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規定: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該規定是對交通事故逃逸人員行政方面的制裁,其將被吊銷駕照且終生不能再取得,且不論其造成的交通事故后果大小。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
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擴展資料:
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解釋》,“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但刑法理論上對“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諸多不同的觀點。
本書認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態度應限于過失,因為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犯罪,為保持犯罪構成的純潔性,其加重構成的心理態度也應是過失。
故《解釋》規定: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232條、第234條第2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規定: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該規定是對交通事故逃逸人員行政方面的制裁,其將被吊銷駕照且終生不能再取得,且不論其造成的交通事故后果大小。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
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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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瀘州一轎車仰翻路中,車主酒駕肇事逃逸被拘留15日罰3150元
11月8日,瀘州瀘縣玄灘派出所依法對在駕駛證暫扣期間,酒駕、肇事逃逸等交通違法行為的當事人熊某作出行政拘留15日并處罰款3150元的治安處罰。
11月5日23時許,熊某駕駛車牌為川EB8***的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玄涂路(玄灘至涂場)8公里處,因操作不當駛離路面后又仰翻于道路上、造成該車受損、無人員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熊某棄車逃離現場。
民警經過調查取證,發現事故車輛正是9月15日凌晨酒駕與另外一輛轎車相撞后肇事逃逸的川EB8***車輛。經調查訊問,肇事車主熊某如實供述在駕駛證暫扣期間,酒后駕駛機動車與他人發生交通事故逃逸后再次肇事逃逸。(平安瀘縣)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機動車駕駛員在發生交通事故的同時,擅自逃離事故現場,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責任無法確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脫責任的行為。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 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構成犯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其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將對其終生不得重新獲取機動車駕駛證的決定記入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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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主觀方面的原因
1、法制觀念淡薄
法制觀念淡薄是指道路交通主體對于道路交通相關法律法規內容的不了解、不清楚,發生交通肇事行為后,不知所措。
這里不僅包括駕駛員而且還包括車 輛的售票員、車輛的所有者以及車輛的隨行人員。這是導致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發生最重要的主觀原因。發生交通事故后,大部分逃逸者并不知道逃逸行為會加重自己 的肇事量刑情節,甚至有的駕駛員認為逃逸行為只是道德行為,與違不違法無關。
而同車人慫恿與縱容其逃逸的主要原因也是由于對相關法律規范的不了解、不清 楚。在這樣一個法律觀念淡薄的氛圍中,如何能夠起到法律法規應有的震懾作用!
2、職業道德水準低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員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 機關交通管理部門?!?/p>
這不僅是法律規定的應盡義務,也是為人的起碼標準,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很多人無視法律規定的應盡義務,發生交通事故以后,不是積極主 動地搶救受害者,保護現場,報告交通警察,把事故造成的損失降低到最低限度,而是千方百計地為自己考慮,故意駕車逃離現場,甚至為了逃脫罪責,采取破壞現 場,將受害人移離現場故意殺害。這不僅是嚴重的違法行為,也是一種極不道德的行為。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機動車駕駛員在發生交通事故的同時,擅自逃離事故現場,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責任無法確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脫責任的行為。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 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構成犯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其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將對其終生不得重新獲取機動車駕駛證的決定記入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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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構成犯罪后逃逸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理
肇事者違章駕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此時肇事者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同時肇事者為逃避法律的追究而駕車逃逸,但沒有因逃逸而造成嚴重后果。
這種情況符合刑法第133條規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加重處罰情節,對肇事者應處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一般包括以下三種:
1、行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被害人得到其他人的及時救助而脫離危險,從而沒有造成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后果。
2、雖然在逃逸過程中已發生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但逃逸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沒有因果關系。
3、行為人肇事將他人撞成重傷,但并不具有使其死亡的現實危險性。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規定: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該規定是對交通事故逃逸人員行政方面的制裁,其將被吊銷駕照且終生不能再取得,且不論其造成的交通事故后果大小。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
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這里所說"責任"是指民事責任,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賠償責任.法律將該責任確定為推定過錯責任。
由于當事人逃逸導致事故現場遭到破壞,使交管部門對事故責任難以認定,首先推定其有過錯,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若其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才可減輕其責任,這方面也加重了逃逸人的舉證責任。
擴展資料: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認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條件是“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不應僅理解為“逃離事故現場”,
對于肇事后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的,也應視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的情節的,屬于交通肇事罪的情節加重犯。構成該情節加重犯,首先要求行為人的肇事行為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否則交通肇事逃逸行為只能作為定罪情節在確定其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時加以考慮;
其次要求行為人明知自己已經發生交通肇事行為,如果對肇事不具有明知的,自然也不可能產生逃避法律追究的動機,也就不構成交通肇事逃逸行為。
再次,對于雖然履行了對被害人的搶救義務,但是逃避責任查清認定的行為,仍然構成交通肇事逃逸。
最后,所謂交通肇事逃逸主要是指自現場逃離,但也可以將被害人送往醫院后逃離,甚至在現場躲藏的情形。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肇事逃逸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第九十九條第三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3〕15號)第二條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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