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年以前工齡是如何認定?
如果工齡是連續的,那么按照國務院頒布《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后職工個人才開始繳費,92年以前都是視同繳費的,不存在補繳等問題。
自1993年起實施養老保險繳費,對于1992年12月31日前的工齡進行工齡審定,審定為連續工齡的可以作為養老保險的視同繳費年限?!蛾P于確定工作有間斷情況的職工參加工作時間的答復》(津勞險【1991】237號)文件規定:"對參加工作后,因辭職等個人原因造成工作間斷,以后又重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其參加工作時間,應從最后一次參加工作時計算。"如果您還有其他政策問題,建議您撥打人力社保熱線12333詳細咨詢。
一、工齡概念
(一)何為工齡?工齡一般是指職工以工資收入為生活資料的全部或主要來源的工作時間。工齡的長短一定程度上標志著職工參加工作時間的長短,也從一個側面反映了職工對社會和企業的貢獻大小和知識、經驗、技術熟練程度的高低。
(二)何為視同工齡?視同工齡年限是指經人力社保行政部門認定,在實行個人繳費制度之前國家政策規定認可的連續參加工作年限,以及可被認定為視同工齡的其他情形。
以北京為例,一般企業自1992年10月起開始實行個人繳費制度(養老保險),意味著1992年10月作為視同工齡與實際繳費年限的分界點,1992年10月前的計入視同繳費年限,1992年10月后的計入實際繳費年限。
然而企業參保時間也不全是一刀切,部分行業統籌企業參保時間往往都在1992年10月以后,具體詳見《原北京市行業統籌單位實行個人繳費年月和建立個人賬戶年月時間表》:
行業
個人繳費年月
建立個人賬戶年月
鐵路
1993.10
1998.01
民航
1994.01
1997.01
交通
1994.01
1994.01
水利
1993.01
1995.01
電力
1992.10
1993.01
煤炭
1995.01
1995.01
郵電
1993.07
1998.01
金融
1994.01
1998.01
二、工齡認定
(一)合同制工人
在早期計劃經濟體制下全民所有制和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經由各級勞動部門正式分配、安排和吸收的職工,通常被稱之為“固定工”,此類人員一般不得辭退,一分即定終身,俗稱吃大鍋飯。為打破鐵飯碗,真正實行各盡其能、按勞分配,充分調動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1986年國務院發布《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和《國營企業招用工人暫行規定》,指出企業在國家勞動工資計劃指標內招用常年性工作崗位上的工人,除國家另有特別規定者外,統一實行勞動合同制,俗稱勞動合同制工人或集體合同制工人。雖然合同制工人和固定工等身份職工享有同等的勞動、工作、學習、社會福利等待遇,但在視同工齡認定時還是有所區別的。
三個誤區:
1、1992年10月1日前無養老保險、1992年10月1日前所有用工都不需要繳納養老保險的說法是錯誤的。1992年10月1日前所謂的“臨時工勞動保險”和“合同制工人勞動保險”早已實施,只是很多人不知道。
2、1992年10月1日前任何類型的工人都不需要繳納養老保險就能被認定為視同工齡的說法是錯誤的。通俗的講即1986年10月1日以后招用的各類合同制工人,只有按規定繳納了退休養老基金后,方能認定1986年10月至1992年9月期間的視同工齡。政策來源:依據《關于國營企業繳納勞動合同制工人退休養老基金有關問題的通知》(【87】市勞險字第224號)和《國家機關和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繳納勞動合同制工人退休養老基金有關問題的通知》(【87】市勞險字第640號)等規定,1986年10月1日后招收的勞動合同制工人,均應從招收后發工資之月起繳納退休養老基金。
3、1986年10月至1992年9月期間的合同制工人勞動保險不能補繳的觀點是錯誤的。用人單位可到社保登記地養老保險科申請歷年養老保險補繳。
常遇類型:
1、1992年10月前招用的全民、集體等類型職工以及1986年10月1日前招收的各類合同制工人,無需繳納退休養老基金即可認定招工當月(入廠工作)至1992年9月期間的視同工齡。
2、1986年10月1日以后招用的各類合同制工人,應在按規定繳納了退休養老基金后,方能認定1986年10月至1992年9月期間(提供勞動期間)的視同工齡。所謂無保險無工齡。
(二)臨時工
“臨時工”,一個在計劃經濟時代耳熟能詳的詞匯,一個在法律意義上并不存在的用工形態,很長一段時間內卻大量存在于各個行業。“臨時工”曾是我國計劃經濟體制下,區別于當時的長期固定工而言的一種用工形式,一般是指企事業單位臨時聘用的短期工人,國家承認的臨時工是有當地勞動部門招工指標的計劃內臨時工。1995年《勞動法》頒布以后,國家實行了全員勞動合同制,臨時工這種用工形式便逐步退出了歷史舞臺。相比“固定工”、“合同工”,臨時工在待遇、退休等很多方面都有著較大區別。
92年以前工齡是認定:
一、92年前工齡社保是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規定,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前,職工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
二、視同繳費年限可以與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發放基本養老保險金。
三、1997年底前國有企業和縣屬集體企業的固定職工在實行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制度之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的時間,都可以作為“視同繳費年限”。
四、機關事業單位正式職工調入企業后,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
五、復員退伍軍人、城鎮下鄉知識青年被招為合同制工人,且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的,其軍齡及下鄉期間按國家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年限,可視同繳費年限。
擴展資料
工齡認定需要的材料:
1.本人擬寫認定工齡的申請(手寫或打印都可以),并原工作單位主要領導簽字并加蓋公章;
2.原工作單位發放工資的花名表復印件(必須復印會計憑證里邊的工資表,不允許提供后來在電腦上打印的工資表)加蓋單位公章或財務章(必須提供每年的第一、六、十二月分的工資表)。
3.原工作單位簽訂的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或提供交納養老保險繳費手冊原件及每個年度的養老保險對賬單原件。
4.需要本人檔案記載,招工手續尤為重要,從招工正式職工開始計算,還有繳納養老保險有關憑證。如果檔案里有中斷,比如勞教,入獄服刑等,領取疾病救濟費等不計算工齡的時間。
參考資料:社保查詢網:《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
92年以前工齡的認定:
92年前工齡社保是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規定,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前,職工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可以與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發放基本養老保險金。
