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如何認定
汽車駕駛員在肇事以后棄車而逃,于10小時后在出現,交警現場認定材料上也寫明事故現場,當事人未在場,由群眾報警。現在3位傷者一人已無呼吸,只有心跳,全靠器械和藥物維持生命,另兩位顱內出血并有骨折。rn請問這種情況是否可定為交通肇事逃逸?rn請網友們詳細回答,并列出相關法律法規。rn謝謝!交通肇事逃逸責任認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認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條件是“為逃避法律追究”。
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不應僅理解為“逃離事故現場”,對于肇事后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的,也應視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雖然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但僅就逃逸行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為故意。因此只有行為人對肇事行為明知,同時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構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否則,如果由于種種原因司機對于自己的交通肇事行為并不知曉,即使離開了事故現場,也不能以交通肇事逃逸論處。
擴展資料
不構成交通肇事逃逸的情況:
1、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故事實無爭議,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解決,達成協議,并留下真實姓名、聯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報案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為及時搶救事故傷者,標明車輛和傷者位置后駕車駛離現場并及時報案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將傷者送醫院后,確因籌措傷者醫療費用需暫時離開醫院,經傷者或傷者家屬同意,留下本人真實信息,并在商定時間內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受傷需到醫院救治等原因離開現場,未能及時報案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駛離現場,有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或不能發現事故發生的。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肇事之后離開現場是否逃逸綜合判斷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交通事故逃逸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肇事逃逸的構成條件主要有: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為人在逃逸時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發生。以下8種情況將被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這種情況應該是肇事逃逸!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70號令)》規定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
肇事逃逸的構成條件主要有:(1)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為人在逃逸時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發生,這是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因素。
如果行為人沒有意識到交通事故的發生而離開現場,則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如〈案例1〉:孫某駕駛兩輪摩托車馱載其朋友劉某(二人均喝酒過量)超速行駛時,因路上顛簸,劉某從摩托車上跌落頭部著地,致顱腦損傷而當場死亡。而當時孫某對此一無所知,仍然繼續駕車狂奔,直至被人發現將其截獲。本案中,孫某雖然離開了現場,但因其主觀上對劉某墜地身亡這一交通事故并不“明知”,故不宜認定其“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能認定其構成一般交通肇事罪。需要強調的是,我們這里所說的“明知”,是指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如果行為人“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造成交通事故而裝作不知道,逃離事故現場的,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2)主觀上是為了逃避事故責任,逃避法律的追究;實踐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數人是因為其他目的,如害怕遭到被害人親友及其他圍觀群眾的毆打而逃跑,這些人往往在逃離現場后,很快通過報告領導或報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處理。顯然,這些人的主觀惡性要小得多,因此,有必要在認定時加以區分,以保證準確適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縱。如〈案例2 〉:司機宋某違章駕車,將一行人于某撞死,正當宋某對于某進行搶救時,于某的親友及當地群眾聞訊趕到,持械對宋某進行毆打。宋某被逼無奈,駕車逃離現場,直接到當地公安派出所報案。本案中,宋某的逃跑行為就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當然,需要說明的是,行為人出于正當目的逃離現場后,必須及時向有關機關報案,接受法律處理,否則, 如果行為人一逃便杳無音信,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3)客觀上實施了逃離事故現場,不向公安機關報案的行為。
這里有爭議,有人認為僅僅將其限定為逃離“事故現場”,而實踐中大多數并不拘泥于“事故現場”,而是與“不向公安機關報案”的行為一并來考慮的,總之,要看具體情節。
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是這樣規定的: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九十四條:“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3)《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關于轉發〈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輯辦法〉的通知》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故意駕駛車輛或者棄車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案件。”
