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仲裁、調解協議的效力問題
我想知道:rn1 仲裁是否具備法律效力,如果二個人的糾紛仲裁了,一方不執行仲裁結果,怎么強制執行?rn2 調解協議什么情況下有法律效力,什么情況下沒有法律效力,有法律效力的情況下如何強制執行?rn3 仲裁和判決的關系?還有就是有仲裁協議就必須仲裁嗎?1)有法律效力,對方不履行,可以拿仲裁裁決書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審查后會給你答復。
2)法院給你們調解后,會出個調解書,讓你們雙方簽字。都簽了就聲小了,效果和法院自己判決一樣。如果是一方被脅迫不自愿簽署了,或者先達成協議但簽字前又反悔了,調解則歸于無效。有效的情況下和法院執行自己的判決一樣申請強制執行。
3)仲裁和判決一個是仲裁機構做出,一個是法院判決。我國奉行或裁或判,也就是仲裁和判決只能選擇一個(僅針對商事活動,勞動仲裁是例外)。選擇了一個就不能選擇第二個了。
如果有仲裁協議,一般就不會走法院判決。但是如果一方不愿意用仲裁,向法院隱瞞仲裁協議并起訴的,對方當事人在答辯期間也沒提仲裁協議的事情,那么就視為雙方都放棄了仲裁,可以判決。如果答辯期間對方當事人向法院出示了仲裁協議,法院就不會判了。
1,去被執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2,調解協議經法院出具調解書,就有法律效力,可以直接申請執行,未經法院確認的,還得帶調節協議起訴才能執行
3,仲裁和判決的結果都能得到法律保護和執行,但有仲裁協議原則上必須仲裁,但會有仲裁協議無效,或者一方到法院起訴,另一方接受的話也排除仲裁了
1、合法、生效的仲裁當然具有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的話,對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2、調解協議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即為有效;當然經過人民法院訴訟程序或仲裁程序獲得的調解書具有司法強制力。非訴訟或仲裁協議達成的民間調解不具有強制力,可以依此起訴勝訴后才能獲得強制力,此種情況的調解協議只具有一般協議的效力。
3、仲裁和判決是通過不同程序解決問題的方式,生效的仲裁裁決與判決均可以獲得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效力。有仲裁協議的,如果一方起訴,另一方亦應訴在訴訟程序中解決實體問題,可以不必仲裁;存在生效仲裁協議條款或協議的情況下,只要有一方不同意訴訟解決,均應當通過仲裁解決。
1、仲裁裁決書具有法律效力。和法院判決書的效力一樣。去當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調解協議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字確認送達后生效。缺乏上述要件的不生效。
3、雙方糾紛約定采用仲裁的應該申請仲裁,約定訴訟的應為訴訟,沒有約定的有當事人自己選擇種菜還是訴訟。
1、仲裁屬于仲裁委員會依法做出的裁決,一經裁決具有法律效力。對方不執行的,可以到被告人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2、調解協議不具備強制性法律效力,但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依據調解協議做出的調解書則具有執行效力。
3、仲裁是仲裁委員會做出的裁決,一經裁決具有法律效力;判決是法院做出的判決,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上訴。有仲裁協議的情況下,到法院提起訴訟的,對方在答辯期間提出有仲裁協議的意義時,法院會裁定駁回起訟。
三者都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不執行,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調解協議如果有內容違反法律規定,就沒有法律效力.判決比仲裁有力.
法院離婚調解協議和離婚調解書的區別
已經在法院的主持下簽了離婚調解協議,但還沒有收到離婚調解書,請問可不可以反悔!1、手續時間不同:民政局協議離婚優點是比較方便,只要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即可隨時領取。而在法院達成調解協議則程序較繁瑣,需先立案后開庭再判決,上海地區大部分法院已經把此類案件列為速裁庭,一周即可處理結案。如適用簡易程序案件,辦理所需時間一般是十五天至三十天,時間相對較長。
2、成本不同:民政局協議離婚經濟成本低,上海地區只需百元左右,而法院調解離婚,無分割的,五十元;涉及的,需按照財產標的收費。因此,如果夫妻共同財產有價值幾十萬元的房產,所繳的訴訟費也需幾千元,相對成本較高。
3、效力不同:從協議的履行方面來看,民政局協議離婚所備案的雖然有效,但是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當一方不履行協議內容時,另一方必須向法院另行起訴解決,而協議書中所約定的內容,并不是百分之百得到法律的支持。一旦產生糾紛,仍需法院判決,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
4、內容不同:從協議內容來看,民政局對于離婚協議的內容基本不審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就可以,因此,協議書中涉及對財產、子女、債權債務的處分,往往是根據當事人對法律的認識,措詞不規范,考慮不周全,極易產生糾紛,留下隱患。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離婚調解書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調解協議
引用:離婚調解協議和離婚調解書都是一方起訴到法院離婚時,由法官居間調解產生的文書。這兩者有密切的聯系,無本質性區別。一般情況下,法官會先讓雙方達成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共同簽訂離婚調解協議,然后法院會出具離婚調解書,自雙方簽收后生效,婚姻關系解除。二者的區別是,離婚調解協議類似一紙合同,是雙方在法官的調解下自愿簽署的;離婚調解書是法院出具的法律文書,與之相對應的就是離婚判決書。二者的聯系是,離婚調解書是以雙方簽訂的離婚調解協議為原本出具的,內容上基本一致。
簽訂調解協議后,可以拒絕簽收調解書。簽訂了離婚調解協議后反悔,拒絕簽收離婚調解書的,離婚調解書不生效,法院應出具離婚判決書。但是,有一種例外情形,即:離婚調解協議上約定“離婚調解協議自雙方簽訂捺印時生效”,當事人拒收調解書不影響離婚調解書的效力。
我是律師,就你所述,可以反悔。
民事調解書的法律效力
對已生效的民事調解書,如何申請法院撤銷或重審,有時間限制嗎?謝謝!相關法律如下:
第九十三條【調解的原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九十四條【調解組織形式】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并盡可能就地進行。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第九十五條【協助調解】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
第九十六條【調解協議】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愿,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第九十七條【調解書】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八條【不制作調解書】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
(一)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二)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
(三)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
對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擴展資料