1997年底前國有企業和縣屬集體企業的固定職工在實行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制度之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的時間,都可以作為“視同繳費年限”。
機關事業單位正式職工調入企業后,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復員退伍軍人、城鎮下鄉知識青年被招為合同制工人,且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的,其軍齡及下鄉期間按國家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年限,可視同繳費年限。
如果工齡是連續的,那么按照國務院頒布《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后職工個人才開始繳費,92年以前都是視同繳費的,不存在補繳等問題。
自1993年起實施養老保險繳費,對于1992年12月31日前的工齡進行工齡審定,審定為連續工齡的可以作為養老保險的視同繳費年限?!蛾P于確定工作有間斷情況的職工參加工作時間的答復》(津勞險【1991】237號)文件規定:"對參加工作后,因辭職等個人原因造成工作間斷,以后又重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其參加工作時間,應從最后一次參加工作時計算。"如果您還有其他政策問題,建議您撥打人力社保熱線12333詳細咨詢。
國家有關工齡的規定及依據
我單位有多種身份員工,有公務員、事業的,有改制企業的(工齡補貼已領和沒領),有原來是零時工后來變合同工的,各種身份員工按國家最新規定工齡怎算?依據是何?急用為盼!謝謝!工齡可分為一般工齡和本企業工齡。一般工齡是指職工從事生產、工作的總的工作時間。在計算一般工齡時,應包括本企業工齡。
職工發生以下情況,其前后工齡連續計算:
1、凡經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方面調動工作、安排下崗者,調動、下崗(與企業保持勞動關系)前后的工齡應連續計算;
2、經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方面調派國內外學習者,其學習期間以及調派前后的工齡應連續計算;
3、因企業停工歇業或者破產,職工經企業管理機關調派到其他企業工作者,調派前后的工齡應連續計算;
4、企業經轉讓、改組或者合并,原有職工仍留企業工作者,其轉讓、改組或者合并前后的工齡應連續計算;
5、職工在疾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連續計算為本企業工齡;超過6個月病愈后,仍回原企業工作者,除超過6個月的期間不算工齡以外,其前后工齡應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
6、因工負傷或者職業病停止工作醫療期間,應全部計算為連續工齡;
7、轉入企業工作前的專門從事革命工作的工作年限和革命軍人的軍齡,均作連續工齡計算;
8、學徒在本企業學習期間,應作本企業工齡計算,臨時工、試用人員轉為正式職工時,其本企業工齡,應自最后一次進入該企業工作之日算起。
9、原分配在國營農場,墾殖場當職工的知識青年及其在amp;quot;文化大革命amp;quot;期間由國家統一組織下鄉插隊的城鎮知識青年,在他們按政策離開農村、墾殖場或農村回城鎮參加工作以后,其在農場、墾殖場或農村參加勞動的時間,可以與參加工作后的時間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
10、歸國華僑職工,從進入本企業工作之日起計算連續工齡。歸僑職工在國外從事革命工作,確因工作需要調回國內或受迫害回國的,如有可靠證明,報經中僑委審核屬實者,其在國外參加革命的工作時間,可計算為連續工齡。
擴展資料
一、工齡可以連續計算,叫工齡連續計算法。
例如,某職工從甲單位調到乙單位工作,其在甲、乙兩個單位的工作時間應不間斷地計算為連續工齡。如果職工被錯誤處理,后經復查、平反,其受錯誤處理的時間可與錯誤處理前連續計算工齡的時間和平反后的工作時間,連續計算為連續工齡?! ?/p>
二、合并計算法,也叫合并計算連續工齡。是指職工的工作經歷中,一般非本人主觀原因間斷了一段時間,把這段間斷的時間扣除,間斷前后兩段工作時間合并計算。如精簡退職的工人和職員,退職前和重新參加工作后的連續工作時間可合并計算?!?/p>
三、工齡折算法。從事特殊工種和特殊工作環境工作的工人,連續工齡可進行折算。如井下礦工或固定在華氏32度以下的低溫工作場所或在華氏100度以上的高溫工作場所工作的職工,計算其連續工齡時,每在此種場所工作一年,可作一年零三個月計算。
在提煉或制造鉛、汞、砒、磷、酸的工業中以及化學、兵工等工業中,直接從事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職工,在計算其連續工齡時,每從事此種工作一年,作一年零六個月計算?! ?/p>
在計算一般工齡時,應包括本企業工齡在內,但計算連續工齡時不應包括一般工齡(一般來說,因個人原因間斷工作的,其間斷前的工作時間只能計算為一般工齡)?,F在確定職工保險福利待遇和是否具備退休條件時,一般只用連續工齡。所以一般工齡現在已經失去意義。
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制度以后,以實際繳費年限作為退休和計發養老保險待遇的依據,之前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工作年限或連續工齡計算應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的規定計算,即“滿”一個周年才能算一年。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國務院關于處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職、退休工齡規定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工齡
(一)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辦理退休或調整退休費待遇的人員,其工作年限或連續工齡計算應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的規定計算。
即“滿”一個周年才能算一年,其已經領取退休費的人員工作年限或連續工齡計算已按國務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關于處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職退休時計算工作年限的暫行規定〉〉辦理的,可不再變動。
(二)臨時工、季節工、學徒工、輪換工、經濟建設民工、“亦工亦農”工轉正后的工齡計算
(三)民辦教師、長期頂編代課教師的工齡計算
(四)鄉村醫生(赤腳醫生)的工齡計算
(五)原在鄉鎮及其以上機關、事業單位從事享受國家補貼的半脫產工作人員的工齡計算
(六)“四清”和“斗、批、改”工作隊隊員的工齡計算
(七)國家職工學習期間的工齡計算
擴展資料:
所謂工齡,是指職工自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起,以工資收入為主要來源或全部來源的工作時間。對計算社會保險待遇有法律意義的只是連續工齡和繳費工齡。
工齡是指職工以工資收入為生活的全部或主要來源的工作時間。工齡的長短標志著職工參加工作時間的長短,也反映了職工對社會和企業的貢獻大小和知識、經驗、技術熟練程度的高低。
職工發生以下情況,其前后工齡連續計算:
1.凡經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方面調動工作、安排下崗者,調動、下崗(與企業保持勞動關系)前后的工齡應連續計算;
