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決和行政仲裁的區別是什么?
行政裁決和行政仲裁的區別是什么? 行政裁決指行政機關依法律、法規授權,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有關,與行政合同有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行為。
行政仲裁是指糾紛雙方當事人按事先或事后達成的協議,自愿將有關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機構以第三者的身份對爭議的事實和權利義務作出判斷和裁決,以解決爭議,維護正當權益,當事人有義務履行裁決的一種制度。
行政仲裁與行政裁決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一、行使的機構不同。仲裁是仲裁機構根據當事人雙方自愿訂立的仲裁條款或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受理并由仲裁庭對雙方當事人的爭議事項進行審理和裁決,而行政裁決則是由國家行政機關根據其行政管理職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二、受理的根據不同。仲裁機構受理案件是根據當事人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其對案件管轄權的取得完全基于當事人雙方的授權。而行政裁決則是行政機關根據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管理職能,實施強制管轄。
三、適用的法律不同。仲裁機構處理爭議是根據事實、依據法律規定公平合理地處理糾紛,即在全面、深入、客觀地查清與案件有關的事實的基礎上,根據有關的法律規定確認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法律法規未對有關爭議作明確規定時,可以參照經濟貿易慣例或者行業慣例來確認責任。而行政裁決則只能根據事實,依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來確認責任。
四、效力不同。仲裁實行一裁終局。裁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行政裁決作出后,當事人不服可依法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五、性質不同。仲裁是對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作出裁決;行政裁決則是由國家行政管理機關依其行政職權,以領導與被領導、管理與被管理之間的隸屬關系進行的裁決。
【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律、法規授權,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有關,與行政合同有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行為。
【行政仲裁】是指糾紛雙方當事人按事先或事后達成的協議,自愿將有關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機構以第三者的身份對爭議的事實和權利義務作出判斷和裁決,以解決爭議,維護正當權益,當事人有義務履行裁決的一種制度。
【兩者的共同點】:
1、都是行政機關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間裁斷。2、處理對象都是民事爭議。3、都是行政機關運用行政權力的過程。
【兩者的區別】:
1、行使的機構不同。仲裁是仲裁機構根據當事人雙方自愿訂立的仲裁條款或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受理并由仲裁庭對雙方當事人的爭議事項進行審理和裁決,而行政裁決則是由國家行政機關根據其行政管理職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2、受理的根據不同。仲裁機構受理案件是根據當事人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其對案件管轄權的取得完全基于當事人雙方的授權。而行政裁決則是行政機關根據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管理職能,實施強制管轄。
3、適用的法律不同。仲裁機構處理爭議是根據事實、依據法律規定公平合理地處理糾紛,即在全面、深入、客觀地查清與案件有關的事實的基礎上,根據有關的法律規定確認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法律法規未對有關爭議作明確規定時,可以參照經濟貿易慣例或者行業慣例來確認責任。而行政裁決則只能根據事實,依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來確認責任。
4、效力不同。仲裁實行一裁終局。裁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行政裁決作出后,當事人不服可依法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5、性質不同。仲裁是對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作出裁決;行政裁決則是由國家行政管理機關依其行政職權,以領導與被領導、管理與被管理之間的隸屬關系進行的裁決。
行政裁決與行政仲裁的區別
何為行政裁決?何為行政仲裁?兩者相同與不同之處? 行政裁決與行政仲裁
行政仲裁是行政機關遵循仲裁程序解決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爭議的活動。在《仲裁法》頒布之前,大量的經濟合同爭議、勞動合同爭議都通過行政仲裁。《仲裁法》通過后,行政機關主管的仲裁絕大部分交給民間仲裁委員會。(國家職能社會化的又一體現)其實際上是恢復仲裁的本來面目,仲裁以雙方之間的合意為前提,而原來的經濟合同仲裁只要有一方向行政機關提出,另一方就必須接受仲裁。
