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處理的時間限制是多久
1、暫扣車輛。因檢驗、鑒定需要,暫扣肇事車輛,期限為20日,經上級批準可延長20日。2、尸體處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檢驗或鑒定后,通知死者家屬在10日內辦理喪葬事宜。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期限。輕微事故5日內;一般事故15日內;重大、特大事故20日內。經上級批準,可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4、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期限為30日,必要時可延長15日
交通事故處理的時間限制一般是5-20日。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應按下列時限作出:輕微事故5日內,一般事故15日內,重大、特大事故20日內。
一般的交通事故處理期限多長?一方不到場是否就一直不處理?
中秋節前一天,行車至一路口右轉彎時,一輛電動三輪車子(車上裝了幾百斤的磁磚)撞上了我車子的右前側,水葫壞了,右前輪上的鋼析被撞了個坑,還有個洞。右側前門劃了。電動三輪車主右腿膝蓋處流了點血,能走。交警在做筆錄。因為,我們的車子保險都在鎮江上的,所以要求放車,到鎮江去修理。可我們當時沒留電動三輪車車主的電話,我們以為交警在做筆錄時會留的,哪知他們沒留,我們是第一次發生這種交通事故 ,沒有經驗,更沒想到要留他們的電話。目前,我們交了些押金在交警大隊。車子拿到鎮江維修了。請問教各位,像我這種情況,是不是一直要等電動車主啊,不來的話,我們一直這樣拖著啊,保險公司那里我們怎么報銷啊?1、交通事故處理是有時限規定,像這種輕微事故,完全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當天就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即使按一般程序,也不應超過10天。 2、交警扣留行駛證和駕駛證是錯誤的,且一旦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后,交警不應在扣留車輛。 3、事故一方當事人不到場的,經2次書面通知仍不來的,可以缺席裁定是個責任。看來你那里的交警要么業務不熟,要么有貓膩。
交警作出事故責任認定后,你就可以以此為依據要求對方賠償
應該要由雙方到場,一般期限是15天
交通肇事必須有雙方到場,像你這種情況是交警處理不當,但有交警做的筆錄為憑證可以向保險公司報案
交通事故處理時限是多久
交通事故處理時限是多久
處理一般在一到三個月 要看具體情況,事故嚴重程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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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當場出具憑證,并告知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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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來處理,且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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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現場報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并在三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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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后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四條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后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標準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六條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再受理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期間,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調解終止。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后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
交警部門對交通事故的處理,包括勘查現場、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應雙方當事人的請求對賠償爭議進行調解等。《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3條、第94條和第95條對交通事故的處理期限作出了具體規定。
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時限:《條例》第93條規定,交警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因此,交通事故處理時間一般應為10日。交通事故認定書作出后應及時送達當事人。
申請調解的期限: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交警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調解的起始時間和期限:交警部門接到當事人的書面調解申請后,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交警部門調解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調解達成協議的,應制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后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應制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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