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傷認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勞動關系確認權請示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
《關于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勞動關系確認權請示的答復》
[2009]行他字第12號)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勞動關系確
認權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勞動法》第九條和《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具有認定受到傷害的職工與企業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職權。
此復。
2009年7月20日
關于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勞動關系確認權請示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
《關于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勞動關系確認權請示的答復》
[2009]行他字第12號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勞動關系確認權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勞動法》第九條和《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具有認定受到傷害的職工與企業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職權。
此復
2009年7月20日
他們應該也是有這個權利的。但是工傷的話你可以去醫院做傷殘鑒定,這樣的話結果出來了就會有一個相對應的一個賠償的,具體詳情律伴這上面問下應該是可以的。
在未確定勞動關系之前可以先做工傷認定嗎?
正常的程序是先申請工傷認定,但是你沒有勞動合同,缺少材料,工傷認定科讓你補足確定勞動關系的材料,你再去申請勞動仲裁,確認勞動關系!
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條、《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具有認定受到傷害的職工與企業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職權。”這說明,勞動法律法規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定了在工傷認定程序中確認勞動關系的職權,這種職權是伴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設立而來的,是固有職權。
工傷認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勞動關系確認權的
1,工傷認定中,勞動行政部門具有認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確認權。
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勞動關系確認權請示的答復 》中規定:根據《勞動法》第九條和《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具有認定受到傷害的職工與企業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職權。
勞動關系如何認定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5]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近一個時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時因雙方勞動關系難以確定,致使勞動者合法權益難以維護,對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帶來不利影響。為規范用人單位用工行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現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系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作為勞動者只要能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那么用人單位就要承擔《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以及補繳從入職之日起的各項社會保險
1、通過簽訂勞動合同確定勞動關系建立。
2、事實勞動關系可參閱《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的規定。
發生勞動關系,財務造工資表,取得工資。找其他工人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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