2.經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方面調派國內外學習者,其學習期間以及調派前后的工齡應連續計算;
3.因企業停工歇業或者破產,職工經企業管理機關調派到其他企業工作者,調派前后的工齡應連續計算;
4.企業經轉讓、改組或者合并,原有職工仍留企業工作者,其轉讓、改組或者合并前后的工齡應連續計算;
5.職工在疾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連續計算為本企業工齡;超過6個月病愈后,仍回原企業工作者,除超過6個月的期間不算工齡以外,其前后工齡應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
6.因工負傷或者職業病停止工作醫療期間,應全部計算為連續工齡;
7.轉入企業工作前的專門從事革命工作的工作年限和革命軍人的軍齡,均作連續工齡計算;
8.學徒在本企業學習期間,應作本企業工齡計算,臨時工、試用人員轉為正式職工時,其本企業工齡,應自最后一次進入該企業工作之日算起。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工齡
分析如下
(1)公務員、事業的,有改制企業的(工齡補貼已領和沒領),有原來是零時工后來變合同工的,各種身份員工按國家有關工齡的規定及依據如下:
(2)《國務院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和工作年限計算等幾個具本問題的補充》中規定,國家機關使用的臨時工作人員(有的稱為“雇員”)被正式錄用以后,他們在正式錄用以前在本機關的工作時間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這里應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錄用以前本機關的工作時間”,如果錄用以前,在幾個單位臨時工作,不能都算為工作年限,而只能把轉正錄用前在本機關的工作時間計算在工作年限之內。
(3)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辦理退休或調整退休費待遇的人員,其工作年限或連續工齡計算應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的規定計算,即“滿”一個周年才能算一年,其已經領取退休費的人員工作年限或連續工齡計算已按國務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關于處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職退休時計算工作年限的暫行規定〉〉辦理的,可不再變動。
(4)《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工作年限規定是指從首次工作開始之日起計算,而不是有些單位認為的從到本單位工作之日起計算。
拓展資料
(1)工齡可分為一般工齡和本企業工齡。一般工齡是指職工從事生產、工作的總的工作時間。在計算一般工齡時,應包括本企業工齡。
(2)本企業工齡(連續工齡是指職工在一個工作單位連續工作的時間。以前,連續工齡又稱為“本企業工齡”。1987年以后它的范圍不限于在一個單位工作的時間,而是包括職工在各個單位按規定應計入的全部工作時間。)是指工人、職員在本企業內連續工作的時間。一般工齡包括連續工齡,能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同時就能計算為一般工齡;但一般工齡不一定就是連續工齡。
(3)連續工齡和本企業工齡在含義上有一些差別,即連續工齡不僅包括本企業連續工作的時間,而且包括前后兩個工作單位可以合并計算的工作時間。若沒有可以合并的情況,連續工齡就是本企業工齡。國務院1978年6月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規定將“本企業工齡”改叫為“連續工齡”。
(4)機關、事業單位為有別于企業用的"工作年限",實際上連續工齡和工作年限的含義和作用是相同的。
(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工齡)
國家有關工齡的規定及依據,如下:
職工發生以下情況,其前后工齡連續計算:
1、凡經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方面調動工作、安排下崗者,調動、下崗(與企業保持勞動關系)前后的工齡應連續計算;
2、經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方面調派國內外學習者,其學習期間以及調派前后的工齡應連續計算;
3、因企業停工歇業或者破產,職工經企業管理機關調派到其他企業工作者,調派前后的工齡應連續計算;
4、企業經轉讓、改組或者合并,原有職工仍留企業工作者,其轉讓、改組或者合并前后的工齡應連續計算;
5、職工在疾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連續計算為本企業工齡;超過6個月病愈后,仍回原企業工作者,除超過6個月的期間不算工齡以外,其前后工齡應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
6、因工負傷或者職業病停止工作醫療期間,應全部計算為連續工齡;
7、轉入企業工作前的專門從事革命工作的工作年限和革命軍人的軍齡,均作連續工齡計算;
8、學徒在本企業學習期間,應作本企業工齡計算,臨時工、試用人員轉為正式職工時,其本企業工齡,應自最后一次進入該企業工作之日算起。
9、原分配在國營農場,墾殖場當職工的知識青年及其在amp;quot;文化大革命amp;quot;期間由國家統一組織下鄉插隊的城鎮知識青年,在他們按政策離開農村、墾殖場或農村回城鎮參加工作以后,其在農場、墾殖場或農村參加勞動的時間,可以與參加工作后的時間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
10、歸國華僑職工,從進入本企業工作之日起計算連續工齡。歸僑職工在國外從事革命工作,確因工作需要調回國內或受迫害回國的,如有可靠證明,報經中僑委審核屬實者,其在國外參加革命的工作時間,可計算為連續工齡。
(一)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辦理退休或調整退休費待遇的人員,其工作年限或連續工齡計算應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的規定計算,即“滿”一個周年才能算一年,其已經領取退休費的人員工作年限或連續工齡計算已按國務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關于處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職退休時計算工作年限的暫行規定〉〉辦理的,可不再變動。
?。ǘ┡R時工、季節工、學徒工、輪換工、經濟建設民工、“亦工亦農”工轉正后的工齡計算
1956年11 月12日國直人習字第79號《國務院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和工作年限計算等幾個具本問題的補充》中規定,國家機關使用的臨時工作人員(有的稱為“雇員”)被正式錄用以后,他們在正式錄用以前在本機關的工作時間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這里應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錄用以前本機關的工作時間”,如果錄用以前,在幾個單位臨時工作,不能都算為工作年限,而只能把轉正錄用前在本機關的工作時間計算在工作年限之內。
原省勞動局[79]冀革勞字第122號文件規定:“臨時工被所在單位選招為固定工時,其在本企業最后一次當臨時工的工作時間,可計算為連續工齡”,亦體現了同樣的精神。