(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關于特種車輛在執行任務中發生交通事故后駛離現場定性問題的答復》:“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為逃避責任,故意駕駛車輛或棄車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案件。因此,執行任務的特種車輛在發生事故后,為了履行法定的職責離開現場,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根據上述規定的精神,我們認為構成交通肇事逃逸應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第一,時間上當事人知道已經發生交通事故;第二,當事人主觀上是為逃避法律責任(是否包括刑事和民事責任,認識不一,我們傾向僅僅是刑事責任);第三,已經離開交通事故現場,只有具備上述三個條件,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否則,認定當事人離開事故現場就是逃逸難免過于嚴格,同時于法無據,于情不合。
另外,
下列行為不能認定為逃逸:一是當事人不知道發生了交通事故而離開現場的,其主觀上也就沒有逃避法律責任的故意;二是特種車輛(如120、122、110、119)在執行任務過程中,為履行法律職責,發生了交通事故后,駕車離開現場的。但是如果是執行完任務后又發生交通事故而離開現場的就應該認定為逃逸,原因是其法定任務已經履行完畢,其肇事后離開沒有法律依據。三是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而離開現場的,原因是其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犯罪,其逃逸情節也就無從談起。四是當事人在正要離開現場時被抓住的,不應認定為逃逸,原因是其沒有離開現場。五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的規定,共犯(指上述四類人員)也可以認定有逃逸情節。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肇事人當場被抓獲,沒有逃逸成功,而指使人從現場離開,對于指使人就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共犯,也就不存在逃逸的認定問題;相反,肇事人從現場離開,而指使人沒有來得及離開現場并被抓住,還能認定指使人有逃逸情節嗎?很顯然不能,因為指使人沒有離開肇事現場,如果發生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而且該后果是因沒有及時救助造成的,指使人僅僅構成一般的交通肇事罪(沒有逃逸情節),對于肇事者來說則應該認定有逃逸情節的交通肇事罪。所以我們必須注意的主要問題是,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一個量刑情節,不是單獨的犯罪行為,所以犯罪有未遂與既遂的差別,而逃逸就不存在未遂的問題,只有犯罪行為才存在未遂的刑法意義。
綜上所述,為保護肇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秩序,正確認定交通肇事逃逸,不能僅僅考察當事人有離開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更應該從其主觀上考察其有無逃避法律責任的目的,同時也要考察其年齡、身份等情況,從整體上評價,否則不利于打擊逃逸的當事人。
交通肇事逃逸如何判定的
交通肇事逃逸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何認定交通肇事逃逸行為
如何認定交通肇事逃逸行為交通肇事逃逸責任認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認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條件是“為逃避法律追究”。
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不應僅理解為“逃離事故現場”,對于肇事后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的,也應視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而對于“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解釋》第4條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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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的危害:
1、被害人得不到及時救治。交通肇事案件與其他刑事案件不同,有其一定的特殊性,被害人受到傷害后,尤其是在夜間或行人稀少的偏遠地帶,肇事者既是當事人,也是被害人獲得及時救治的最直接的幫助者。
實踐證明,交通肇事的肇事者只要沒有逃逸的,大都能對受害者進行及時救治,實施幫助。如果交通肇事后,肇事者逃離事故現場,置受害人于不顧,被害人將失去救治機會而喪失生命。
2、被害人合法權益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保護。交通肇事逃逸后,有的肇事者抱著饒幸心理,長期潛逃,逃避法律的制裁。在肇事者逃跑期間,被害人或被害人的近親屬的經濟損失就得不到及時賠償。
交通肇事者得不到應有的法律處罰,其心理創傷無法得到撫慰,他們往往就會產生報復肇事者或肇事者近親屬以及報復社會的復仇心態,極有可能造成二次傷害,有的可能進省赴京上訪,增加社會的不穩定因素。
3、浪費司法資源。交通肇事責任認定對現場保護有更高的要求,肇事者一旦逃逸,將進一步增加辦案難度。案件起訴到法院后,凡有逃逸情節的交通肇事案件,被害方對被告人懷有極大的不滿情緒,使刑事附帶民事部分難以調解,有的刑附民案件不得不延長審限,浪費有限的司法資源。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如何遏制交通肇事逃逸犯罪?人大代表支招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交通肇事逃逸
一、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條件為逃避法律追究。
二、交通肇事逃逸并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對于肇事后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的,也視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三、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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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中規定:
第六十一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擔全部責任:
(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為逃避法律責任追究,當事人棄車逃逸以及潛逃藏匿的,如有證據證明其他當事人也有過錯,可以適當減輕責任,但同時有證據證明逃逸當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項情形的,不予減輕。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中規定:
