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該怎么辦
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的救濟方式:
第一、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并作出復核結論。
第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在實踐操作中,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撤銷原先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情況很少見,因此,當事人第二種救濟手段就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向法庭提出自己對事故認定書有異議,通過取證、舉證和質證,闡明理由,在庭審中拿出足以推翻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據,盡力推翻同樣處于證據地位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法庭對其進行審查、質證后,如果認為當事人主張的證據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就可以無需經過重新認定,即可作出不予采信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認定結論,重新確定責任比例。
綜上所述,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訴訟,但是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但是,不論當事人選擇哪種救濟方式,首先都得是在認定書確有錯誤的情況下提出,而不是憑自己一時情緒沖動不服,否則也很難得到有關部門和法院的支持。
如何推翻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釋》第二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人民法院應依法審查并確認其相應的證明力,但有相反證據推翻的除外。
因此,如果要推翻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責任認定,需提供與交通事故認定書相反的證據包括:
1、代理人(律師)向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調取事故卷宗或申請法院調取事故卷宗:含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車輛鑒定書、尸體鑒定書、詢問筆錄、證人筆錄等。分析證據材料的矛盾性、不客觀性,作為不服事故認定的依據。
2、代理人(律師)可通過線索尋找事故現場目擊者作調查筆錄,收集對當事人有利的證據,并向法庭提出書面申請,要求證人出庭作證。
3、代理人(律師)應具備道路交通的法律法規及專業知識,從多種角度闡述事故認定的不客觀性。 通過以上努力,請求法院重新分配當事人雙方在交通事故中的過錯程度。
是有可能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中的責任認定結論予以改變的,將起到有力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人身權益與經濟權益的作用。
擴展資料: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
(二)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
(三)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當事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圖片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辦案民警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調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交通事故認定書
2004年5月1日新施行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與1988年3月9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1991年9月22日國務院發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比較,事故認定書的性質、救濟程序存在如下不同:
1、舊法僅稱為交通事故認定書;新法分為事故認定書與交通事故認定書兩種形式。
2、舊法將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具體行政行為,而新法律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系一種鑒定結論。
3、舊法規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的,可在接到交通事故認定書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即行政復議;新法取消了這一環節。
現在的法律規定交通事故認定書僅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一個證據使用,那么對交通事故認定不服而提起訴訟,當事人(代理人)可以從以下方面爭取最大利益:
1、代理人(律師)可以向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調取事故卷宗或申請法院調取事故卷宗: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車輛鑒定書、尸體鑒定書、詢問筆錄、證人筆錄等。分析證據材料的矛盾性、不客觀性,作為不服事故認定的依據;
2、代理人(律師)可通過線索尋找事故現場目擊者作調查筆錄,收集對當事人有利的證據,并向法庭提出書面申請,要求證人出庭作證。
3、代理人(律師)應具備道路交通的法律法規及專業知識,從多種角度闡述事故認定的不客觀性。
通過以上努力,請求法院重新分配當事人雙方在交通事故中的過錯程度。是有可能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中的責任認定結論予以改變的,將起到有力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人身權益與經濟權益的作用。
如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二節 復 核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第五十二條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核申請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一)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的;
(三)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復核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
第五十三條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并作出復核結論: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
復核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
復核審查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復核。
第五十四條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或者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作出復核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調查程序合法的,應當作出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
第五十五條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復核結論后,應當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布復核結論。當事人沒有到場的,應當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將復核結論送達當事人。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復核以一次為限。
第五十六條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責令重新認定的復核結論后,原辦案單位應當在十日內依照本規定重新調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重新調查需要檢驗、鑒定的,原辦案單位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原辦案單位應當送達各方當事人,并書面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現在的法律規定交通事故認定書僅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一個證據使用,那么對交通事故認定不服而提起訴訟,該從哪方面著手?我們天津專業律師就這個問題為大家解答一下。如若對交通事故認定不服而提起訴訟,當事人(代理人)可以從以下方面爭取最大利益:1、代理人(律師)可以向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調取事故卷宗或申請法院調取事故卷宗: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車輛鑒定書、尸體鑒定書、詢問筆錄、證人筆錄等。分析證據材料的矛盾性、不客觀性,作為不服事故認定的依據。2、代理人(律師)可通過線索尋找事故現場目擊者作調查筆錄,收集對當事人有利的證據,并向法庭提出書面申請,要求證人出庭作證。3、代理人(律師)應具備道路交通的法律法規及專業知識,從多種角度闡述事故認定的不客觀性。通過以上努力,請求法院重新分配當事人雙方在交通事故中的過錯程度。是有可能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中的責任認定結論予以改變的,將起到有力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人身權益與經濟權益的作用。
不服交通事故認定書怎么辦,能夠申請復議嗎?
當我們發生交通事故,拿到交管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會有一些當事人對責任劃分不服,認為自己不應該承擔這樣的責任,遇到這種情況,大多數人的做法是拒絕簽字,其實這并不能有效的解決這個問題,因為即使當事人不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上簽字,也不會影響這份文書的法律效力,那么正確的做法應該是什么呢?首先應該將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取回,仔細研究交警是因為怎么樣的實施和法律依據判我們承擔這樣的責任。把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弄清楚之后,在收到交通事故責任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上一級交管部門提出書面的復核材料。大家一定要注意這個時間,三個工作日內一定要提出,否則這個復核就無法受理了。另外復核申請上應該詳細敘述本次復核請求及理由和證據,所以復核申請的內容非常重要,最好由專業人士來寫,因為同一起事故只能復核一次。所以,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一定要按時、按地、按要求提出復核。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
不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能申請復議,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和全國人大法工委《關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是否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可否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意見》的有關批復,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屬于具體的行政行為,當事人不能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但當事人對交通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主要有兩種救濟途徑:
一、是投訴和反映。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如果當事人認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可向同級公安機關督察部門或上級公安機關交管部門投訴或反映,相關部門如果認為確實存在錯誤,可以撤銷,并責令重新作出新的認定書。
二、是在民事訴訟中提出異議。如果當事人對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可以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對事故認定書有意見,并闡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權決定是否采納該證據。如果法院認為事故認定書確有錯誤,其可根據查明的事實重新判定雙方當事人的責任比例,并據此作出相應的民事判決。
文道全律師解答: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不服交通事故認定書,能夠申請復議嗎的相關問題。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二、《全國人大法工委關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是否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可否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意見》中也明確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不是具體行政行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三、對于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和,不可以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四、《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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