1994年3月30日省人事廳《關于貫徹〈閆伶同志關于部分工作人員接續工作年限的講話〉幾個具體問題的補充通知》》規定:原在全民所有制企業、縣(區)以上集體所有制企業當計劃內臨時工,從工作崗位上直接應征入伍,轉業、復員后直接由政府安排為正式職工;被推薦或考入大中專院校和技工學校學習畢業后由國家分配了正式工作;以及直接被招收、錄用為國家正式干部、工人,現在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正式工作人員的,其在全民所有制企業、縣(區)以上集體所有制企業最后一次當計劃內臨時工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工作年限。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臨時工上學期間的時間要扣除,從事臨時工工作的時間與畢業后分配了正式工作后的時間合并計算,他們的參加工作時間也改為從計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時間算起。
原勞動部工資局《關于季節工轉為正式工以后連續工齡的計算問題》[(63)中勞薪便字第185號]規定:
季節工轉為正式工人以后,其在本單位連續每年做季節工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這里要注意的是“實際”兩個字。此類人員的參加工作時間按1993年8月1日閆伶同志講話精神,也改為從計算工作年限(工齡)的起始時間算起。
1958年6月,全國總工會勞動保險部《關于實行勞動保險條例單位的學徒工勞動保險待遇的處理意見》規定:學徒工在本企業學習期滿轉為正式工人、職員以后,其學習期間應作為本企業工齡計算。
原國家計委勞動局《關于輪換工的工齡計算問題》[73]計勞業字7號規定:關于輪換工的工齡計算問題,應與臨時工的工齡計算一樣處理,即:輪換工回鄉后,根據國家生產建設需要,重新被吸收為國家職工時,其連續工齡應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算起。
原勞動人事部保險福利局《關于經濟建設民工工齡計算等問題的復函》(勞人險函[1983]15號)規定:根據生產需要,經濟建設民工被用工單位招收或轉為國家職工后,其工齡問題,可參照臨時工轉正、錄用的規定處理,即:其最后一次在本單位當民工的連續工作時間可計算為連續工齡。
原國家勞動總局辦公室《關于“亦工亦農”工的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80)勞險便字41號]規定:招工、頂替前最后一次在本單位當“亦工亦農”工的連續工作時間可以與被錄用為固定工以后的工作時間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
?。ㄈ┟褶k教師、長期頂編代課教師的工齡計算
1979年10月31日教育部、財政部、糧食部、國家民委、國家勞動總局下發的《關于邊境縣(旗)、市中、小學民辦教師轉為公辦教師的通知》和1980年7月8日教育部《關于民辦教師工齡計算問題的答復意見》兩個文件規定:中小學民辦教師、長期代課教師,凡按規定轉為(包括直接招收、錄用、頂替)公辦教師的,應從最后一次經組織批準任民辦教師、長期代課教師的時間起,計算連續工齡。在兩個以上學校連續任教時間,凡經正當手續調動的,應當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
民辦教師經組織批準錄?。ɑ虮K?、推薦)到各級師范學校學習畢業(結業)后,仍繼續從事教育工作,其原任民辦教師的時間可與畢業后從事教育工作的時間,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
關于民辦教師工齡計算問題,國家教委計劃財務局[87]教計字96號文件給河北省教委的答復中規定,民辦(代課)教師無論以何方式招收錄用為國家正式職工(教師、干部)并繼續從事教育工作的,其成為國家正式職工前最后一次經組織批準任民辦教師的工作時間可以與成為國家正式職工后的工作時間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民辦(代課)教師經組織批準,進入各級各類學校學習畢業(或結業)后,分配從事教育工作的(包括在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工作)均可計算為連續工齡。
對于上述任民辦教師工作時間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公辦教師,按照原省教育局、人事局、勞動局轉發教育部《關于民辦教師工齡計算問題的答復意見的通知》規定,經省、地(市)教育局批準調動到其它部門工作的,其任民辦教師的工作時間,仍應計算為連續工齡。對此規定,必須嚴格按規定辦理了改行審批手續的才能執行。1993年,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省教委聯合發出《關于嚴格控制中小學教師干部改行的通知》(冀教人[1993]34號)規定:凡調離中小學的教師、干部,一律由地、市教委審核、經省教委審查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權限由地、市人事部門辦理調動手續。對具有中專、??啤⒈究茖W歷的中小學教師、干部要求改行的,必須向所在地、市教委分別交納6000、8000、10000元師資培養費后,再按上述規定辦理。省人事廳工資福利處的意見,對沒有經地、市一級教育部門批準辦理了改行手續的,不能接續其原任民辦教師工作時的工齡。
1993年8月《閆伶同志關干部分工作人員接續工作年限的講話》規定:原在鄉鎮、村享受國家補貼從事民辦教師工作的人員,在不間斷的情況下正式參加工作且現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其從事民辦教師的時間可與參加工作后的時間連續計算為工作年限;推薦或考入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學習,畢業后分配到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其上學前從事民辦教師工作的時間可與畢業后參加工作的時間合并計算為工作年限,參加工作的時間也改為從計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時間算起。
?。ㄋ模┼l村醫生(赤腳醫生)的工齡計算
根據原勞動人事部、衛生部勞人險[1986]5號文件規定,鄉村醫生(赤腳醫生)被招收、頂替、錄用為國家正式職工或進入各級醫藥院校學習畢業(或結業)后,成為國家正式職工,并繼續從事衛生工作的,其成為國家正式職工前最后一次經組織批準任鄉村醫生的工作時間(含其原當赤腳醫生的工作時間)可以與成為國家正式職工后的工作時間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在兩個以上單位連續擔任鄉村醫生(原赤腳醫生)的時間,凡經正當手續調動的,應當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
貫徹上述規定,要注意以下三點:①不含個體行醫人員,更不包括無證行醫人員。根據省衛生廳介紹,我省最早是從一九五九年開始才有鄉村醫院(診所)的,因此,我省鄉村醫生的工齡問題最早也只追溯到一九五九年。②對文中“正當手續調動”,宜慎重對待。起碼要經鄉鎮主管部門辦理調動手續,才可視為“正當手續調動”。③根據衛生部[88]衛人字第22號文件《關于鄉村醫生工齡計算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1988年1月1日以后的鄉村醫生,需經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考試考核,并取得鄉村醫生證書的,才能承認其為鄉村醫生。
