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是否存在默認延續?
2018年8月30期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擔任鞍山**4s項目施工員,合同期限以甲方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工程合同期限為準,2018年12月底項目竣工驗收后(有驗收報告掃描件),之后仍在公司任職,期間公司并未補簽任何書面合同(2019年3月公司開始為我繳納社保),現得知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合同的,應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n于是就申請了仲裁調解申請補償金,然而公司人事在2019年3月以我的名義自行簽訂了一份合同并在勞動局備案,公司人事將文件交于調解員,調解員認為公司證據充足,不支持我的申請,我講勞動局備案的合同不是我簽的,調解員講如果對合同有異議可以申請實體仲裁做司法鑒定。n之后公司人事找我告訴我,希望我自己離職,公司這邊可以補償一到二個月的工資,我講如果公司讓我離職請給我書面文件,公司又不給。公司人事和公司老板兩次找我談,讓我放棄仲裁,老板的朋友是律師,他講我的和公司勞動合同默認生效,并且是人事自行以我的名義簽的合同,這和公司沒有關系。講我申請仲裁也不會得到支持。n在后續的了解中,發現勞動合同法82條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在合同簽訂上有不同的見解,搞得我也很迷糊,我現在也不知道我這種情況有沒有仲裁優勢,或者我該怎么去申請仲裁,請律師朋友幫忙指點,謝謝從你的敘述中得知,公司對你還是很不錯的,在你們的合同期滿后,須沒有續簽合同,但卻按規定給你交了社保。沒簽合同是公司的失誤,繼續留用你,是公司信任你,是對你工作能力的認可,你何必要為了一點小錢和公司撕破臉呢?還是大事化小吧!你還可以到別的公司去應聘。事情鬧大了,你今后找工作都難,一旦出了名,哪家公司還敢用你?
既然你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他們代簽也屬于弄虛作假的,也是違法的,在勞動立法中是站不住腳的。可以申請仲裁的,你不需要有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證據確鑿的時間或他們推諉簽訂勞動合同,現在你打官司時在做的假合同,掌握住了,贏的機會就大了。
是的,為自動續簽。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勞動期限、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條款
第一次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后如果繼續存在用工的,雙方應在前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后的30日內,續簽或重新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同樣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差額,如超過一年,則視為雙方間建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方應及時補簽書面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法規定多長時間必須簽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幾年一簽,法律并無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即可。用人單位可以選擇與勞動者一年簽訂一次勞動合同。但是,簽訂第3次勞動合同的時候,勞動者有權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第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我國《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 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應當自入職之日起1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未簽訂的,第2個月至第12個月且勞動者有工作的期間,應當按月支付二倍工資。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 勞動合同 訂立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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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沒有自動解除勞動合同的說法。解除勞動合同必須至少由一方當事人主動作為,可分成三種類型:
1、由勞動者解除
2、由用人單位解除
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共同協商解除
如果沒有當事人的主動作為,無論離崗多長時間,在法律上,勞動合同都不會自動解除(由于客觀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執行的,叫勞動合同終止)。
用人單位正確的做法是,在單位規章制度中規定曠工多少天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當曠工情形出現時,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
《勞動法》對企業工資和考勤數據的保存年限有要求嗎?
最好能告知是哪份紅頭文件!《勞動法》對企業考勤表保存年限沒有具體規定,但可以參照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對工資表保存期限的要求,只是保存兩年備查。
根據我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托他人代領。用人單位可委托銀行代發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勞動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擴展資料:
用人單位保存勞動者的考勤記錄和工資記錄的時限一般至少是2年以上,因為沒有明文規定,但是訴訟時效是2年。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
同時應當建立勞動考勤制度,書面記錄勞動者的出勤情況,并由勞動者簽字確認。用人單位保存勞動考勤記錄不得少于二年。
《勞動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勞動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勞動法》對企業考勤表保存年限沒有具體規定,但可以參照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對工資表保存期限的要求,只是保存兩年備查。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勞動法》沒有對企業工資和考勤數據的保存年限有要求。
但是用人單位保存勞動者的考勤記錄和工資記錄的時限 至少是2年以上。因為沒有明文規定,但是訴訟時效是2年。不保存2年怎么可以呢。
希望回答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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