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辭職申請之后必須呆滿一個月才能離開嗎?
是正式員工,提出離職后未滿30天,但工作已經交接完了,請問可以提前離開嗎?求不是直接復制勞動法的答案。只要和老板商量好,把工資結清,可以提前離開,規矩是死的,人是活的
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擴展資料:
案例:
律師說法:提出辭職,單位30天內能否放人
2014年12月15日13:42 來源:長江日報
付先生:我想提出辭職,并可以配合交接。用人單位是否30天內一定要放人離開。否則,提出辭職30天后可以算合同自動結束嗎?到時,我是不是可以不負責?
劉虎律師: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普通勞動者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30天后,雙方的勞動合同解除,權利義務歸于消滅,普通勞動者可不再履行勞動合同,但雙方約定服務期的除外。
律師建議:勞動合同解除后,普通勞動者應配合用人單位的工作交接。
辭職要一個月才能走是合法的,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一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因此如果是正式員工則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而如果是在試用期內,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
我想提前一個月辭職,老板不批準不結工資怎么辦?
我想辭職遞交了辭職報告之后必須要等一個月才能走嗎
辭職要一個月才能走是合法的,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一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因此如果是正式員工則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而如果是在試用期內,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
如果勞動者是主動辭職的,是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如用人單位的行為是違反《勞動合同法》地38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是可以被迫辭職的,是不需要提前一個月的。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準,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于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如果單位同意,不到三十天也能走。如果單位不同意,那只能到三十天才走。
一定要交辭職報告后30天才能走人嗎?
我在一家公司做業務員,星期天廠里規定是休息的,平時晚上加班和星期天上班都是沒有工資的,還要經常到車間去做干活,現在我提出辭職,老板說一定要一個月后才可以走人,不然工資一律不發,請問這樣做合理嗎?如果合同期到,那么你可以離開其公司,但出于禮貌,你可以在到期前一個星期通知單位,無須他們是否同意,到時候就可以離開,如果你不告知單位,等合同到期日也可以離開。
如果公司不同意或進行干涉你的行為,那么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勞動法規定你是要提前一個月交辭職申請的 然后交接工作之類的 就在辭職申請后一個月可以離職~不過有些老板簽字什么的比較快 搞完就可以走了~但是也有些 會一直拖一個月你才可以離開 ~~但是工作一天是需要有一天工資的 所以扣你工資是不合理的~不過 如果后邊計算你曠工 扣錢那就另外一說了
不需要,看你的手續正規與否了,是正規單位的話你提交辭職一個月做下交接,這樣的話公司需要另外多給你一個月的工資補償,如果你辭職直接走人,只是拿不到那額外的一個月補償而已。
這樣做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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