1993年8月《閆伶同志關于部分工作人員接續工作年限的講話》規定:原在鄉鎮、村享受國家補貼從事鄉村醫生(赤腳醫生)工作的人員,在不間斷的情況下正式參加工作且現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其從事鄉村醫生(赤腳醫生)的時間可與參加工作后的時間連續計算為工作年限;被推薦或考入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學習,畢業后分配到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其上學前從事鄉村醫生(赤腳醫生)工作的時間可與畢業后參加工作的時間合并計算為工作年限。參加工作的時間也改從計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時間算起。
?。ㄎ澹┰卩l鎮及其以上機關、事業單位從事享受國家補貼的半脫產工作人員的工齡計算
1993年8月《閆伶同志關于部分工作人員接續工作年限的講話》和省人事廳《關于印發<關于部分工作人員接續工作年限的講話>中幾個具體問題的解釋的通知》規定:原在鄉鎮及其以上機關、事業單位從事享受國家補貼的半脫產工作的人員,在不間斷的情況下,正式參加工作,且現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從事半脫產工作的時間可與正式工作后的時間合并計算為工作年限;被推薦或考入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學習,畢業后分配到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其上學前從事半脫產工作的時間可以與畢業后參加工作的時間合并計算為工作年限。其參加工作時間也改從計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時間算起。
原在鄉鎮及其以上機關、事業單位從事享受國家補貼的半脫產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半脫產工作人員)是指經縣及縣以上組織、人事、勞動部門批準招用的在干部或工人崗位上從事專職工作的非國家正式職工(含計劃內臨時工,不包括計劃外臨時工,以及單位私招亂雇的人員)。半脫產工作人員在不間斷的情況下正式參加工作是指:(1)在最后一次半脫產崗位上被直接招收、錄用為國家正式干部或工人的;(2)在最后一次半脫產崗位上參軍后提干,以后又轉業到地方機關事業單位工作;(3)在最后一次半脫產崗位上參軍,復員后被分配了正式工作成為國家正式職工的。其參加工作時間也改從計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時間算起。
(六)“四清”和“斗、批、改”工作隊隊員的工齡計算
參加“四清”或“斗、批、改”工作隊的隊員,從“四清”或“斗、批、改”工作崗位上直接被吸收、錄用為國家正式職工;或被推薦、直接考入大中專院校和技工學校學習畢業后由國家分配了正式工作;或直接應征入伍,轉業、復員后直接由政府安排為正式職工的,其從事“四清”或“斗、批、改”工作的時間可與以后的工作時間合并計算為工作年限。但進入上述學校學習期間的時間予以扣除;其參加工作時間改從計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時間算起。(閆伶講話)
(七)國家職工學習期間的工齡計算
1、國家正式職工,1970年以前進入高等和中等專業學校學習畢業分配工作的,其工齡計算仍按1962年10月13日[62]中勞薪字第292號文件執行,即:“由于工作需要經行政上調派到各類學校學習,在學習期間照發工資的,其學習期間及學習前后的工齡,可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薄坝杀救松暾埥涱I導批準離職考入各類學校學習,學習期間由學校發給助學金的,學習期間不能計算工齡,其學習前后的工齡,可以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
2、一九七O年至一九七八年進入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學習的國家職工工齡計算,應按國務院國發[1973]39號、81號文件及一九七七年十一月十一日教育部、財政部、國家勞動總局[77]教計字420號、[77]財事字365號、[77]勞薪字369號文件執行,即:“國家職工,進入高等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學習,……其學習時間,都應計算為連續工齡。”
3、一九七九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學習的國家職工,其工齡計算,按一九七九年八月四日教育部、財政部、國家勞動總局[79]教計字315號、[79]財事字194號、[79]勞總薪字69號文件執行,即:“考入普通高等學校的國家職工在校學習期間一律不計算工齡。入學前和畢業后參加工作的連續工齡可以合并計算。”
對何為“國家職工”,省教育局、勞動局1980年8月12日發出的冀教政字[80]158號、[80]冀勞險字第25號文曾作過一個規定,即:系指全民所有制單位的干部和固定工(包括學徒工,國營農、林、牧、漁場和建設兵團的正式職工)。這就把臨時工排除在外了。
但對下鄉知青1970年至1978年進入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學習的,根據有關文件規定,學習期間,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
1981年原國家勞動總局[81]勞險字4號文件規定,1979年以后進入中專和技工學校學習的職工在學習期間也不計算工齡。
4、關于研究生在校學習期間的工齡計算問題。國家教委、勞動部、人事部《關于博士生和在職人員考取碩士生學習期間工齡計算問題的通知》教高[1990]001號規定:1、國內博士生學習期間計算工齡。出國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工齡問題,仍按《國務院批轉國家教育委員會〈關于出國留學人員工作的若干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發[1986]107號有關規定辦理,即:公派出國攻讀博士學位的研究生獲得博士學位后,在批準的攻讀博士學位的期限內,國內計算工齡。在職人員自費出國留學回國工作后,出國前工齡可以保留,并與回國后的工作時間合并計算工齡。獲得博士學位回國工作的,其在國外攻讀博士學位的年限,國內計算工齡,工齡計算辦法與公派留學人員相同。(二)在職人員考取國內碩士生,學習期間計算工齡。在職人員出國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獲得碩士學位回國工作后,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也計算工齡。執行這個規定需注意的是,根據現行規定,非在職人員考取研究生(如應屆大學畢業生等),學習期間仍不能計算連續工齡。該規定從1990年1月起開始執行。過去與工齡有關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不予追補。
5、國務院國發[1984]185號文件《關于自費出國留學的暫行規定》中規定,在職職工自費到國外留學的,一般可停薪留職,本人要求退職的,可予同意。凡停薪 留職的,從出境的下一個月開始停發工資。出國進修人員五年以內回國參加工作的,可連續計算工齡,五年以后回國參加工作的,按出國工作時間與回國后參加工作的時間合并計算工齡。
這一文件還規定,自費公派出國進修人員,具有兩年以上工齡的,在批準出國年限內,由原單位照發工資,工齡 按自費留學的辦法計算。
6、半脫產工作人員、民辦老師和鄉村醫生(含赤腳醫生,下同)在一九七O年至一九七八年期間,被推薦或考入大、中專院校和技工學校學習,上學期間是否計算為工作年限問題?因為半脫產工作人員、民辦老師和鄉村醫生上學前不是國家正式職工,因此,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上學期間不能計算為工作年限。
?。ò耍┕ぷ魅藛T受處分后的工作年限計算
1、關于被錯誤處理人員工齡計算問題。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1965年2月《關于處理安置工作和精簡遺留問題若干政策界限》等一系列文件規定,原開除、除名、勞動教養或勞動改造,經過甄別原處理確屬不當已平反的,重新安置工作后,其錯被處分期間,應該計算為工作年限。原國家勞動總局保險福利局[80]勞險便78號文件規定,對錯開除公職人員作了類似規定。
2、關于工作人員受過開除處分或者刑事處分的工作年限計算問題。根據原內務部[59]內人事福字第740號函第一條規定,工作人員受過開除處分或者刑事處分的應當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工作年限。如果情節較輕,經過任免機關批準的,受處分以前的工作時間,和重新參加工作后的工作時間,可以合并計算為工作年限。但受開除處分或者刑事處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壞分子,他們的工作年限,應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
3、工作人員受過緩刑處分后的工作年限計算問題。根據一九七八年六月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國家勞動總局《關于判處有期徒刑仍留原單位工作的被告人在緩刑期間是否計算工齡問題的批復》([78]法辦研字第11號、[78]勞薪字20號)規定,人民群眾中犯普通刑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沒有剝奪政治權利,仍在原工作單位留用敘職的,在緩刑期間,可以計算工齡。
4、工作人員受過勞動教養處分(沒有開除公職)或者監督勞動處分的人員工齡計算問題。根據[59]內人事福字第740號函第二條規定,勞動教養和監督勞動期間一般不計算工作年限。他們受處分以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工作年限。受過勞動教養處分并開除公職又重新參加工作的,他們的工作年限計算,可按可按本復文(一條)的精神辦理。
5、工作人員受過開除留用察看處分的工作年限計算問題。根據原內務部[62]內人工字第82號函規定的精神,工作人員受開除留用察看處分以后,正式分配了工作,評定了工資級別的,留用察看期間,可以計算工作年限。
受處分人員的工齡計算,省正在研究起草新文件,待新文件下發后,按新規定執行。
(九)轉業、復員、退伍軍人的工齡計算
原勞動部工資局[63]中勞薪便字第260號文件規定:轉業、復員、退伍軍人,由國家分配到企業、事業或國家機關工作的,其軍齡應與參加企業、事業或國家機關工作后的工作時間合并計算連續工齡。參加企業、事業或國家機關工作之后,因工作調動或自動離職時,其工齡計算方法與一般職工相同,其中不服從國家分配的自謀生活出路者,其連續工齡自重新參加工作之日算起。
原勞動部工資局[63]中勞薪便第260號還規定:復員退伍軍人,回到農村參加農業生產以后,又到企業、事業或國家機關工作時,其軍齡應與參加企業、事業或國家機關工作之后的工作時間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在農村參加農業生產的一段時間不得計算工齡。
國務院[67]國勞字382號通知中規定:“軍齡加參軍前的工齡”,是指參軍前的連續工齡。原從工作崗位上精簡下放回家,又從家中應征入伍的退伍軍人,其精簡前的連續工齡可合并計算。對原從集體所有制單位工作崗位上參軍的退伍軍人,其參軍前的連續工齡也可以合并計算。
解放軍總政部干部部[63]總政干字第226號文件規定:因不法行為被開除軍籍的軍人,過去的軍齡不應計算為軍齡。
國務院國發[1987]106號文件規定:義務兵從兵役機關批準入伍之日起至部隊批準退出現役止,為服現役的軍齡,滿10個月,按周年計算。退伍后新分配參加工作的,其軍齡和待分配的時間應計算為連續工齡。入伍前原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其入伍前的工齡和軍齡連同待分配的時間一并計算為連續工齡,享受與所在單位職工同等待遇。
原國家勞動總局[77]勞薪字33號文件規定:退伍的義務兵的軍齡計算,其入伍時間,要從縣(市)革命委員會征兵辦公室(或人民武裝部)批準入伍之日起計算;退伍時間,要以批準退出現役之日為準計算軍齡。我們認為部隊干部復員、轉業批準退出現役后,有的要有一段時間做好思想動員工作,因而,以辦理離隊手續時間較為合適;而戰士退伍是要在教育成熟后,才批準退出現役,填發證件時間沒有什么間隔。因此我們認為仍維持原定以批準退出現役之日為準計算軍齡為好。軍隊干部確定復員,一般先由上級組織批準,然后再正式辦理離隊手續,赴地方安置。在批準至辦理離隊手續之前,他們仍屬部隊干部,享受部隊待遇,有的仍繼續在工作。因此,復員干部軍齡的截止時間,應以正式辦理離隊手續時為準。
民政部民[1988]安字19號文件規定:退伍軍人“待分配的時間”,是指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伍軍人回到原征集地后等待分配的時間。待分配的時間從報到之日起原則上不超過一年。因組織造成的原因和其他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不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農村籍退伍軍人,退伍回原籍參加農業生產后又由勞動部門安排就業或者是自行找到工作列入正式編制的,其軍齡亦應與參加工作后的工齡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在企業單位的,即為本企業工齡)。退伍后至參加工作前從事農業生產期間不計算工齡。
93年3月從事業單位自愿離職的連續工齡的認定及是否影視同繳費年限
只要當事人在事業單位工作期間的檔案資料,可以被認定為連續工齡的,就能視同繳費年限。
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依據是原《國家人事部關于印發<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暫行規定>的通知》(人調發〔1990〕19號)和原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勞辦發〔1997〕116號)文件。
視同繳費年限,是指職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實際繳費年限之前的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作時間。
機關事業單位正式職工調入企業后,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復員退伍軍人、城鎮下鄉知識青年被招為合同制工人,且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的,其軍齡及下鄉期間按國家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年限,可視同繳費年限。
按照法定程序辭職的,之后有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之前在事業單位工作年限,應當計算連續工齡,并視同繳費年限,與之后參加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自動離職的,僅可以從當地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行個人繳費之日起計算繳費年限。
勞動部辦公廳
《對“關于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后工齡計算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勞辦發[1995]104號