經過2012年對民事訴訟法的修訂,法院的調解書列入了檢察監督的范圍。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8條的規定,檢察院應當采用抗訴或者檢察建議的方式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實施監督。
對調解書的監督與對判決、裁定的監督存在多方面的差異,只有充分認知和把握兩者的區別,對民事調解書的檢察監督才能順利進行。民事訴訟法第208條中的“調解書”,從學理解釋上應包括調解筆錄、司法確認裁定書,但不包括仲裁調解書。對調解書的監督,應當采用依職權監督的方式。
授權檢察機關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調解書進行監督的規定屬于法律中的一般性條款,檢察機關正確實施監督的關鍵在于恰當界定調解書是否損害這兩種利益。
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應當采用目的性擴張的解釋方法,調解書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嚴重違背社會公德、損害集體經濟組織利益、損害社會弱勢群體利益的,也應當視為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基于虛假訴訟形成的調解書損害的利益類型雖然各不相同,但是虛假訴訟損害的是復雜客體,所有的虛假訴訟都損害了國家司法上的利益和社會的公序良俗,因而對第三人利益造成損害的虛假訴訟的調解書也應當屬于檢察監督的范圍。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網——檢察機關對調解書正確實施監督
調解書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一)確定當事人間民事法律關系的效力
人民法院的調解書送達當事人,表明雙方當事人對曾經發生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已經取得共識并得到法律的確認,原先爭議的法律關系演變為無爭議的法律關系,權利方應依法行使權利,義務方應依法履行義務,雙方當事人從此不得對此法律關系再發生爭議。這是法院調解書在實體法上的效力。
(二)結束訴訟的效力
當事人的調解協議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愿達成的;人民法院根據調解協議制作的調解書和調解筆錄,則是在法律上對當事人調解協議的確認。因此,人民法院的調解書送達當事人和調解筆錄依法生效后,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益爭議,在法律上已最終解決,當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訴,這是法院調解在程序法上的效力。調解書和特定的調解筆錄依法生效后,其法律效力同法院生效判決書一樣,當事人即喪失了上訴權。當事人如對法院的調解書和調解筆錄有異議,也不能提起上訴。調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根據自愿、合法的原則,經過充分協商達成的,并在調解書送達前和調解筆錄依法生效前,還允許雙方當事人反悔。所以對生效的調解書和調解筆錄,在法律上不存在當事人上訴的問題。
(三)強制執行的效力
調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愿達成的,一般情況下當事人都能自覺履行。但在司法實踐中,有的當事人拒不履行調解協議確定的義務,于是就發生強制執行問題。依照法律規定,若調解書有給付內容的,一方當事人又不履行確定的義務,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關于司法調解書的法律效力的問題,司法所調解是以人民調解形式完成,制作的人民調解協議書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沒有經過司法確認前還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查人民調解協議書經過法院的司法確認后,則承裁了強制執行力,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1、對于以調解方式結案的民事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各方同意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者蓋章后生效,經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后,應當記入筆錄或者將協議附卷,并由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請求制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當事人。當事人拒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可以持調解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
再審后,如果確有證據證明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撤銷原審調解書,重新作出判決,或者依法調解。
正常的申訴期限為兩年內。
調解書與判決書的法律效力相同嗎?
調解書與確定的判決書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對于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人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 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對于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書與確定的判決書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調解書一經送達雙方當事人簽收,或者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經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蓋章后,表明訴訟程序已經結束,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已經確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比如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在六個月后,有新情況、新理由的,可以再行起訴),當事人就調解解決了的糾紛,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于調解協議是基于自愿原則達成的,因此,對調解協議不得上訴。如果發現調解確有錯誤,只能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在調解書沒有依法被撤銷之前,雙方當事人都應自動履行,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對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調解書與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由人民法院調解的性質決定的。訴訟上的調解是在人民法院的合議庭或者審判員的主持下進行的,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結果,也是人民法院解決糾紛,審結案件的一種方式。調解書與生效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能夠保障法律的嚴肅性,保障司法機關的權威性,有利于穩定社會法律秩序,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第1頁共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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