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條 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集中采購的范圍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購目錄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條 政府采購法所稱集中采購,是指采購人將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或者進行部門集中采購的行為;所稱分散采購,是指采購人將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自行采購或者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十八條 采購人采購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采購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自行采購,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在委托的范圍內代理采購。
納入集中采購目錄屬于通用的政府采購項目的,應當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屬于本部門、本系統有特殊要求的項目,應當實行部門集中采購;屬于本單位有特殊要求的項目,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自行采購。
請認真閱讀以上法律條款,分散采購也是必須按照政府采購相關程序來開展的,可以委托代理機構(和集中采購的區別是可以委托社會代理機構),也可以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自行采購(這里自行采購四個字的意思是,采購人經批準后不委托代理機構,自己按照政府采購法定程序來組織實施,可以說國家部委以下的采購人基本都不具備這個能力,而且前置條件是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另外,如果是限額標準以下的未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不屬于政府采購的管理范圍,這種情況下單位可以根據自己的內控制度,自己去買(最好不要表述為自行采購)。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