廣州市勞動局:
你局“《關于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后的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有關問題的請示”(穗勞函字[1995]第023號)收悉。經研究,現就你局所詢問題,答復如下:
1、關于“辭退”職工是否可按《關于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后的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4]376號)(以下簡稱《復函》)規定辦理的問題。
辭退職工工齡計算問題,原勞動人事部在“關于印發《若干問題解答》的通知”(勞人勞[1987]31號)中明確,即“職工被辭退前的工齡及重新就業后的工齡合并計算”。
2、關于“自動離職”的職工是否亦可按《復函》意見處理的問題。
勞動部辦公廳在《關于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復函》(勞辦發[1994]48號)中明確,“因自動離職處理發生的爭議應按除名爭議處理”,因此,自動離職的職工工齡計算可按《復函》意見處理。
3、關于除名職工連續工齡計算時效的溯及力問題。
我們意見,應從各地實行職工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作為除名職工計算連續工齡的起始時間。
93年職工經企事業單位批準辦理辭職手續(須在檔案中有原始手續)的,其辭職前的連續工作時間可以視同繳費年限。
根據《國家人事部關于印發<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暫行規定>的通知》(人調發〔1990〕19號)和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貫徹執行(國有企業富余職工安置規定)中有關職工辭職后工齡計算問題的批復(勞辦發[1994]340號),辭職前和再次就業后的工齡,可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
92年以前工齡社保規定
92年以前工齡社保規定如果工齡是連續的,那么按照國務院頒布《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后職工個人才開始繳費,92年以前都是視同繳費的,不存在補繳等問題。自1993年起實施養老保險繳費,對于1992年12月31日前的工齡進行工齡審定,審定為連續工齡的可以作為養老保險的視同繳費年限。
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
三、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由企業和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在理順分配關系,加快個人收入工資化、工資貨幣化進程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個人繳費比例。提高個人繳費比例的幅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職工工資增長等情況確定。為適應各地區的不同情況,對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提出兩個實施辦法,由地、市(不含縣級市)提出選擇意見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直轄市由市人民政府選擇,均報勞動部備案。各地區還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對兩個實施辦法進行修改完善。
1、在計算年假時如果員工,在92年到2012年這一時間段內有中斷過社保繳納。 2、如果不加上92年以前的工齡則不滿二十年這樣的情況下,年假的計算工齡是按92年以后的工齡計算還是合并92年前的工齡一起計算。 3、這個就要看單位的具體規定按照國家的政策是累計計算工齡計算年假的,應該是加92年以前的總和大于20年就按照20年算工齡年假的。
92年前工齡社保是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規定,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前,職工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可以與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發放基本養老保險金。
機關事業單位正式職工調入企業后,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復員退伍軍人、城鎮下鄉知識青年被招為合同制工人,且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的,其軍齡及下鄉期間按國家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年限,可視同繳費年限。
擴展資料:
其實根據關于企業實施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企業招用一年以內的臨時工,季節工也應當簽訂勞動合同,簽訂合同的話也需要交納保險。
因此,之前四年是以臨時工身份參加工作的,用人單位也應當給我們交納保險的。如果沒有交,那就不算繳費年限。
至于所說的視同繳費年限,實際上是指國有企業固定工身份的工人,在實施養老保險制度之前,已經參加工作的年限,被國家認可的連續工齡方可以作為視同繳費年限。臨時工肯定不可以。
實際上當時臨時工也是應該有職工檔案的,這種情況下,勞動者應當攜帶職工檔案,用人單位的會計憑證等資料,證明職工曾經在在那個時間段在企業工作過四年。然后通過養老保險費補交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這才是正確的解決方案。
參考資料:搜狗百科——工齡
92年前工齡社保是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規定,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前,職工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可以與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發放基本養老保險金。
1997年底前國有企業和縣屬集體企業的固定職工在實行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制度之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的時間,都可以作為“視同繳費年限”。機關事業單位正式職工調入企業后,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復員退伍軍人、城鎮下鄉知識青年被招為合同制工人,且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的,其軍齡及下鄉期間按國家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年限,可視同繳費年限。
1、在計算年假時如果員工,在92年到2012年這一時間段內有中斷過社保繳納。
2、如果不加上92年以前的工齡則不滿二十年這樣的情況下,年假的計算工齡是按92年以后的工齡計算還是合并92年前的工齡一起計算。
3、這個就要看單位的具體規定按照國家的政策是累計計算工齡計算年假的,應該是加92年以前的總和大于20年就按照20年算工齡年假的。
92年時被單位除名,社保和工齡是不是都沒有了?
