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逃逸是怎么認定的
交通事故中逃逸是怎么認定的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肇事逃逸的構成條件主要有: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為人在逃逸時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發生。以下8種情況將被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肇事逃逸負全責是原來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條例規定:“肇事后逃逸的,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它的前提是使事故無法認定的,才負全責。根據你說的情況,司機自首、交警能作出責任認定,說明不符合該前提規定,因此,不能生搬法律條文的規定;另,根據修正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在司機自首的情況下(不管是主動還是被動自首,只要自首后能如實交待案件事實,都可以認定自首),交警根據事故現場與當事人的交待作出的責任認定,可以作為證據的;你們如果能夠提出相反證據證明是司機負全責的話,可以向法院提出異議;同時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認定標準是什么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機動車駕駛員在發生交通事故的同時,擅自逃離事故現場,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責任無法確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脫責任的行為。根據《刑法》規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要嚴懲,如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犯罪后逃逸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被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的8種情形: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事故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強行離開現場的。
交通逃逸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交通逃逸的認定標準是什么要準確判斷一行為是否屬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就必須著重把握以下幾點。
一是準確把握主觀故意的時段性。
交通事故發生后,肇事人的心理狀態時刻發生著變化,其行為也變得復雜多樣,導致在司法認定上,逃逸與自首、逃逸與救助界限模糊。甚至有學者認為,逃逸與自首、救助不能同時存在于一個案件之中,因為兩者在主觀方面決然相反,無論認定哪一方,都將是對另一方的否定。例如肇事人肇事后逃逸,但過了一段時間又到司法機關自首,后面的自首行為便是對行為人沒有逃避法律追究意圖的說明,從而認定之前的逃逸行為不能成立。這種以后行為推證前行為的做法,明顯不符合法律邏輯。那么,要做到對肇事人懲罰的客觀公正,必須還原肇事人在各個時段的主觀狀態,再依此做出判斷。例如交通事故發生后,肇事人沒有正當理由,逃離現場的,應該認定為逃逸。但之后,肇事人心理發生變化,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犯罪事實的,應該認定為自首。因為逃逸對社會、被害人造成的危害及對司法資源造成的浪費業已存在,肇事人在逃逸時又具備逃逸的主觀動機,完全符合逃逸的認定標準。而之后的自首只是肇事人對前面所有行為,包括交通肇事行為與逃逸行為的認知悔過,并不能在主觀上否定之前肇事人逃逸的故意。按照此種觀念,上面所提及的肇事人因害怕遭受打擊,而逃離現場,后又及時投案的,依法可以認定為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二是準確理解主觀明知。
根據刑法精神,刑法不打擊無知者,所以行為人在逃逸時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發生,換言之,如果行為人沒有意識到交通事故的發生而離開現場的,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而只能作為一般逃跑行為,處于交通肇事基本刑。需要強調的是,此處的“明知”應該包括“知道”和“應當知道”兩個方面,如果根據收集的證據,能夠證明行為人“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造成了交通事故,而故意裝作不知道,并逃離現場的,仍應當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三是準確界定主觀動機。
如前所述,肇事人逃逸的主觀動機是逃避法律追究或回避對被害人的救助,如果缺少這兩個方面,就不能認定為逃逸。因為實踐中,常常會遇見這樣的情況,交通事故發生后,被害人親友及周圍群眾因為情緒激動,一擁而上對肇事人拳打腳踢,甚至還將肇事人毆打致傷。因此少數肇事人在肇事后,由于害怕遭受打擊,便迅速逃離現場,但很快又通過親友報警或自己到公安機關投案等形式,將自己置于司法機關的控制下。這些人逃離現場的主觀動機
交通肇事逃逸如何界定
駕駛機動車在綠燈左轉彎到達直行道的慢車道時,一輛從直行道對面慢車道使來的助力車,雙方都剎車了,但助力車剎住后倒地,騎車人因慣性沖向前,撞上機動車后受傷。兩車并未相撞,機動車駕駛員認為自己并未撞到對方,而是對方速度太快,自己慣性撞上機動車,就沒有下車查看,直接開車走了回單位去了。助力車騎車人后報警,現在交警認定機動車肇事逃逸,請問這種判定是否合乎交通法規?兩車并未相撞,但人還是和機動車碰撞受傷了,仍屬于交通事故,自己理解錯誤,按照規定發生交通事故應該立即停車的,保護現場,離開現場就屬于逃逸。
我覺得樓主提供的資料有這么幾個問題:1、太過簡單。2、陳述的語句明顯偏袒機動車駕駛員一方。3、你的陳述明顯有語病——“機動車駕駛員認為自己并未撞到對方,而是對方速度太快,自己關心裝上機動車”,本次事故明顯是一個相互碰撞的行為,因為雙方都處于移動的狀態。怎么能叫自己未撞對方,是對方來撞自己呢?
由于你提供的資料不詳細,像這樣的情況,我就只有用分析了。
1、根據交警部門取得的證據,能夠判定機動車駕駛員明顯知道發生了交通事故,然后有故意離開現場的行為。那么,可以判定為肇事逃逸。
2、如果機動車駕駛員能夠提供出自己并不知道與對方有接觸的證據,那么就不能判斷為交通肇事逃逸。
我估計逃逸駕駛員是樓主的朋友吧?我告訴你,現在你朋友有一條路可以走,就是抓住沒有下車查看來做文章。因為沒有下車,最好是沒有停車,在接觸并不嚴重(從你的敘述來看,本起事故的后果并不嚴重,至少機動車損壞不嚴重,不然你朋友也不會開車就直接回單位了),他可以說并不知道兩車發生了碰撞,自己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離開了現場。這樣也許還有點作用。
只要是碰到了,都算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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