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中我勝訴,現單位不服裁決起訴到法院,仲裁裁決書對于我還能否作為證據嗎?如果能,能證明什么?
單位欠我5個月的保險,我在月初以個人原因提出辭職,公司讓我回家等待消息,但一直沒有給我任何答復,于是我在當月中旬提出仲裁要求公司退還我的個人檔案,補繳保險,開據離職證明,仲裁判決我勝訴。rn單位不服裁決,將我起訴到法院,請問我除了將仲裁時的證據準備出來以外,仲裁裁決書是否可以當做證據,如果能,它能證明什么?rn公司欠我保險,我以個人原因提出辭職,會有什么影響?rn仲裁時公司代理人寫的是人事專員,現在訴訟時寫的是出納,我對他的身份質疑會有什么影響?仲裁裁決書對于你是可作為證據的,可以證明當事人申請過勞動仲裁,并且能夠證明仲裁結果承認事實的認定。
仲裁裁決是指仲裁庭對當事人之間所爭議的事項作出的裁決。根據法律規定,仲裁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仲裁裁決的效力體現在:
當事人不得就已經裁決的事項再次進行仲裁的申請,也不得就此提起訴訟行為;
仲裁機構不得對已經生效的仲裁裁決進行隨意變更;
其他任何機關或個人都不可以進行仲裁裁決的變更;仲裁裁決具有執行力。
單反相機入門教程系列七:快門優先和光圈優先
想要得到正確的曝光量,就需要正確的快門與光圈的組合。快門快時,光圈就要大些;快門慢時,光圈就要小些。
快門優先是指由機器自動測光系統計算出暴光量的值,然后根據你選定的快門速度自動決定用多大的光圈。
光圈優先是指由機器自動測光系統計算出暴光量的值,然后根據你選定的光圈大小自動決定用多少的快門。拍攝的時候,用戶應該結合實際環境把使曝光與快門兩者調節平衡,相得益彰。
我收到了單位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的起訴書但沒收到證據,我想反訴但部分證據原件已丟失只剩復印件,怎么辦
單位只有起訴書但沒附帶證據,我要反訴但部分證據原件已丟失只剩復印件。我有幾個個問題要請教,一、我和單位的證據是否一定要在開庭前相互提供?我問了主審官助理,她說如果在收到“應訴通知書”十五天內不向對方提供證據,對方可以對過后提出的證據拒絕質證,法律有這樣的規定嗎?二、由于我的部分證據原件已丟失只剩復印件,我是否可以請求法院到勞動仲裁庭調閱卷宗以確定證據復印件的有效性?三、當初勞動仲裁時,我事先對關鍵證據做了電子檔掃描,現在掃描件能否作為證據?四、由于我是勞動者一方,無能力提供更多的實物作為證據,但單位給我發的電子郵件我還保留著,郵件中的內容具有很強的說服力,電子郵件能作為證據提供嗎?拜托法律高手不吝賜教!對于第一個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34條的規定“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所以依照此司法解釋的規定,法院的工作人員告知你的是正確的,但我不知道你是在什么地方,有的地方的高級人民法院會有自己的規定,比如遼寧高級人民法院的《全省法院民事審判給你工作會議紀要》中規定:“當事人超出舉證期限提交的證據,若經合議庭評議,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的,可以組織當事人對該項證據進行質證?!币虼?,還是要看你那當地法院有沒有相關的規定。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36條規定:“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币簿褪钦f你有兩次申請延長舉證期限的機會。
對于第二個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17條的規定:1、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存并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2、以及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3、以及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10條的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币约啊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9條的規定:“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并經人民法院準許出示復制件或者復制品的;(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證據證明復制件、復制品與原件或原物一致的”因此你是可以申請法院去勞動仲裁庭調閱卷宗以確定證據復印件的有效性的。
對于第三個問題,掃描件可以作為證據,但證明力不一定有原件的大。
對于第四個問題,郵件可以作為證據。
仲裁裁決書可作為證據,可以證明當事人申請過勞動仲裁,還可以證明仲裁結果已經仲裁時對事實的認定。
仲裁裁決是指仲裁庭對當事人之間所爭議的事項作出的裁決。根據法律規定,仲裁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仲裁裁決的效力是指仲裁裁決生效后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根據仲裁法第57條的規定: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仲裁裁決的效力體現在:
1.當事人不得就已經裁決的事項再行申請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訴訟。
2.仲裁機構不得隨意變更已經生效的仲裁裁決。
3.其他任何機關或個人均不得變更仲裁裁決。
4.仲裁裁決具有執行力。
問題一:雖然說不一定要提供,但是個人建議還是提供,法官說的是對的,你可以拒絕質證,法律也有這方面的規定。但是在實際的審判過程中,由于當事人會通過各種途徑尋求法官的傾向,特別是單位是一方當事人的時候,容易出現法官偏向對方的情況,因此還是提前做好證據的交換工作,至于對方不提供,可以在庭審時要求提供,給對方添點麻煩。
問題二:可以的,不過必須在庭審前7向法庭提交書面申請。
問題三:也可以的,但是證據的優先性會受到影響,如果對方提交了法官認為更有效的證據,那就不行了。
問題四:電子郵件可以作為證據,讓法官確認就可以了。
請不要誤導他,我告訴你,郵件成為證據最關鍵的是你的郵件是否經過了公正?如果沒有公正的,需要到公證處公證后才可以作為證據
可以作為證據
勞動仲裁中我勝訴,現單位不服裁決起訴到法院,仲裁裁決書對于我還能否作為證據嗎?如果能,可以證明什么
裁決有三條,1.2017年,1月到2017.9.12號沒有簽合同,2.2016年至2017年沒有休息你休假,3.辭退我對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服起訴到法院,原裁決書是無效的,不能作為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證據使用。
在勞動仲裁委員會審理案件時提交的證據,應當向法院提交,法院會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認定案件事實,作出判決和裁定。
第三十四回 蔡夫人隔屏聽密語 劉皇叔躍馬過檀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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