1992年從廠里出來,被單位除名了。那時候還沒有社保關系,但有15年工齡?,F在政策說這15年工齡不能算社保的繳費年限,那15年的工齡就完全沒有了嗎?也無法辦理社保了,是嗎? 有什么政策是幫助這類人的。年紀大到退休后沒有工作的話,只能領最低保障金嗎? 15年豈不是白辛苦了?1、關于“辭退”職工是否可按《關于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后的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4〕376號)(以下簡稱《復函》)規定辦理的問題。
辭退職工工齡計算問題,原勞動人事部在“關于印發《〈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若干問題解答》的通知”(勞人資〔1987〕31號)中明確,即“職工被辭退前的工齡及重新就業后的工齡合并計算”。
2、關于“自動離職”的職工是否亦可按《復函》意見處理的問題。勞動部辦公廳在《關于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復函》(勞辦發〔1994〕48號)中明確,“因自動離職處理發生的爭議應按除名爭議處理”,因此,自動離職的職工工齡計算可按《復函》意見處理。
3、關于除名職工連續工齡計算時效的溯及力問題。我們意見,應從各地實行職工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作為除名職工計算連續工齡的起始時間。
擴展資料:
職工發生以下情況,其前后工齡連續計算:
1.凡經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方面調動工作、安排下崗者,調動、下崗(與企業保持勞動關系)前后的工齡應連續計算;
2.經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方面調派國內外學習者,其學習期間以及調派前后的工齡應連續計算;
3.因企業停工歇業或者破產,職工經企業管理機關調派到其他企業工作者,調派前后的工齡應連續計算;
4.企業經轉讓、改組或者合并,原有職工仍留企業工作者,其轉讓、改組或者合并前后的工齡應連續計算;
5.職工在疾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連續計算為本企業工齡;超過6個月病愈后,仍回原企業工作者,除超過6個月的期間不算工齡以外,其前后工齡應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
6.因工負傷或者職業病停止工作醫療期間,應全部計算為連續工齡;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工齡
被除名,之前的工齡肯定作廢,不能視同社保的交費年限了。之后可以辦理補交,然后再享受養老金。社保是可以進行補繳的,把之前的年限補繳,那么就可以到時候領取到社會保險待遇。
除名之前的工齡一律不予計算。
根據原內務部《關于工作人員曾受過開除、勞動教養、刑事處分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59)內人事福字第740號)第二條規定:
出勞動教養期間不予計算工齡之外,勞動教養之前和之后的工齡本可以連續計算。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于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后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4〕376號)和《對“關于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后工齡計算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5]104號)第3條規定:
除名職工工齡本可以重新就業后的工作時間,可以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但溯及力僅及各地實行職工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而各地職工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最早于1992年,但勞動者已于1985年被除名,不在其中。
擴展資料
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新成立的企業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等有關證件,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社會保險登記內容包括:單位名稱、住所、經營地點、單位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開戶銀行賬號以及國務院勞動保障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辦理好繳費登記手續后,繳費單位應當在每月1日至15日內,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日期繳納社會保險費。本單位職工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單位從職工本人工資中扣除后代為繳納。
參考資料來源:臨沂公眾服務網-內務部關于工作人員 曾受過開除、勞動教養
那時候還沒有社保政策,你被除名,之前的工齡肯定作廢,不能視同社保的交費年限了.
可以辦理補交,然后再享受養老金,除名的話原工齡可以視同繳費年限,開除的話不可以。
你那15年的工齡是不能視同交費年限了,現在也需要補交15年的費用,才能有養老金的,否則就是低保了。
擴展資料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的《關于除名重新參加工作后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規定,工齡計算按下列情況分析:
1、受開除公職處分的:仍按現行規定辦理,開除前的工齡不作為連續工齡計算;
2、受除名處理的職工:除名前的連續工齡與重新就業后的工齡,可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
3、受辭退處理的職工:被辭退前的連續工齡與重新就業后的工齡,可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
4、自動離職的職工:其離職前的工齡與重新就業參加工作后的工齡,可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
即:職工受開除處分的,開除前后的工齡不能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被除名的,除名前后的工齡可以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被辭退的,辭退前后的工齡可以合并計算;被按自動離職處理的,其被處理前后的工齡也可以合并計算。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如果原來的單位是國營的嗎?除名后工齡一定還在,你可能是77年參加工作的,到92年已經很多單位參保了,我單位在89年參保,你離開原單位后是否重新找工作、重新參保,然而把原來的檔案轉到當地勞動部門寄存,這樣到退休時15年累計到工齡里計算。你早年離開原單位后為什么不想辦法參保,有很多途徑能參保,沒把握好機會吧,我的同事也和你的情況一樣,后來他通過朋友們幫忙重新參保,現在也快退休了,多慶幸?。∥覀兌际峭g人,能感受到你的困難。參保年齡女:40歲、男45歲,你過了嗎?如果沒過趕快想辦法參保。祝你好運!
工齡和繳費年限不是一回事,工齡是你的有效工作年限,繳費年限是你工作中向參保的社保部門繳納的一定費用的年限,在我們那年代沒有社保,但我們有工齡、有貢獻,所以我們才只要交15年的費用,現在的人要交25年。
那時候如果勞動者那里還沒有社保政策,你被除名,之前的工齡肯定作廢,不能視同社保的交費年限了,現在是否可以辦理補交,然后再享受養老金,這個要咨詢當地社保明確了,看看有沒有政策,勞動者那15年的工齡是不能視同交費年限了,現在也需要補交15年的費用,才能有養老金的,否則就是低保了。
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性要求購買的一種保險,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目的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享受保險待遇。我國《勞動法》《社會保險法》都明文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明顯具有國家強制性的特點,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絕承擔該項法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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