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情節(jié)嚴重輕重而分,有的只是罰錢,而有的就要拘留,一般是7天,不會超過15天。而對于醉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將暫扣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改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最多6個月。
醉酒駕車已經危險駕駛罪,處拘役,拘役最高是6個月。
刑法規(guī)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行為人明知酒后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后繼續(xù)駕車沖撞,造成重大傷亡,說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xù)發(fā)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tài)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依據《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擴展資料
根據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局發(fā)布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2004)中規(guī)定,該規(guī)定指出,飲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醉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條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參考資料:中國法院網:《刑法》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條,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拓展資料
以下所喝的酒的份量為醉酒狀態(tài)
70度白酒喝二兩八錢=醉酒狀態(tài)
60度白酒喝三兩=醉酒狀態(tài)
50度白酒喝四兩=醉酒狀態(tài)
40度白酒喝五兩=醉酒狀態(tài)
10度到20度黃酒或日本清酒喝1斤=醉酒狀態(tài)
12度到16度的葡萄酒喝1斤2兩=醉酒狀態(tài)
3度到5度的啤酒喝3瓶或6聽易拉罐=醉酒狀態(tài)
參考資料:醉酒駕車_百度百科
醉駕屬于危險駕駛罪,法定刑是處拘役并處罰金,而拘役最高為6個月。拘役刑的拘留折抵刑期是一日折抵一日,所以說理論最高拘留期間為6個月。
你說的情況,可能是判決之后的服刑,而不是拘留。
擴展資料:2010年4月1日啟用的新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中規(guī)定,飲酒或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一次性扣12分。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對于醉酒駕駛者,處15日以下拘留,暫扣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駕駛證,并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醉酒駕車的判定標準:酒精含量大于(等于)每100毫升血液中80毫克/的行為屬于醉酒駕車。 根據國家《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規(guī)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20-80毫克的駕駛員即為酒后駕車,80毫克以上認定為醉酒駕車。
參考資料:醉駕_百度百科1、單純酒后駕駛,一般扣10日,最長15日。駕駛員繳納罰款,車主就可以領回車輛。如果駕駛員和車主一致,只能等拘留后取回車輛。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28條“對扣留的車輛,當事人接受處理或者提供、補辦的相關證明或者手續(xù)經核實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及時退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實的時間不得超過10日;需要延長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至15日。
2、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一般30日,但是可以延長到60日。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29條第2款“扣押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3、酒駕扣車,在接受完行政處罰以后,可以將車提回來。當事人也可以與交通部門協(xié)商。扣車是用來檢定車輛性能的,檢定完畢就得放車。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擴展資料
酒駕和醉駕處罰新規(guī)定
1、酒后駕駛,暫扣6個月駕駛證,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此前曾因酒駕被處罰,再次酒后駕駛的,處10日以下拘留,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駕駛證。
2、醉酒駕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3、酒后駕駛營運車輛,處15日拘留,并處5000元罰款,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4、醉酒駕駛營運車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重新取得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車輛。
5、酒后或醉酒駕駛,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吊銷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guī)定》
1、單純酒后駕駛:一般暫扣10至15日。駕駛員繳納罰款后,車主就可以領回車輛。如果駕駛員和車主一致,只能等拘留后取回車輛。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28條:“對扣留的車輛,當事人接受處理或者提供、補辦的相關證明或者手續(xù)經核實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及時退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實的時間不得超過10日。
需要延長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至15日。核實時間自車輛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車輛合法來歷證明,補辦相應手續(xù),或者接受處理之日起計算。 ”
2、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一般30日內,可延長到60日。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29條第2款:扣押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酒駕扣車處理:
酒駕扣車,在接受完行政處罰以后,可以將車提回來。當事人也可以與交通部門協(xié)商。扣車是用來檢定車輛性能的,檢定完畢就得放車。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交通警察應當檢查當事人的身份證件、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保險標志等;對交通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傳喚。
第二十七條 交通警察勘查事故現場完畢后,應當清點并登記現場遺留物品,迅速組織清理現場,盡快恢復交通。
現場遺留物品能夠現場發(fā)還的,應當現場發(fā)還并做記錄;現場無法確定所有人的,應當妥善保管,待所有人確定后,及時發(fā)還。
第二十八條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后,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押與事故有關的物品,并開具扣押物品清單一式兩份,一份交給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
扣押期限不得超過30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擴展資料:
酒駕和醉駕處罰新規(guī)定:
1、酒后駕駛,暫扣6個月駕駛證,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此前曾因酒駕被處罰,再次酒后駕駛的,處10日以下拘留,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駕駛證。
2、醉酒駕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3、酒后駕駛營運車輛,處15日拘留,并處5000元罰款,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4、醉酒駕駛營運車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重新取得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車輛。
5、酒后或醉酒駕駛,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吊銷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酒駕車被扣怎么拿回來?因酒駕而導致車輛被扣的情況下可以按時、依法的拿回來,一般酒駕處罰的是駕駛者,不是車輛。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
醉駕車子要扣留至駕駛人的違法行為處罰處理完畢。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guī)定》:
第二十六條 交通警察應當在扣留車輛后二十四小時內,將被扣留車輛交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的,不得扣留車輛所載貨物。對車輛所載貨物應當通知當事人自行處理,當事人無法自行處理或者不自行處理的,應當登記并妥善保管,對容易腐爛、損毀、滅失或者其他不具備保管條件的物品,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在拍照或者錄像后變賣或者拍賣,變賣、拍賣所得按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
擴展資料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中規(guī)定:
第八條 從嚴掌握立案標準。經檢驗駕駛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一律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未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九條 全面客觀收集證據。對已經立案的醉酒駕駛機動車案件,應當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犯罪證據材料,并嚴格審查、核實。
要及時檢查、核實車輛和人員基本情況及機動車駕駛人違法犯罪信息,詳細記錄現場查獲醉酒駕駛機動車的過程、人員車輛基本特征以及現場采取呼氣酒精測試、實施強制措施、提取血樣、口頭傳喚、固定證據等情況。
參考資料來源: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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