第二十八條 肇事車輛已逃逸且已初步確定逃逸車輛的車型、車號、車身特征或者逃逸路線、方向等信息的,交通警察應當立即報告指揮中心及時布置堵截和追緝。必要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發布協查通報,請求有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協助查緝。
第三十條 交通警察在現場應當查驗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身份證件、機動車駕駛證及機動車行駛證、保險標志等,并進行登記,依法傳喚交通肇事嫌疑人。當事人不在現場的,應當立即查找。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以下六種不認定為肇事逃逸:
1.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故事實無爭議,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解決,達成協議,并留下真實姓名、聯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報案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為及時搶救事故傷者,標明車輛和傷者位置后駕車駛離現場并及時報案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將傷者送醫院后,確因籌措傷者醫療費用需暫時離開醫院,經傷者或傷者家屬同意,留下本人真實信息,并在商定時間內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受傷需到醫院救治等原因離開現場,未能及時報案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駛離現場,有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或不能發現事故發生的。
6.有證據證明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傷害而被迫離開交通事故現場并及時報案的。
首先,認定逃逸存在一個前提條件,即行為人對肇事事故應是明知的。其次,逃避搶救義務以及其后逃避責任追究。
首先,《刑法》第133條規定的是“交通肇事罪”,而沒有交通肇事逃逸罪。而逃逸行為只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量刑的情節。
其次,根據你所介紹的情況,該當事人的行為并不屬于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為。因為,刑法中所規定的“交通肇事逃逸”指的是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責任而逃離現場,目的是不讓人知道。可在該案中,該當事人在交通肇事后棄車逃離現場,但叫人到現場來了,而且還打了120,說明他并不是想逃避責任。所以,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再次,如果該事故的責任認為為由該當事人承擔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的話,由于造成了死亡的結果,則根據刑法的規定,該當事人的行為仍然構成了交通肇事罪,而其逃離現場的行為,可能作為酌定的量刑情節考慮。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交通肇事逃逸如何認定?
我國《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釋》第3條對交通肇事逃逸也作出了明確規定:“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一、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如何認定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這個法律都有相關規定的,可以在網上查一下具體的。
我國現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沒有對“交通肇事逃逸”作出具體的定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該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該解釋明確規定了交通肇事逃逸的構成要件有二:其一為在主觀上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其二為在客觀上有逃跑的行為。
在現實生活當中,逃逸的形式也是多種多樣,除駕車、棄車逃逸外,還有當事人故意逃避法律追究,但本身未離開事故現場的情況,如隱匿在事故現場觀察情況、找人冒名頂替、在接受調查過程中潛逃藏匿等,導致事故調查處理無法正常開展,受害當事人的權益得不到及時、有效的保護。
【例題】張某參加同學聚會,期間喝了一些白酒。散場后駕車回家,途中遇王某相撞,致王某重傷。張某便聯系了自己的表弟李某來現場“頂包”,并撥打120。之后,在交警調查的過程當中,李某稱自己是司機,張某也稱李某是司機,但是被交警識破。對此,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不屬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因為事發后張某始終沒有離開事故現場
B.不屬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因為張某撥打了120,積極救治傷者
C.屬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因為張某在交警調查時未承認自己是肇事者
D.屬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因為張某的目的是為了逃避法律責任的追究
【答案】D。解析:本題的第一步應當是判斷張某的行為是否屬于“交通肇事逃逸”,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對“交通肇事逃逸”作出的定義。“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責任,駕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以及潛逃藏匿的行為。因此,交通肇事逃逸的構成要件有三個:①當事人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②不履行救治傷者等義務;③不履行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調查和配合調查的義務。“潛逃藏匿”主要有以下情形:(1) 發生事故后肇事人不報警,隱匿在圍觀群眾中觀察情況,不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調查和處理;(2)肇事人找人冒名頂替;(3)肇事人將受傷人員送至醫院后離開,沒有留下真實姓名和聯系方式;(4)肇事人雖未駕駛車輛,但交通肇事后逃離事故現場,即行人、乘車人等不屬于車輛駕駛人的人員也可以是肇事逃逸主體;(5)肇事人因害怕被打等原因離開現場后,未立即報警或者報警后失聯;(6)潛逃藏匿的其他情形。張某雖然未逃離事故現場,但是找人冒名頂替,逃避法律追究,依然構成交通肇事逃逸。故本題正確答案為D。
【注意】在現實的案例當中,有一些駕駛人肇事后及時報警,并且留下了自己的真實姓名、聯系方式和地址,積極聯系受害人主動承擔責任的,不能認定肇事人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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