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又稱為人力派遣,是指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把勞動者派向其他用工單位,再由其用工單位向派遣單位支付服務費用的一種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的用工是中國企業用工的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臨時性工作崗位指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按照法律規定,用工單位決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性崗位,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并在用工單位內公示。同時,用工單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法律依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三條用工單位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用工單位決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性崗位,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并在用工單位內公示。
屬于勞務公司管理,由勞務公司派遣到與勞務公司有業務往來的單位工作。實行勞務派遣后,用人單位與勞 務派遣組織簽訂《勞務派遣合同》,勞務派遣組織與勞務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用 人單位與勞務人員簽訂《勞務協議》,用人單位與人才租賃服務機構的關系是勞務關系,沒有聘用合同關系。
拓展資料:
《勞動合同法》首次在法律上對勞務派遣用工方式進行了規范,同時提出了勞務派遣"三原則",即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人大法工委給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答復中又對這"三原則"作了進一步的明確。所謂輔助性,即可使用勞務派遣工的崗位須為企業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指正式員工臨時離開無法工作時,才可由勞務派遣公司派遣一人臨時替代;臨時性,即勞務派遣期不得超過6個月,凡企業用工超過6個月的崗位須用本企業正式員工。同時明確,違反上述"三原則"使用勞務派遣工的,視為用工企業直接用工,勞務派遣公司需承擔法律責任。人大法工委的答復是對《勞動合同法》的立法解釋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說《勞動合同法》的出臺,是想無序發展的勞務派遣用工方式扶上法律的軌道,那么,人大法工委的立法解釋則向勞務派遣發出了強烈的規范和限制的信號。
派遣制員工什么意思,很多人都有這個疑問,趕緊看視頻了解一下吧
其實所謂復派遣職工,說白了就是制你的人事關系,比如檔案,保險等等并不是由你所工作的單位負責管理,而是由所派遣單位負責為你上保險,管理檔案,甚至是發工資,比方說像我吧,我的派遣單位是人才市場,也就是說雇傭我的單位是人才市場,所以工資,保險,檔案都由人才管理,然后人才市場把我派遣到醫院里來工作,所以名義上我是醫院職工,但實際上我是在為人才市場工作。
實際上派遣制度只不過是銀行的一個用人借口,他們只想用這點不穩定的感覺來讓你有一種危機感,促使你更加努力的工作,時間長了,用人單位會考慮你的,因為現在派遣職工在單位里所占比例已經非常大了。
擴展資料:
人才派遣亦稱人才租賃、人力資源派遣、勞動派遣等,是派遣公司根據用人單位的需求通過招聘、篩選后將合格的員工派遣到用人單位工作,而用人單位不需要設立專門人員、機構對派遣人員進行具體繁瑣的人力資源管理,這些人員的聘用、檔案接轉、流動手續辦理、戶口落實、建立員工檔案、各類社會保障建立及繳納等諸多人力資源管理事務性工作由勞動派遣組織負責完成。
參考鏈接:派遣制員工—百度百科
勞務派遣又稱為人力派遣,是指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把勞動者派向其他用工單位,再由其用工單位向派遣單位支付服務費用的一種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的用工是中國企業用工的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臨時性工作崗位指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按照法律規定,用工單位決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性崗位,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并在用工單位內公示。同時,用工單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法律依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三條用工單位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用工單位決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性崗位,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并在用工單位內公示。
勞務派遣是被賃,由派遣機構與勞動者訂立并支付報酬,把勞動者派向其他用工單位,再由其向派遣機構支付一筆服務費用。
勞務派遣可跨地區、跨行業進行,通過勞務派遣可為不同企業提供多標準、多層次、靈活可靠人員,以滿足用人單位對各類人員的需求。
