了一年了將近要結案了,發現賠償金及傷殘程度遠遠超出我們家的想象。現在想要降低一點損失,有什么方法呢,全責有點冤啊,沒碰著啊,交警只是認定我家機動車拐彎沒有讓非機動車直行,但是我認為她的電動三輪車很大也很快,屬于機動車吧,現在想從新認定責任,但是時間超出3日,還能從新認定嗎?有什么方式呢?按規定是三個工作日內提出復核申請。復核機構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鑒定時間不計在內。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并作出復核結論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并作出復核結論
交通事故中,對于事故認定書的異議是要在三日之內提出異議,向上級交警部門提出,超過三日就無法提出了,這是交警部門的程序規定。但是如果涉及民事賠償案件,這個全責的認定在法院只是一個證據,如果認為全責的認定不合理,可以在法院開庭的時候,向法官提出并應該提出相關的證據及相關的法律依據,相關的事實、理由等。涉及涉及到交通事故的民事賠償,一般來講是由保險公司及車主共同賠償,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之內進行賠償,因此你的案件還要看你保險是不是足額的能夠覆蓋對方的相關的訴訟請求,因此不一定所有的賠償都由你們自己來承擔。
一般三日內不提復議就視為無異議,基本很難認定了。
只能在開庭時強調責任認定書只是證據,不能完全無條件采信。但目前的實際情況是,一般情況都是直接以責任認定為劃分責任依據,默認就是有效的,推翻的可能性幾乎沒有。只能在具體責任度上做爭取。
附: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出來三天過后,還可以申請復核嗎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出來三天過后,無法申請復核了。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第五十二條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核申請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一)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
?。ǘ┤嗣駲z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的;
?。ㄈ┻m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ㄋ模┸囕v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復核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
交通責任認定書三日內申請復核,三日內包括節假日嗎
朋友,不知你遭遇到什么樣的交通事故了,對交警制作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呢?
是的,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中的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應該是這三日內的規定,應該不包括法定假日的。
如果期滿的最后一日是法定假日的話,順延至法定節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
這里的“三日內”,是指三個工作日內,不包括節假日。
期限為10日內的,都不包括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復核時間是什么時候
發生交通事故應該第一時間報警,這個是大家都知道的常識,那么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多久可以出具就是大家非常關心的問題了,今天崔律師就給大家解答一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何時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針對案情比較簡單的交通事故,公安機關需要在接到報警后進行現場的勘查,并在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這種程序稱為簡易程序;如果是比較復雜的、需要對現場、車速、或者尸體進行檢驗、鑒定的,需要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這種程序稱為普通程序。需要強調的是,這里的“5日”、“10日”指的都是工作日,即周末和法定節假日是不計算在內的。所以,發生交通事故報警后,需要跟公安機關了解,本案適用簡易程序還是普通程序,弄清楚之后,就可以知道,交通事故責任大概在什么時間認定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尸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等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檢驗、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檢驗、鑒定周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于未造成人員傷亡,事實清楚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并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并可當場對損害賠償爭議進行調解。對于復雜的交通事故:
1、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2、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3、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重新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五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4、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
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并送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
對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交通事故證明,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擴展資料:
交通事故不能申請復核的情況:
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申請復核,并不一定必然會被受理。因為很多情況下,上級公安交管部門也無能為力,但不能將其理解為“行政不作為”。通常情況下,一旦申請復核,申請人收到的法律文書要么是受理通知書,要么就是不予受理通知書。
受理通知書必須告知交通事故的其他當事人,不予受理則無需書面告知其他各方。上級交管部門收到當事人的復核申請后不能擱置,應當在5日內進行初步審查,并依自己的判斷,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書。
以下四種情形,是不能受理的:
1、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
2、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的;
3、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對第一種情形,因為法院已經受理民事訴訟,對責任認定不服,可以在法庭上陳述自己的理由和依據,法院的審查相比較而言會更嚴謹。
同時,根據法院最終解決原則和司法便民原則,行政權不能左右司法權,不能因為復核而使法院對民事案件的審理久拖不決,從而浪費司法資源,不利于審判效率的提高。
人民檢察院已經批捕的案件,基本上已經對證據進行了仔細的分析和審查判斷。這時,如果還受理當事人的復核申請,會影響到肇事者的刑事追究。
也可以避免當事人通過上級公安交管部門的“內幕交易”來改變定性,達到免受刑事追究的目的。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交通事故認定書復核是有期限限制的,應當在收到認定書之日起3日內申請復核,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受理后應當在30日內進行審查并作出復核結論。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并作出復核結論。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一、對于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不可以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對于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給予了明確規定。
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br />《全國人大法工委關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是否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可否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意見》中也明確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不是具體行政行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二、對于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應該如何處理?
有兩種辦法:
1、
向上級公安機關投訴或者反應,上級公安機關如果認為確實存在錯誤,可以撤銷,并責令重新做出。
2、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對事故認定書有異議,并闡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權決定是否采納。
但在實際中即使事故認定確實有錯誤,因為法官對交通法規畢竟沒有交管部門專業、精通,也缺乏交通事故認定的經驗,實踐中法官也很難推翻交通隊的事故認定書。因此我認為最好的辦法還是通過上級公安機關的監督職能解決,近日筆者就遇到了這樣的問題,通過上級公安機關的監督職能順利推翻了一起事故認定書.。一般應該是10天內.如果不行,你可以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他們應該給出原因.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重新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五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第四十七條
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并送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
對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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