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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首頁 > 勞動人事2020-11-26 07:14:31

仲裁協議的有效要見及法律效力

  仲裁的有效要件,是指一項有效的仲裁協議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一般而言,有效的仲裁協議的基本條件主要涉及以下三個問題:(1)仲裁協議的形式:一項有效的仲裁協議必須有合法的形式,絕大多數國家的法律都要求仲裁協議必須用書面形式作成。(2)仲裁協議當事人的行為能力:依照《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規定,如果訂立仲裁協議的當事人依對其適用之法律有某種無行為能力情形者,締約國可以拒絕執行該仲裁協議。(3)爭議事項的可仲裁性:爭議事項的可仲裁性是指當事人訂立的仲裁協議中約定的提交仲裁事項,必須是有關國家即(仲裁準據法)允許采用仲裁方式處理的事項。
  一項有效的仲裁協議在國際商事仲裁中具有以下法律效力:(1)對雙方當事人具有嚴格的約束力,不得再向法院提起訴訟。(2)具有排除有關國家法院的管轄權的效力。(3)是有關仲裁機構行使仲裁管轄權的依據。(4)是強制執行仲裁裁決的依據。
生效要件:仲裁庭做出仲裁,雙方簽字。
法律效力:一是對當事人的效力,約束當事人對爭議解決方式的選擇權。二是對法院的效力,排斥法院的司法管轄權,這一點可以看下仲裁法26條。三是對仲裁機構的效力,授權并限定仲裁的范圍
仲裁協議的有效要件:首先形式上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其次協議當事人應當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最后爭議事項必須具備可仲裁性,也就是符合國家規定的仲裁事項。
有效的仲裁協議具備以下法律效力:(1)拘束力,當事人不得就有關特定爭議向法院起訴,即承擔了不向法院起訴的義務。如果一方當事人違背該義務而向法院起訴,另一方當事人有權依據仲裁協議要求法院中止訴訟程序,把爭議提交仲裁。(2)有效的仲裁協議是仲裁員和仲裁機構受理爭議案件的依據,同時仲裁員或仲裁機構的管轄權受到仲裁協議的嚴格限制,它只能受理仲裁協議約定進行仲裁的爭議,并就此爭議進行審理,作出裁決。(3)具有排除法院管轄權的效力。(4)是強制執行仲裁裁決的依據。
1、首先必須采取書面形式;2、其次協議當事人應當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3、最后爭議事項必須具備可仲裁性;4、約定了具體的仲裁委員會。
法律效力:(1)拘束力,當事人不得就有關特定爭議向法院起訴,即承擔了不向法院起訴的義務。如果一方當事人違背該義務而向法院起訴,另一方當事人有權依據仲裁協議要求法院中止訴訟程序,把爭議提交仲裁。(2)有效的仲裁協議是仲裁員和仲裁機構受理爭議案件的依據,同時仲裁員或仲裁機構的管轄權受到仲裁協議的嚴格限制,它只能受理仲裁協議約定進行仲裁的爭議,并就此爭議進行審理,作出裁決。(3)具有排除法院管轄權的效力。(4)是強制執行仲裁裁決的依據。

仲裁協議的效力

有效的仲裁協議,總體上具有三方面的法律效力,即:對當事人的約束力、對仲裁機構的效力和對法院的制約力:
1.對當事人的法律效力。這是仲裁協議效力的首要表現。
其一,仲裁協議約定的特定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就該爭議的起訴權受到限制,只能將爭議提交仲裁解決,不得單方撤銷協議而向法院起訴。
其二,當事人必須依仲裁協議所確定的仲裁范圍、仲裁地點、仲裁機構等內容進行仲裁,不得隨意更改。
其三,仲裁協議對當事人還產生基于前兩項效力之上的附隨義務,即: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隨意解除、變更已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協議;當事人應履行仲裁委員會依法作出的裁決,等等。
2.對仲裁機構的法律效力。有效的仲裁協議是仲裁機構行使管轄權,受理案件的惟一依據。沒有仲裁協議的案件,即使一方當事人提出仲裁申請,仲裁機構也無權受理。仲裁協議對仲裁管轄權還有限制的效力,并對仲裁裁決的效力具有保證效力。當然,仲裁機構對仲裁協議的存在、效力及范圍也有裁決權。
3.對法院的法律效力。
首先,有效的仲裁協議排除了法院的管轄權。
其次,對仲裁機構基于有效仲裁協議作出的裁決,法院負有執行職責。這體現了法院對仲裁的支持。
第三,有效的仲裁協議是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時必須提供的文件。根據《聯合國關于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紐約公約》)的規定,為了使裁決能在另一國得到承認和執行,勝訴的一方應在申請時提交:仲裁裁決的正本或正式副本;仲裁協議的正本或正式副本。

