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是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7條,38條對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做了詳細的規定,勞動者如要解除勞動合同,除通過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后解除和依法行使即時解除權以及第38條最后一款無需通知用人單位直接解除合同外,只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勞動合同單方解除權的積極意義在于:
(一)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者在勞動關系中處于弱者地位。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一般也是以用人單位一方的格式合同為準,對于勞動者的限制多于權利。因此,勞動法從充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規定勞動者的單方解除權,有力保護了勞動者行使權利的現實性和可能性。
(二)促進勞動力合理流動
它有利于勞動力資源的合理配置,實現最大價值。勞動者出于興趣、愛好、專業,待遇等考慮,認定現有的單位和職業不適合于自己時,其工作積極性和效率就會受到很大的影響,也需要實現新的選擇。勞動者享有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自由,就可以積極主動地調整資源的組合方式,為實現新的更優的組合提供了可能。
(三)在程序上限制了解除權的濫用,維護了合法的效力,保障了用人單位的合法權利
《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在賦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的同時,施加了提前告知的程序義務以限制解除權的行使,這樣便兼顧了兩個目標,即維護合同效力與維護合同自由。并且,一定程度上給用人單位足夠的時間,以減少用人單位的損失。不至于用人單位因為勞動者的離開而嚴重影響自己的生產經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就是通常說的辭退,分違法解除和合法解除。
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有哪些?
預告解除。勞動者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方可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無需說明任何法定事由,只需提前預先告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超過30日,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辦理。同時為防止勞動者濫用這一權利而損害用人單位的利益,勞動法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法規定的條件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勞動合同中應當遵守的保密義務,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勞動者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無須預告的解除。即勞動者不需提前預先告知用人單位,只要具備法律規定的正當理由,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還應對因用人單位的違約行為和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要求用人單位予以賠償,并有權提請有關機關追究用人單位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1)勞動者在一般情況下可自由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2)勞動者在以下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②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③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④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⑤勞動合同存在以下情況而導致無效的:勞動合同是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除此之外,如果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勞動者在一般情況下可自由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2)勞動者在以下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②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③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④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⑤勞動合同存在以下情況而導致無效的:勞動合同是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除此之外,如果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以下情形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1、合同終止的解除:
《勞動法》第23條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合同的終止可以看作是特殊的解除情形。
2、雙方協商一致的解除:
《勞動法》第24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3、預告解除:
《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即時解除:
《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種種情形)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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