目前,勞動爭議仲裁、人事爭議仲裁。對勞動爭議仲裁不服,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人事爭議仲裁是終局的。
2.行政裁決的種類
權屬糾紛裁決(主要是自然資源權屬糾紛)
知識產權糾紛裁決(如專利局對專利異議的審理、裁決,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專利異議的審查、裁決)
民事侵權賠償糾紛的裁決(治安管理、醫療、食品衛生、產品質量等)
3.我國行政裁決的特點
當前,行政裁決雖然大量存在,但是:
從機構設置看,除了在專利、商標領域有專利復審委員會、商標評審委員會以外,一般行政裁決都沒有專門的機構。而且,即便是專利復審委員會、商標評審委員會也只是行政機關內部機構,不像行政裁判所。
從人員構成、任命看,還難以保障獨立性。
從程序看,行政裁決的準司法程序規則還不夠完善。
二 行政裁決
[ 作者:未知 | 轉貼自:不詳 | 點擊數:273 | 更新時間:2005-5-5 | 文章錄入:xxhlawyer ] 【字體:小 大】
1.概念
【基本界定】 行政主體居間對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特定的民事糾紛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
【與行政調解、行政仲裁的區別】
(1)行政裁決與行政調解
行政調解是爭議雙方當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由行政機關主持,通過協商達成協議。行政調解往往在實踐中成為前置程序,但調解不應成為強制程序。對調解不服的,可以作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訴。
(2)行政裁決與行政仲裁
行政仲裁是行政機關遵循仲裁程序解決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爭議的活動。在《仲裁法》頒布之前,大量的經濟合同爭議、勞動合同爭議都通過行政仲裁。《仲裁法》通過后,行政機關主管的仲裁絕大部分交給民間仲裁委員會。(國家職能社會化的又一體現)其實際上是恢復仲裁的本來面目,仲裁以雙方之間的合意為前提,而原來的經濟合同仲裁只要有一方向行政機關提出,另一方就必須接受仲裁。
目前,勞動爭議仲裁、人事爭議仲裁。對勞動爭議仲裁不服,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人事爭議仲裁是終局的。
2.行政裁決的種類
權屬糾紛裁決(主要是自然資源權屬糾紛)
知識產權糾紛裁決(如專利局對專利異議的審理、裁決,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專利異議的審查、裁決)
民事侵權賠償糾紛的裁決(治安管理、醫療、食品衛生、產品質量等)
3.我國行政裁決的特點
當前,行政裁決雖然大量存在,但是:
從機構設置看,除了在專利、商標領域有專利復審委員會、商標評審委員會以外,一般行政裁決都沒有專門的機構。而且,即便是專利復審委員會、商標評審委員會也只是行政機關內部機構,不像行政裁判所。
從人員構成、任命看,還難以保障獨立性。
從程序看,行政裁決的準司法程序規則還不夠完善。
行政裁決和行政仲裁啥區別
盡量詳細點 謝謝行政仲裁與行政裁決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適用的法律不同。仲裁是仲裁委員會依據《仲裁法》及其他有關的法律、法規處理糾紛;而行政裁決是由國家行政管理機關依其職權和有關行政法規處理糾紛。
2、受理的依據不同。仲裁實行協議管轄,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的依據是當事人之間達成的仲裁協議;而行政裁決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據其行政管理職能強制管轄。
3、裁決的機構不同。仲裁是由當事人選定的仲裁庭作出裁決;而行政裁決是由國家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
4、裁決的性質不同。仲裁是對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作出裁決;而行政裁決是由國家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其職權,以領導與被領導、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系進行的裁決。
擴展資料:
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或法定授權的組織,依照法律授權,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與合同無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裁決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律授權和法定程序,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與合同無關的特定民事、經濟糾紛進行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裁決又稱為行政司法。
行政仲裁亦稱“行政公斷”。行政機關以第三者身份依法對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按照法定仲裁程序予以解決的制度。是具有準司法性質的行政活動。行政機關所設的特定仲裁機關,依法對民事爭議當事人雙方提交仲裁的爭議進行裁決,其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爭議雙方受到裁決約束。行政仲裁機構只能是行政機關設立的解決民事爭議的專門機構。
參考資料來源:行政裁決-百度百科
參考資料來源:行政仲裁-百度百科
1、行為不同