擴展資料
根據《勞動法》第62、63、64、67條的規定,用工單位在運用勞務派遣用工方式過程中,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勞動法》本著誰用人誰負責的原則,規定了用工單位對派遣勞動者的五項義務。從此規定來看,用工單位若只為節省成本而運用勞務派遣方式,則此目的將來是無法實現的。
(二)法律要求用工單位對被派遣的勞動者與本單位的勞動者要實行同工同酬的原則。
(三)被派遣勞動者可以參加用工單位的工會,也可自行組織工會。因此,用工單位對此規定應通過派遣協議與派遣單位具體約定,加以落實,在操作過程中還應注意將本單位的勞動者與被派遣勞動者有所區別,以免因誤解給用工單位帶來麻煩。
(四)用工單位不能自行成立派遣機構,給本系統派遣勞動者。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勞務派遣員工
勞務派遣又稱為人力派遣、人才租賃、勞動派遣、勞動力租賃、雇員租賃,是指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把勞動者派向其他用工單位,再由其用工單位向派遣機構支付一筆服務費用的一種用工形式。
勞務派遣的用工是中國企業用工的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采取勞務派遣 有兩大的好處:
一是讓國有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突破用工編制的限制。
二是為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管理、社會保險辦理等方面提供專業服務,降低管理成本。勞動者的工資、社會保險待遇,實際上等于也是由用人單位承擔的,它們支付的費用當中,包括這筆開支和勞務派遣公司的服務費。
擴展資料:
勞務派遣公司經營服務四大基本原則:
雇員租賃
勞務派遣的本質是雇員租賃,“派遣”一詞并不適用于解釋勞務派遣經營活動的法律關系和業務特征。“租賃”一詞卻能概括勞務派遣所有業務特征,并合理解讀勞務派遣復雜的三方法律關系。
租賃與雇傭一樣更適用于解釋勞動力與工作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以生產線承包為特征的勞務外包合作,因為不存在租賃關系而并非勞務派遣,也不適宜簽訂勞務派遣合同。
同工同酬
現行法律制度規定勞務派遣用工單位,應當實行同工同酬制度,但人社部相關司局負責人確表示,雖然勞務派遣職工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但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會保險。
同工同酬可以簡單地理解為,相同崗位、相同等級的員工,應該執行同等工資待遇標準。但這樣就容易被異化為,用工單位應對同工同酬的一種對策。
拒絕墊付
現行法律制度明確了勞務派遣三方法律關系中,用工單位應當實際承擔派遣員工工資和社保費用。這就是勞務派遣公司不墊付原則的法律基礎,也就是說派遣公司不為用工單位墊付派遣員工工資和社保費用。
一旦派遣公司不能堅持原則,為用工單位墊付上述費用,也就意味著無形中極大地增加自身的經營風險。
受益歸責
《侵權責任法》規定:“派遣員工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誰用工,誰受益”是一種普通常識,“誰受益,誰擔責”則是利益義務對等的基本原則。
派遣員工一旦出現工傷事故,工傷保險待遇賠償不足部分則應由真正用工受益方即用工單位負責承擔。
參考資料:
勞務派遣-百度百科
勞務派遣業務是種全新的人事服務業務,也可稱作雇員外派,員工租賃等等。
勞務派遣業務是種全新的人事服務業務,也可稱作雇員外派,員工租賃等等。是隨 著社會化分工的不斷細分,而衍生出的一種新興行業,勞務派遣可跨地區、跨行業進 行,通過勞務派遣可為不同企業提供多標準、多層次、靈活可靠人員,以滿足用人單 位對各類人員的需求。同時用人單位的可以根據自身工作和發展需要,通過具有資質 的勞務服務公司。派遣適合本企業需要的各類人員。實行勞務派遣后,用人單位與勞 務派遣組織簽訂《勞務派遣合同》,勞務派遣組織與勞務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用 人單位與勞務人員簽訂《勞務協議》,用人單位與人才租賃服務機構的關系是勞務關系,沒有聘用合同關系。
勞務派遣這一用人方式最早起源于日本、美國。它的特點是勞務派遣企業"招人 不用人",用人單位"只用人不招人",這種招聘和用人相分離的用人模式,是國際上十 分流行的用工形式。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社會勞動保障制度的完善以及新 一代求職者就業觀念的變化,勞務派遣開始在不同層次的勞動力市場、人才市場得到 發展。并順應著這種國際化的趨勢成為今后勞動力市場不斷成熟完善的用工模式。
《勞動合同法》首次在法律上對勞務派遣用工方式進行了規范,同時提出了勞務派遣“三原則”,即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人大法工委給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答復中又對這“三原則”作了進一步的明確。所謂輔助性,即可使用勞務派遣工的崗位須為企業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指正式員工臨時離開無法工作時,才可由勞務派遣公司派遣一人臨時替代;臨時性,即勞務派遣期不得超過6個月,凡企業用工超過6個月的崗位須用本企業正式員工。同時明確,違反上述“三原則”使用勞務派遣工的,視為用工企業直接用工,勞務派遣公司需承擔法律責任。人大法工委的答復是對《勞動合同法》的立法解釋,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說《勞動合同法》的出臺,是想無序發展的勞務派遣用工方式扶上法律的軌道,那么,人大法工委的立法解釋則向勞務派遣發出了強烈的規范和限制的信號。
相關推薦: