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處理勞動爭議的法律依據
1《勞動法》。
2《工會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
4《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
5《工會參與勞動爭議處理試行辦法》。
二、處理勞動爭議的原則
勞動爭議調解的原則是勞動爭議調解主體,在調解勞動爭議案件的全部過程中,起指導作用的重要原理和準則,進而使得勞動爭議調解的原則具有法定性、概括性、普通性和指導性。依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規定,其原則有:當事人自愿申請,依據事實及時調解;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平等;同當事人民主協商;尊重當事人申請仲裁和訴訟的權利。具體講包括:
1自愿申請,及時調解的原則
勞動爭議發生后,只有在爭議雙方當事人都同意接受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調解時,調委會才能予以調解,這是調解開始的前提條件。在調解過程中,要注意調解時效(不得超過30日),及時處理好勞動爭議。
2查清事實,依法調解原則
是指調委會在調解勞動爭議案件時,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確定責任的基礎上,正確運用勞動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理好勞動爭議。
3平等、公正原則
是指調委會在調解勞動爭議案件時,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其態度和立場要做到公正無私,不偏不倚。
4尊重當事人權利的原則
尊重當事人申請仲裁和訴訟的權利。
選擇C。
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勞動法》第三十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二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處分職工,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
企業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企業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職工認為企業侵犯其勞動權益而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擴展資料:
工會的職能
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勞動關系,維護企業職工勞動權益。
工會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工會必須密切聯系職工,聽取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關心職工的生活,幫助職工解決困難,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
參考資料:全國總工會 工會法
C、對職工給予支持和幫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六條規定:“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法第二十一條三款規定:“職工認為企業侵犯其勞動權益而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調解書。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調解書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經審查核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之規定,裁定不予執行:
(一)裁決的事項不屬于勞動爭議仲裁范圍,或者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二)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三)仲裁員仲裁該案時,有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四)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勞動爭議仲裁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執行的裁定書中,應當告知當事人在收到裁定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可以就該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起訴。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C.對職工給予支持和幫助
工會組織為勞動爭議職工一方提供法律服務,在《法律援助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都有特別的規定,所有這些規定,即所謂工會開展服務工作的法律權據。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國務院頒布的《法律援助條例》在第八條中也規定:“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社會組織利用自身資源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所謂工會就是職工自愿結合的社會團體,工會為勞動爭議職工一方提供法律服務的行為,受到國家的支持和鼓勵。條例還規定:“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有關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條規定:“勞動者有權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工會代表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在勞動爭議的當事人中,職工一方明顯處于弱勢地位。也正是如此,職工才需要組織起來,以團體的力量抗衡資本方的或用人單位的強勢。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六條規定:“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法第二十一條三款規定:“職工認為企業侵犯其勞動權益而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由此可見,援助勞動爭議中的職工方,對工會組織來說責無旁貸,由此可見,援助勞動爭議中的職工方,對工會組織來說責無旁貸,對會員或非會員職工來說是工會的法定義務,對社會而言也是工會的權利。
據中華全國總工會2002年的工作總結報告的資料,截止2002年底,“全國有2411個基層以上工會建立了工會法律援助服務機構,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7600多人,為職工義務解答法律咨詢,提供代書和非訴訟代理,代理職工勞動爭議仲裁和訴訟案件”提供了多種形式的法律服務,“促進了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
參考鏈接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一、處理勞動爭議的法律依據
1《勞動法》。
2《工會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
4《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
5《工會參與勞動爭議處理試行辦法》。
二、處理勞動爭議的原則
勞動爭議調解的原則是勞動爭議調解主體,在調解勞動爭議案件的全部過程中,起指導作用的重要原理和準則,進而使得勞動爭議調解的原則具有法定性、概括性、普通性和指導性。依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規定,其原則有:當事人自愿申請,依據事實及時調解;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平等;同當事人民主協商;尊重當事人申請仲裁和訴訟的權利。具體講包括:
1自愿申請,及時調解的原則
勞動爭議發生后,只有在爭議雙方當事人都同意接受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調解時,調委會才能予以調解,這是調解開始的前提條件。在調解過程中,要注意調解時效(不得超過30日),及時處理好勞動爭議。
2查清事實,依法調解原則
是指調委會在調解勞動爭議案件時,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確定責任的基礎上,正確運用勞動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理好勞動爭議。
3平等、公正原則
是指調委會在調解勞動爭議案件時,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其態度和立場要做到公正無私,不偏不倚。
4尊重當事人權利的原則
尊重當事人申請仲裁和訴訟的權利。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