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即仲裁協議所具有的法律約束力。一項有效的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包括對雙方當事人的約束力、對法院的約束力和對仲裁機構的約束力。
1.對雙方當事人的法律效力——仲裁協議對當事人的法律效力表現為:約束雙方當事人對糾紛解決方式的選擇權
仲裁協議一經有效成立,即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都受到他們所簽訂的仲裁協議的約束。發生糾紛后,當事人只能通過向仲裁協議中所確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方式解決該糾紛,而喪失了就該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如果一方當事人違背仲裁協議,就仲裁協議規定范圍內的爭議事項向法院起訴,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在首次開庭前依據仲裁協議要求法院停止訴訟程序,法院也應當駁回當事人的起訴。
2.對法院的法律效力——仲裁協議對法院的法律效力表現為:仲裁協議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轄權
有效的仲裁協議可以排除法院對訂立于仲裁協議中的爭議事項的司法管轄權,這是仲裁協議法律效力的重要體現,也是各國仲裁普遍適用的準則。我國《仲裁法》明確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當然如果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當事人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推定當事人默示司法管轄。
3.對仲裁機構的法律效力——仲裁協議對仲裁機構的法律效力表現為:授予仲裁機構仲裁管轄權并限定仲裁的范圍
仲裁協議是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案件的基礎,是仲裁庭審理和裁決仲裁案件的依據。沒有仲裁協議就沒有仲裁機構對仲裁案件的仲裁管轄權。我國《仲裁法》第4條規定,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同時,仲裁機構的管轄權又受到仲裁協議的嚴格限制,即仲裁庭只能對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約定的爭議事項進行仲裁,而對仲裁協議約定范圍以外的其他爭議無權仲裁。

被撤銷后,就無效了,應去法院繼續起訴!

仲裁協議在哪幾個方面體現其所具有的法律效力:【 】

A.對當事人的法律效力rn rnrnB.對仲裁庭或仲裁機構的法律效力rn rnrnC.對法院的法律效力rn rnrnD.仲裁裁決本身的執行力rn rnrn多選題, 選abc錯,可能是其他組合
A.對當事人的法律效力
D.仲裁裁決本身的執行力

仲裁協議的有效要見及法律效力

仲裁的有效要件,是指一項有效的仲裁協議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一般而言,有效的仲裁協議的基本條件主要涉及以下三個問題:
(1)仲裁協議的形式:一項有效的仲裁協議必須有合法的形式,絕大多數國家的法律都要求仲裁協議必須用書面形式作成。
(2)仲裁協議當事人的行為能力:依照《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規定,如果訂立仲裁協議的當事人依對其適用之法律有某種無行為能力情形者,締約國可以拒絕執行該仲裁協議。
(3)爭議事項的可仲裁性:爭議事項的可仲裁性是指當事人訂立的仲裁協議中約定的提交仲裁事項,必須是有關國家即(仲裁準據法)允許采用仲裁方式處理的事項。
一項有效的仲裁協議在國際商事仲裁中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1)對雙方當事人具有嚴格的約束力,不得再向法院提起訴訟。
(2)具有排除有關國家法院的管轄權的效力。
(3)是有關仲裁機構行使仲裁管轄權的依據。
(4)是強制執行仲裁裁決的依據。
仲裁協議要件可以劃分為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仲裁協議的實質要件,即指構成一個仲裁協議的實質內容部分,舍此則仲裁協議不能產生實際效應。我國仲裁法規定仲裁協議必備的三個要件: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即仲裁合意,是當事人雙方將存在于內心的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現于外部的行為。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必須明確,將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意思必須是肯定的,不能含糊。二、仲裁事項。仲裁范圍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約定的仲裁事項不能超出此范圍。三、仲裁機構。一般在約定仲裁機構方面出現較多的問題是選定的仲裁委員會名稱不正確、不存在,不能確定選定的仲裁機構,而按照我國仲裁法選定的仲裁委員會是必備要件,往往使仲裁協議難以起到作用。當然合同仲裁條款的約定只要在文字和邏輯上不發生歧義,并能從文字和邏輯上確定仲裁機構的,該仲裁條款應有效。
仲裁協議的形式要件,即仲裁協議的表現形式。我國規定仲裁協議必須具有書面形式即必須要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條款或糾紛發生后雙方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我國法律不承認口頭或默示形式的仲裁協議。

有效的仲裁協議,總體上具有三方面的法律效力,即:對當事人的約束力、對仲裁機構的效力和對法院的制約力。
1.對當事人的法律效力。這是仲裁協議效力的首要表現。其一,仲裁協議約定的特定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就該爭議的起訴權受到限制,只能將爭議提交仲裁解決,不得單方撤銷協議而向法院起訴。其二,當事人必須依仲裁協議所確定的仲裁范圍、仲裁地點、仲裁機構等內容進行仲裁,不得隨意更改。其三,仲裁協議對當事人還產生基于前兩項效力之上的附隨義務,即: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隨意解除、變更已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協議;當事人應履行仲裁委員會依法作出的裁決等。
2.對仲裁機構的法律效力。有效的仲裁協議是仲裁機構行使管轄權,受理案件的惟一依據。沒有仲裁協議的案件,即使一方當事人提出仲裁申請,仲裁機構也無權受理。仲裁協議對仲裁管轄權還有限制的效力,并對仲裁裁決的效力具有保證效力。當然,仲裁機構對仲裁協議的存在、效力及范圍也有裁決權。
3.對法院的法律效力。首先,有效的仲裁協議排除了法院的管轄權。其次,對仲裁機構基于有效仲裁協議作出的裁決,法院負有執行職責。這體現了法院對仲裁的支持。第三,有效的仲裁協議是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時必須提供的文件。根據《聯合國關于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紐約公約》)的規定,為了使裁決能在另一國得到承認和執行,勝訴的一方應在申請時提交:仲裁裁決的正本或正式副本;仲裁協議的正本或正式副本。在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時,仲裁協議是否有效,是法院審查的重要內容之一。
有效要件:有書面仲裁協議或者合同中附著仲裁條款;不能約定超出仲裁范圍的事項,比如人身關系;不得危害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利益。
效果:排除了法院的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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