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機構如果出現誤判的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一裁終局制度適用于以下情況:
(1)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從此條規定不難看出,勞動者僅可就上述事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一裁終局”。
如果勞動者對一裁終局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向人民法院起訴。而用人單位對一裁終局的仲裁裁決,不能再向法院起訴,也不能再次申請仲裁,
但是在具備法定情形時,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要求中級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必須有證據證明該仲裁裁決。
適用法律錯誤,法律確有錯誤的,列如:程序違法,無管轄權的或者有索賄受賄行為的等。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起訴。
擴展資料:
需要向法院提的材料
首先要寫一份合格的起訴狀,訴狀的內容包括原告、被告的基本情況(明確的姓名、住址、職業、年齡、工作單位等)、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
其次,要提供主要證據的復印件以及原告身份證復印件。就仝國權案件而言,應當提供的材料有:訴狀2份、知道張某借其錢的證人書面證言兩份、仝國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對于所有的材料,均應當統一使用A4(210×297mm)規格的紙張。
民事訴訟法中的起訴,是指民事法律關系主體因自己的或依法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權益受到侵犯,或者與他人發生爭議,以自己的名義請求法院予以審判保護的訴訟行為。
刑事訴訟中的起訴,指享有控訴權的國家機關和公民,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對指控的內容進行審判,以確定被告人刑事責任并依法予以刑事制裁的訴訟活動。
人民法院審理的各種案件,是以公訴機關或者當事人的起訴為前提,如果沒有人起訴,法院對任何案件都不主動審理。法院如果接受起訴,同意進行審理,稱為受理。起訴的成立,標志訴訟中審判程序開始。
起訴流程
一、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
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起訴書正文應寫明請求事項和起訴事實、理由,尾部須署名或蓋公章。
二、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和復印件;企業單位作為原告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明等材料的復印件。
2、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如合同、協議、債權文書(借條、欠條等)、收發貨憑證、往來信函等。
三、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詳細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證據經法院承辦人核對后,由承辦人在證據清單上 簽字蓋章,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備案。
四、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后,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如確有困難,可在預交期內向本院提出減、緩、免交的書面申請,逾期不交或者書面申請緩、減、免交未獲批準而仍不預交的,本院將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六、立案手續后,案件由法院排期開庭,當事人應服從法院的各項工作安排,并于結案后到財務室結算訴訟費用,多退少補。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起訴
仲裁機構如果出現誤判的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一裁終局制度適用于以下情況:
(1)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從此條規定不難看出,勞動者僅可就上述事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一裁終局”。
如果勞動者對一裁終局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向人民法院起訴。而用人單位對一裁終局的仲裁裁決,不能再向法院起訴,也不能再次申請仲裁,但是在具備法定情形時,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要求中級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必須有證據證明該仲裁裁決。
適用法律錯誤,法律確有錯誤的,列如:程序違法,無管轄權的或者有索賄受賄行為的等。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起訴。
一裁終局制度是勞動爭議經仲裁庭裁決后即行終結的制度。過去的勞動爭議處理機制主要問題之一是勞動爭議處理周期長,效率低,勞動者維權成本高。許多勞動者,往往因拖不起時間、打不起官司,使得合法權益難以得到有效維護。
了使勞動爭議仲裁實現便捷高效,一裁終局能讓大量的勞動爭議案件在仲裁階段就得到解決,不用再拖延到訴訟階段,能夠有效地縮短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時間,提高勞動爭議仲裁效率,保護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關于一裁終局的規定
第四十七條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參考資料:一裁終局百度百科
可以起訴的,但是需要先申請撤銷之前的裁決判定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依據如下: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
1、 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 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
1、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第八十三條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關于仲裁裁決的撤銷規定如下:
1、第四十七條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2、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你如果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因為仲裁也有法律效力的。
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八十二條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
第八十三條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擴展資料:
起訴是依法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法院對特定案件進行審判的行為。
刑事案件的起訴,在于請求法院通過審判對被告人定罪判刑;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在于請求法院通過審判追究被告人的經濟賠償責任。起訴必須是宵起訴權的公民或法人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
在中國,刑事案件的起訴,主要是指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只有對告訴才處理和其他不嵩要進行偵查的輕微刑事案件,才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起自訴;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可以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可以是人民檢察院和受侵害的法人單位。
起訴是依法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法院對特定案件進行審判的行為。
刑事案件的起訴,在于請求法院通過審判對被告人定罪判刑;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在于請求法院通過審判追究被告人的經濟賠償責任。
起訴必須是宵起訴權的公民或法人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
在中國,刑事案件的起訴,主要是指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只有對告訴才處理和其他不嵩要進行偵查的輕微刑事案件,才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起自訴;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可以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可以是人民檢察院和受侵害的法人單位。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起訴
不可以再向法院起訴。如果仲裁有程序性的錯誤,可以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仲裁存在法定請求,申請撤銷;撤消后重新起訴。
無法對不服的仲裁裁決從新申請訴訟,只能向仲裁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撤銷沖裁裁決,然后根據雙方協商或者起訴解決。撤銷必須要證明原仲裁存在違法事由或者重要事實,否則極難成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擴展資料
仲裁的適用范圍是指哪些糾紛可以通過仲裁解決,哪些糾紛不能以仲裁來解決,這就是我們通常講的“爭議的可仲裁性”。
《仲裁法》的第2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這里明確了三條原則:一是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必須是民事主體,包括國內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合法的具有獨立主體資格的組織;二是仲裁的爭議事項應當是當事人有權處分的;三是仲裁范圍必須是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合同糾紛是在經濟活動中,雙方當事人因訂立或履行各類經濟合同而產生的糾紛,包括國內、國外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之間的國內各類經濟合同糾紛、知識產權糾紛、房地產合同糾紛、期貨和證券交易糾紛、保險合同糾紛、借貸合同糾紛、票據糾紛、抵押合同糾紛、運輸合同糾紛和海商糾紛等,還包括涉外的、涉及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的經濟糾紛,以及涉及國際貿易、國際代理、國際投資、國際技術合作等方面的糾紛。
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主要是指由侵權行為引發的糾紛,這在產品質量責任和知識產權領域的侵權行為見之較多。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有兩類糾紛不能仲裁:
1、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不能仲裁,這類糾紛雖然屬于民事糾紛,也不同程度涉及財產權益爭議,但這類糾紛往往涉及當事人本人不能自由處分的身份關系,需要法院作出判決或由政府機關作出決定,不屬仲裁機構的管轄范圍。
2、行政爭議不能裁決。行政爭議,亦稱行政糾紛,行政糾紛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之間,或者國家行政機關與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公民之間,由于行政管理而引起的爭議。外國法律規定這類糾紛應當依法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解決。
《仲裁法》還規定: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由國家另行規定,也就是說解決這類糾紛不適用仲裁法。這是因為,勞動爭議,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雖然可以仲裁,但它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經濟糾紛,因此只能另作規定予以調整。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仲裁法
如果是勞動者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是用人單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但有條件限制。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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