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或法定授權的組織,依照法律授權,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與合同無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仲裁亦稱“行政公斷”。行政機關以第三者身份依法對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按照法定仲裁程序予以解決的制度。是具有準司法性質的行政活動。
2、性質不同
行政機關所設的特定仲裁機關,依法對民事爭議當事人雙方提交仲裁的爭議進行裁決,其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爭議雙方受到裁決約束。行政仲裁機構只能是行政機關設立的解決民事爭議的專門機構。
行政裁決的主體具有法定性。行政機關只有獲得法律授權,才能對授權范圍內的民事糾紛案件進行審查并裁決,沒有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不能自行決定和裁決某些民事糾紛案件。
3、特征不同
行政裁決的主體是法律授權的行政機關。行政裁決是經法律授權的特定行政機關,而不是司法機關,但是并非任何一個行政機關都可以成為行政裁決的主體,只有那些對特定行政管理事項有管理職權的行政機關,經法律明確授權,才能對其管理職權有關的民事糾紛進行裁決,成為行政裁決的主體。
行政裁決的對象是特定的民事糾紛,這一特征包括:行政裁決的對象是與合同履行無關的民事糾紛;行政裁決的對象是法律規定的與行政管理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
參考資料來源:
百度百科-行政裁決
百度百科-行政仲裁
行政裁決指行政機關依法律、法規授權,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有關,與行政合同有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行為。
行政仲裁是指糾紛雙方當事人按事先或事后達成的協議,自愿將有關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機構以第三者的身份對爭議的事實和權利義務作出判斷和裁決,以解決爭議,維護正當權益,當事人有義務履行裁決的一種制度。
行政仲裁與行政裁決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一、行使的機構不同。仲裁是仲裁機構根據當事人雙方自愿訂立的仲裁條款或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受理并由仲裁庭對雙方當事人的爭議事項進行審理和裁決,而行政裁決則是由國家行政機關根據其行政管理職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二、受理的根據不同。仲裁機構受理案件是根據當事人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其對案件管轄權的取得完全基于當事人雙方的授權。而行政裁決則是行政機關根據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管理職能,實施強制管轄。
三、適用的法律不同。仲裁機構處理爭議是根據事實、依據法律規定公平合理地處理糾紛,即在全面、深入、客觀地查清與案件有關的事實的基礎上,根據有關的法律規定確認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法律法規未對有關爭議作明確規定時,可以參照經濟貿易慣例或者行業慣例來確認責任。而行政裁決則只能根據事實,依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來確認責任。
四、效力不同。仲裁實行一裁終局。裁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行政裁決作出后,當事人不服可依法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五、性質不同。仲裁是對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作出裁決;行政裁決則是由國家行政管理機關依其行政職權,以領導與被領導、管理與被管理之間的隸屬關系進行的裁決。
行政仲裁與行政裁決的共同點:
一、都是行政機關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間裁斷。
二、處理對象都是民事爭議。
三、都是行政機關運用行政權力的過程。
仲裁與行政裁決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適用的法律不同。仲裁是仲裁委員會專依據《仲裁法屬》及其他有關的法律、法規處理糾紛;而行政裁決是由國家行政管理機關依其職權和有關行政法規處理糾紛。
2.受理的依據不同。仲裁實行協議管轄,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的依據是當事人之間達成的仲裁協議;而行政裁決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據其行政管理職能強制管轄。
3.裁決的機構不同。仲裁是由當事人選定的仲裁庭作出裁決;而行政裁決是由國家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
4.裁決的性質不同。仲裁是對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作出裁決;而行政裁決是由國家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其職權,以領導與被領導、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系進行的裁決。
下面的網址有不同的答案^0^
最主要的區別是:
如果對行政仲裁不服,可以向法院申請民事訴訟。
而如果對行政裁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行政救濟)。可以向法院申請行政訴訟(司法救濟)并且申請法院對民事糾紛做出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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